|税收综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江苏省税务局公示2025年度第一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核查结果广东省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税收新闻 PAGEREF_Toc30642\h12国家">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目 录
江苏省税务局公示2025年度第一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核查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 一条举报线索牵出多重涉税违法案——揭秘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对2007年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与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相配套。其中,涉及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管辖规则、税务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前置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与作用、税务行政复议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等方面,对税务行政复议实践将产生直接影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包括下列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 (二)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 (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确认。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 (二)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四)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不适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二)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正确适用依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错误适用依据具体条款; (二)应当适用法律位阶更高的依据,而适用法律位阶较低的依据; (三)应当适用特殊规定,而适用一般规定; (四)应当适用多个依据,而只适用部分依据; (五)未明确适用依据; (六)其他未正确适用依据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包括下列情形: (一)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 (二)适用的依据超越制定主体权限; (三)适用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四)其他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 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但有合法依据可以适用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一)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客观上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变更,但是变更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前款第三项情形中,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复议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加强行政复议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 【施行时间】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旨在衔接 2023 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解决旧条例时代局限性,落实行政争议主渠道定位,规范办案流程,推动实质性化解争议,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纳税人的影响 1.扩大了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新条例第九条明确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对纳税人尤为重要,因为税务机关会对欠税、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此前,纳税人对这些失信惩戒措施的救济途径不够明确,新条例实施后,纳税人可以直接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2.明确了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执法的复议管辖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执法时,纳税人不知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的问题。纳税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维权成本。 3.强化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机制 新条例在总则中专门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新条例强化调解和解机制,意味着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时,有更多机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 "赢了官司输了关系" 的局面,同时也能更快地获得救济。 4.细化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新条例细化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 "红头文件" 的监督。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一制度使纳税人未来可从“源头上”维护自身权益。 5.完善了案件审理制度,提高复议质效 新条例完善了多项案件审理制度,将直接提升税务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明确提级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提级审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增设合并审理:对于多个纳税人针对同一税务机关的同类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 完善调查取证方式:明确了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6.细化了被申请人自行纠正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 新条例细化了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程序。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可以自行纠正。纳税人同意的,行政复议程序可以终止,从而更快地解决争议,避免冗长的复议和诉讼程序。 7. 确立了全面审查原则,加大对不当执法的纠错力度 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这意味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仅会审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会审查其是否合理、适当。对于那些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的税务执法行为,如处罚畸重、核定税额明显不合理等,复议机关也有权予以纠正,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及时了解新条例内容:特别是与税务行政复议相关的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重视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当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要轻易放弃复议权利; 善用调解和解机制:对于涉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积极尝试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关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依据的 "红头文件" 不合法,可以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 保留好相关证据: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各种证据材料,为可能的行政复议做好准备。 国务院令第 836 号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不是专门的税收法规,但它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通过扩大复议范围、明确管辖规则、强化调解和解、细化附带审查、完善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畅通、更高效、更公正的涉税争议解决渠道,同时也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根据《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5〕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2026年5月6日将2025年度全省第一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根据公示附件,本次共核查11家企业,其中10家企业核查结果为“符合”,1家企业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不符合原因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未达标。 2026年5月6日至5月11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 邮政编码:210036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25-58528835 江苏省采用的 "先享受、后核查" 管理方式,在大幅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简化优惠办理流程的同时,也对企业的自我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无需在享受优惠前等待漫长的审批流程,只需基于对政策的准确理解自行判断符合条件即可先行享受,但企业自行判断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纳税人按规定完整留存研发费用辅助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账、研发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等全部备查资料,随时准备配合税务部门后续转请相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若经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将面临补缴已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6年4月29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14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深圳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登记),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第九条 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这是本次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彻底打破户籍壁垒,实现"就业地参保"的历史性突破。文件全面取消了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年限限制,外省户籍人员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即可在省内任意就业地参保。这一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难、转保难"问题,让他们在为广东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在当地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真正体现了"来了就是广东人"的城市温度。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每年7月还可以调整一次缴费档次,能够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合理安排缴费计划。同时,办理渠道也非常便捷,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深圳市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大大降低了参保门槛和办事成本。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通过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共计509.62万元,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丢失记账凭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复杂多样,既涉及账簿凭证管理,又涉及收入隐匿、成本违规列支,还涉及个税代扣代缴义务缺失,是典型的多税种、多环节涉税违法案件。税务部门将依托税收大数据,持续强化涉税风险排查,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款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公平秩序。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设置账簿、妥善保管凭证、规范财务核算、及时足额纳税,共同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通过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共计509.62万元,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丢失记账凭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举报线索牵出疑云 实地核查发现多重问题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初步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为某电动执行机构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总代理,主要从事产品宣传、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销售业务。该公司一直正常申报纳税,未发现明显涉税问题,是举报线索不实,还是公司另有隐情?检查人员决定依法展开调查核实,深入实地一探究竟。 在实地检查该公司账簿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诸多异常:其一,企业丢失了部分记账凭证,财务资料残缺不全;其二,“管理费用”项下列支大额员工宿舍租金,远超福利费扣除限额,且取得的员工宿舍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三,部分库存商品存在重复结转成本的情况;其四,企业存在给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为高管报销子女教育费用等个人消费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系列反常迹象表明,该公司在成本列支、收入确认、个税代扣代缴等方面存在多重涉税风险。在初步核查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资金比对揭开“面纱” 对公账户藏匿收入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账簿凭证,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 随着调查层层深入,一个关键疑点浮出水面:对公账户累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人员当即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在确凿的银行流水证据面前,二人最终承认:对公账户确有部分收入未入账核算。经进一步确认,这些未记账款项均为公司经营收入。 经核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隐匿收入共计48笔,涉及金额501.25万元。这些隐匿收入未计入企业账册,未进行纳税申报,构成偷税行为。 多项违法逐一查实 依法严惩敲响警钟 经查实,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丢失记账凭证,以及给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为高管报销子女学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发现责令限改后,仍未按规定时限更正代扣代缴的涉税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理处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对今年五一假期消费相关行业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五一假期消费活力迸发,消费相关行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3%,反映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 ——旅游娱乐文体服务消费热情高涨。五一假期,旅游消费市场活跃,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1.2%,其中与外出旅游休闲关联度较高的旅行社服务、休闲观光活动同比分别增长23.8%、26.2%。消费者对文体活动较为青睐,文化服务、体育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2.3%、44.1%,其中包括演唱会在内的文艺表演、体育健身服务同比分别增长41.7%、50.2%。 ——生活服务消费增势较好。五一假期,居民家庭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2%,其中洗染服务、居民宠物服务、汽车修理维护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8.1%、49.5%、12.6%,反映消费者在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的同时,更注重便利化、悦己式生活。消费者健康消费活动有所增加,居民健康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0.1%,其中与保健及健康管理相关的健康咨询服务同比增长40.5%,健身休闲服务同比增长28.7%。 ——餐饮及住宿消费增长较快。五一假期,餐饮消费市场态势良好,不少地方推出特色餐饮活动,带动餐饮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1.4%,其中小吃服务、酒吧茶馆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1.6%、51.5%,正餐服务同比增长26.8%。融合多元化服务和特色体验于一体的民宿服务同比增长13.3%。 ——商品消费提质升级热度上升。五一假期,线下消费场景不断优化,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综合零售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2.4%,其中超市等线下零售通过优化消费场景提升需求体验,带动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6%。品质类商品消费增势良好,化妆品、金银珠宝、工艺美术品需求旺盛,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55.8%、28.8%和57.4%。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表示,从增值税发票数据来看,五一假期消费持续升温,消费潜力有效释放,特别是随着促进服务消费发展政策措施持续发力显效,服务消费不断升级,呈现较高热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税收综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
政策要点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华政观察
政策背景
对纳税人的建议
政策实施展望
江苏省税务局公示2025年度第一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核查结果
政策要点
【公示时间】
【异议提出】
【异议提交渠道】
华政观察
广东省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政策要点
【适用主体】
【参保地确定】
【缴费基数及比例】
【关系转移】
【重复缴费处理】
【补缴限制】
【待遇申领】
【实施期限】
华政观察
| 税收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
一条举报线索牵出多重涉税违法案——揭秘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消费活力足 服务消费热度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