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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
财税〔2026〕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且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不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平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货物、附件所列不予退税货物以及被取消退税资格企业购进的货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退税政策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平潭“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退税管理,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为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该明细表对所属税则章节、涉及税则号列和货物具体名称作出明确列式。
本政策通过明确“与生产有关”货物的退税边界及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平潭实验区内生产型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合规路径。企业应注意严格区分生产性货物与商业地产采购、不适用退税货物,确保报关单出口日期在印发之后以适用新政。同时需关注附件具体不予退税范围,并自查过往是否存在被取消退税资格的情形,避免误享优惠引发后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予以公告。
2026年及以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单车减税上限1.5万元。纯电车型须符合电耗限值新国标,插混车型纯电续航不低于100公里且油耗、电耗比例达标。
换电模式车电分离销售的,以不含动力电池的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价格。购置日期以发票开具日为准,车型须在购置当日处于目录有效状态。
对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且被列入本通知附件,申请人可修改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减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纳税人凭减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依法退还已缴税款。对于从目录中被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减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减免税优惠手续。
附件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该明细表对车企名称、车辆名称型号、产品排量、燃料消耗等作出明确列式。
本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工具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普惠式补贴”向“精准化技术引导”转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产品依据。政策通过能耗、续航、排放三重约束淘汰低质产品,引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做好目录合规与标识管理。对已列入目录的车型标注减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标识办理减免税手续。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26-04-13
地方财政“近水解近渴”,关键在于税率的划定。
“做好地方附加税法的制定工作”,这一表述出现在2026年3月30日《财政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
这是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制定地方附加税法,意味着一个新的税种即将诞生。
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写道:“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将这“一税两费”合并为新的税种——地方附加税。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附加税征收前,须完成立法工作,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先行实施。
目前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土地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完成立法工作,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征收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税两费”都没有独立税基,是在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上征收的。
在缴纳增值税时,会按比例缴纳附加税费。例如一个企业,缴纳增值税100元,同时需要缴纳“一税两费”10元左右。企业不用单独填报,它们随增值税、消费税一起征收,最后合并扣缴。
因此,随着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扩大,“一税两费”的收入也会水涨船高。2025年,全国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3.4%、消费税收入同比增长2%。
“一税两费”的规模有多大?
2025年,财政部数据显示,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170亿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合计8.58万亿元为税基,分别按3%、2%的费率测算,收入共约4290亿元。三项收入约9460亿元,规模近万亿元。
若如此,地方附加税的规模将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成为第五大税种。
“近水解近渴”
城市维护建设税,顾名思义,这笔钱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人们每天走的马路、路边的绿化带、街上的路灯、公厕……这些城市日常运转的“幕后花销”,有一部分就来自它。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收入,根据其在市区、乡镇等不同区域,税率分为7%、5%、1%三个档位。2016年前,它需要专款专用,此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门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从幼儿园到大学、从校舍维修到买仪器设备,都是它的支持范围。其费率由省级政府制定,一般是1%或2%,收入归地方。
教育费附加,也是专门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但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其费率为3%,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但收入归属有差异。
如据福建省政府官网介绍,教育费附加收入中,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财政,其余部分归地方财政。
多地也发文强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均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和奖金。
总体来看,“一税两费”的收入主要归地方政府。
过去几年,地方财政正在承压。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写道,受国际经贸环境急剧变化、物价低位运行、房地产市场仍在调整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面临较大压力。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6万亿元,为预算的98.3%,比2024年下降1.7%。其中,税收收入17.6万亿元,增长0.8%;非税收入4万亿元,下降11.3%。
202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重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健全地方税体系。
地方附加税,成为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一个解法。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志阔,其研究方向之一是税制设计。他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标,一是简化税制,整合繁杂的税费体系,提升透明度;二是费改税后,会打破行政性收费专款专用的属性,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性。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刘金东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一税两费”已经长期存在,计税基础和征管体系都相对成熟,只需要设定税率即可开始征收,对当前补充地方财力能够“近水解近渴”。
“一税两费”都有固定税率,且绝大部分已是地方收入。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会增加吗?
其中关键在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意味着,地方附加税率有浮动空间。
现有的“一税两费”税率、费率相加,总和在5%到12%之间。
刘金东测算了2019-2024年地方附加税的理论规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为计税依据,按照10%、12%、15%、17%、20%五档税率计算。
如果税率达到20%,2023年、2024年地方附加税规模会突破1.65万亿元,将使其在地方税收收入构成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增值税。 税率会如何确定?
2025年,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课题组在一篇论文中写道,地方附加税的税率设计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税收不减少,最佳方案是遵循“税负平移”原则。
文章介绍,前几年全国“一税两费”的年平均税费率之和约为11.5%,建议将地方附加税的税率分为11%、11.5%、12%三档,具体执行哪一档由各省决定,“我省建议执行12%的税率”。
刘志阔预计,地方附加税的税率区间将在10%至12%之间。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率自主权,并将延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何保证税率的合理性?
刘金东认为,中央政府应结合地方财政缺口、未来支出规划、本地经济集聚程度等指标,建立地方附加税税率综合评判指标体系,为各地制定税率提供参考,避免有些地方税率过高、过度征税,有些地方形成税收洼地,带来招商引资的“内卷式”竞争。
另一个关键考量是宏观税负,指一个国家里,所有人、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占全国 GDP的比重。税负偏高会引发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多重不利影响。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作为一个万亿级税种,地方附加税的税率,将直接影响宏观税负,因此税率制定需要慎之又慎。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写道:“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地方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税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否会对地方附加税带来影响?
刘金东测算过,假定未来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与零售环节,且征税范围与税率不变,其收入规模将因税基扩大而显著跃升。参照2023年数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可为地方附加税带来约686亿元至1372亿元的新增收入。
也就是说,除了直接提高税率,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也能显著增加地方附加税。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关于地方附加税的测算,均基于一个前提——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当前地方附加税改革尚未尘埃落定,仍存在其他制度设计的可能。
江西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万莹,长期从事财税理论研究。她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地方附加税改革,或许会有另一个方向,即将其调整为独立税种,赋予其独立税基,真正拓展地方税源。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6-04-17
4月17日,辽宁、贵州、新疆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黄金珠宝零售、白酒、成品油行业偷逃消费税案件,涉案经营主体均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这也是税务部门首次对偷逃消费税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曝光,释放出鲜明信号:税法红线不容触碰,任何偷逃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偷逃消费税行为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从曝光案情看,部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高档消费品等领域的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偷逃消费税。比如,有的金银珠宝零售企业、白酒生产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企图将大量应税收入脱离监管;有的金银珠宝企业钻政策空子,在国家给予特殊消费税政策地区注册空壳主体,跨区域转移收入、人为拆分交易,从而规避纳税义务;还有的成品油行业经营主体存在调和油品不按规定申报,以“非应税产品”名义销售的情况。
“消费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属中央级收入,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更核心在于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发挥其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保等宏观调控功能。”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我国现行消费税对烟、酒、成品油、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征收,寓限于征,通过税收杠杆抑制不健康、高耗能、高污染及奢侈性消费,推动绿色低碳与健康生活方式,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施正文表示,去年以来,黄金等价格持续上涨带动相关经营主体利润大幅增加,然而部分经营主体却不依法申报纳税,企图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直接冲击消费税调节功能,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针对通报的案件中,少数经营主体试图以跨区域转移收入、利用地区政策差异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施正文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严重破坏,通过“空壳转移”“异地避税”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势必造成守法经营企业吃亏、违规投机者得利,既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侵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行为,就是对守法者最有力的保护,对违法者最坚决的约束。
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筑牢合规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从曝光案件来看,部分经营主体采取账外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等违规手段,违反上述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偷税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经营者对法律的漠视。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涉事经营主体将依法承担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经济研究院院长石绍宾建议,经营主体应主动学习消费税政策与申报规范,重点关注品目调整、计税价格确定等变化,完善内控机制与发票管理,主动排查风险点,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经营主体试图通过私户收款等手段企图躲避税收监管,误以为只要“未开票”相关收入就无法被监管,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最终都将会被查处,也终将会付出违法成本,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此外,已曝光案情显示,还有个别经营主体企图通过注销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石绍宾表示,注销只是意味着经营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应税责任的免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恢复注销登记或否定法人人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逃逸式”注销这条路不可取、也行不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规是最长远的发展战略。随着税收制度持续完善与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唯有敬畏法律、严格履行法定纳税申报义务,经营主体才能在公平市场中行稳致远,共同服务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大局。
受访专家也普遍指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既是促进经营主体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26-04-10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立法进程一直是税收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我国税制规范性和确定性进一步增强,对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从一季度情况看,《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落地,取得积极成效。“比如,通过立法将过去32年特别是营改增试点以来的重要改革成果予以固化,并结合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对部分制度予以优化,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
在《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增值税税制改革也进入全面落地、精细完善的关键阶段。今年2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一大批《增值税法》配套文件,涵盖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增值税征税范围、优惠政策衔接、销售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等方面,从政策与征管层面精准聚焦增值税多项核心痛点。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马龙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之前政策安排,《实施条例》对非应税交易的界定、进项税额转出机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更为清晰的安排。例如,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实施条例》明确了按年汇总清算的新要求,既保证了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路径。
在马龙看来,当前出台的这些文件既是对《增值税法》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落地,也是对现行增值税征管实践的延续优化。在配套规则落地阶段,纳税人要及时了解细化政策条款,调整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等内部流程,落实新规要求,确保税务处理全流程合规,平稳完成税制过渡。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确保《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顺利施行,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结合《增值税法》相关文件施行,优化、改进和完善纳税申报表设计及功能系统,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出口退税申报智能自检功能,便利纳税人规范高效申报办理退税。
此外,还将持续跟踪相关文件执行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强化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