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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6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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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税收新闻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

全国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增值税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号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已经2026年2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4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 伟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海关总署署长 孙梅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胡静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李云泽

2026年4月17日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电子单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单证应用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分类分级管理电子单证系统,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的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促进电子单证的规范应用和生态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推动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和推广适用,推动相关国际互认。

国家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深化与国际组织、联盟机构的互动交流,广泛开展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业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电子单证应用的促进

第七条 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提升业务应用数字化水平,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电子单证特点,探索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开展跨境支付,稳妥推进利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升金融服务智能化水平,积极稳妥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第八条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分享实践经验,促进电子单证技术发展与应用。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电子单证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及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和相关企业参与电子单证相关标准制定,有序推进现有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转化。

第十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从事电子单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时对标国际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开展电子单证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提出标准修订建议,促进标准持续优化,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依法核验用户的身份信息,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

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应当与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鼓励我国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依法依规向境内外用户提供跨境业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运输等领域的电子单证应用。

第三章 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的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二)能够识别电子单证的签发人;

(三)支持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相互转换的,应当确保转换前后的信息一致,并在单证中体现相关转换信息。

为可转让电子单证提供服务的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还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能够识别电子单证并确保其具有唯一性;

(二)确保电子单证自生成至不再具有效力期间均处于排他控制状态,且能够识别其控制人;

(三)确保电子单证在转让时对其控制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 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系统在为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活动提供服务时,能稳定、持续运行并实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功能的能力。

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包括:

(一)适用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

(二)对系统所存储数据完整性的保障;

(三)系统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

(四)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者使用该系统的能力;

(五)该系统所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六)该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七)该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

(八)该系统是否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及其频次和范围;

(九)有关机构、组织等就该系统可靠性作出的证明;

(十)相关技术标准;

(十一)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和用户自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企业用户身份核验认证、授权操作、自我管理、按需提供、安全可靠等功能,能有效支撑电子单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电子身份验证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自然人身份核验功能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身份认证系统,保障货物贸易、运输的安全便利。

电子单证中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规范开展电子单证系统建设与运维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支持相关方在签发时确认电子单证信息,降低电子单证记载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不符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电子单证系统和电子单证的网络安全。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持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置异常情形。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单证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还应当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在处理电子单证数据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列入国家重要数据目录的电子单证数据保护,保障电子单证系统和电子单证的数据安全,维护电子单证系统用户及相关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

电子单证数据的存储,应当依其所属行业和类型,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数据存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与电子单证相关的数据向境外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二)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单证或者行使电子单证权利所必需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电子单证的类型、技术特点、行业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方式,鼓励电子单证的应用与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电子单证系统建设运营和电子单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与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和相关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二)电子单证系统,是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为创建、接收、存储和发送电子单证信息提供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

(三)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是指负责建设、运营电子单证系统,向公众提供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服务的机构、组织。

(四)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是指为电子单证系统有效运转提供支持或者服务的机构、组织。

(五)电子单证系统用户,是指使用电子单证系统的机构、组织、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促进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

促进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该规定鼓励在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认可和使用电子单证,并支持相关方在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协作。同时,鼓励探索在跨境支付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为奠定基础,国家还将加强标准制定与国际互认工作。

规范系统,加固安全基础。该规定着眼于保障数据安全,要求电子单证系统应具备信息全程可追溯、签发人可识别等核心功能,并设定了一系列可靠性评价标准,涵盖数据存储完整性、电子签名可靠性、灾备能力等。系统运营者也被明确要求承担起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责任。

明确权责,清晰适用边界。该规定要求系统运营者需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适用范围明确为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电子保险单等,以解决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领域。

政策实施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多部委协同推进,构建统一标准,网信办、交通部、商务部、央行等十部门将联合推动数据标准制定,打通不同系统、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壁垒,确保电子单证在法律效力上实现互认。

华政观察

该规定的核心影响在于为税务管理电子化提供法律基础,主要关联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和印花税、关税等有关联。其中对增值税的影响最直接,关联度最高。该规定有助于实现全链条无纸化,为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成为合规凭证提供了上位法支撑,补上了贸易单证电子化的关键一环。夯实以数治税基础,统一的数据标准便于税务系统高效自动比对、审核报关、结算及发票信息,使风险监控更实时精准。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影响在于规范税前扣除凭证,该规定使电子单证的合法效力得到跨部门互认,为其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扫清了核心障碍,降低了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

|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详见附件1。

二、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详见附件2。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wps

2.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22日

政策要点

申报变化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白酒消费税申报表体系。自2026年6月1日起,《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将新增两张附表:附表6《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与附表7《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前者用于细化白酒计税数据,后者用于采集企业与关联销售方的交易信息。同时,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的编号顺延调整为附表8。

政策实施

2026年6月1日起,企业需注意,凡涉及白酒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这两张新增附表,否则将无法完成完整申报。此次变化不涉及其他应税消费品,仅针对白酒生产环节。

华政观察

此次公告的核心意义在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的税基管理,提升征管精细化水平。两表配合形成了从生产到关联销售的全链条监控机制,既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负公平,也有助于推动白酒企业规范内部定价和关联交易,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企业需关注以下申报要点把握新规:按填表要求填列,填报范围要清晰;两表数据须与同期发票开具、账面记载及增值税申报信息保持逻辑勾稽,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施行节点后首次申报即须适用新表,切勿沿用旧表格式。


|税收新闻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26-04-20

4月14日—15日,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部署安排,总结近年来税费服务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谋划“十五五”时期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工作思路,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赵静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以权益性服务、便利化服务、协同共治服务为抓手,深化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发挥和拓展税费服务职能作用,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税法遵从度持续提升。

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税务总局党委关于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工作安排,坚持党建引领、主动治理、数字赋能、多元共治、积极作为,持续深化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推动税费服务向更加主动、更加集约、更加智能转变,助力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生态,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期间,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河北、江苏、浙江、四川、深圳5个省(市)税务局作了交流发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分管领导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全国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6-04-23

4月16日,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八部门在北京召开全国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近年来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着力推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近年来八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两年来,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企业超13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38万份;检查出口骗税企业4850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46亿元。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讲政治、守法治、强数治、抓共治、促长治”,加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加力深化多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研判、协同打击,加力狠打发票违法、出口骗税、骗享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加力开展以案说税、以案释法,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不断提升联合惩治效能,进一步开创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新局面,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八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分省市相关部门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及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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