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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母亲健康快车” 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6〕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4月7日至4月19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申请列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清单的,还可选择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20日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税收优惠。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本附件是发改高技〔2026〕487 号文的核心配套文件,明确了集成电路、软件产业各类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为清单申报、审核提供了量化依据。
附件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该附件共收录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与重点软件两大领域的细分方向,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领域范围、企业选择原则及配套知识产权要求均作出明确列明。
附件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该附件共明确五大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及软件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求,对适用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清单、资料要求均作出明确列明。为企业清单申报、部门审核提供清晰指引
附件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该表格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时的信息填报要求作出明确列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2026年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清单制定通知,创新设置两批申报窗口期。其中,针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第二批申报安排,有效化解了项目建设进度与申报时限不匹配的矛盾。申报时长由原先的18天调整为第一批13天与第二批14天的组合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充裕的准备周期。与此同时,通知首次明确对首版次软件企业予以支持,旨在激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政策重点强化了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扶持,在集成电路设计与软件领域均显著增加了人工智能相关内容。新增“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受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作为重大变化情形,以防范企业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企业的诚信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对于虚报信息的企业,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政策整体框架维持稳定,企业条件与项目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从而避免了政策大幅调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预缴先行享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政策得以继续执行,此举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财税〔2026〕3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现就“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列入本通知附件已征税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附件为《“母亲健康快车” 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明细表》,该明细表对受赠车辆的受赠单位、车辆数量、车辆品牌、具体车辆型号及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均作出明确列明。
本政策是国家运用税收工具支持公益事业、补齐基层医疗短板的典型举措,彰显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公益性。政策通过“名单制管理与退税保障相结合”的模式,既确保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又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实现了政策效果与征管效率的平衡,对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妇幼健康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6-04-09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作为民生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经营直接关系亿万消费者权益、行业生态与社会公信力。社会教育培训往往收费较高,个别经营主体却采取多种方法偷逃税,影响十分恶劣,税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据统计,2024年1月以来,全国税务部门累计查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1185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2.4亿元,助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月9日,重庆、贵州、宁夏、山东等地税务部门曝光一批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涉税违法案件。受访专家认为,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秩序,既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会教育培训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民生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偷逃税款破坏行业生态】
社会教育培训行业服务对象以个人消费者为主,呈现交易分散、结算灵活、现金及个人账户收款普遍、消费者发票索取意愿不强等特征,少数经营主体因此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个别从业人员也存在偷逃税行为。
此次曝光的案件中,有的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比如将培训费等收入转入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员工私人账户,不登记入账、不依法申报,造成税款流失;有的不按权责发生制及课程进度结转收入,将预收学费长期挂账,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少缴当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隐匿收入,虚构条件骗取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等,侵蚀国家税基、扭曲政策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涉税违法,表面是行业交易特点所致,根源在于部分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健全、内部合规管理缺失。
他指出,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偷税问题,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不法经营者通过违法手段降低运营成本,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规经营主体生存空间;部分经营主体收费不规范开票或不开票,致使退费维权困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深层次看,这是对行业信誉的严重透支,教育机构本应立德树人、致力提升专业技能,其违法行为不仅自身受损,更动摇了社会诚信根基。如不及时整治,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实中存在不少消费者因教育培训属个人消费、无需报销而不主动索要发票;个别经营主体刻意不依法开票,甚至以不开票可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这些“不索票、不开票、不申报”的行为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提供可乘之机。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既是税收征管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保障。消费者不索票,既容易导致经营收入脱离监管,也可能在发生退费纠纷、服务争议时因缺乏有效凭证陷入维权困境。
今年2月,商务、财政、税务部门在多地试点推行有奖发票活动,通过即开即兑、线上抽奖等正向激励,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取得积极成效。春节期间,餐饮、零售等个人消费密集行业开票量显著提升,依法用票、护票、督票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不仅如此,近年来税务部门也在试点推广“支付即开票”模式,实现交易与发票开具同步完成,有效减少不开票、迟开票、违规开票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消费者索票意识越强、监督参与度越高,经营主体经营收入就越透明,账外经营、私户收款的操作空间就越小。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正向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消费者主动索票、主动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教育培训行业严格履行发票开具义务,做到依法开票、据实开票、应开尽开,从消费终端压缩涉税违法空间,既有利于从源头管住收入、规范纳税申报,也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税收监管效能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
樊勇指出,对于有奖发票试点中出现的违规套利、红冲作废再开票抽奖、涉奖诈骗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完善规则,堵塞漏洞,更好提振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方面依托税收大数据,强化部门协作,凝聚协同监管合力,对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另一方面,持续优化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围绕发票开具、收入确认、优惠享受等关键环节开展辅导,引导经营主体健全财务核算、完善内控管理、依法诚信纳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表示,规范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税收秩序需多措并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互通,实现源头可溯、过程可查、风险可控;将社会教育培训合规经营、教育质量、投诉情况等纳入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通过市场声誉机制的倒逼,让诚信办学成为行业的自觉追求;持续开展政策宣传与实操辅导,树立行业标杆,提升教育培训行业依法纳税意识和合规水平。
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教育培训经营主体长期依赖“预付制”模式,不少经营者将预收款视为自有资金,通过不入公账、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截留收入,试图以此缓解现金流压力或延迟纳税。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提供的,按照实际服务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对全部预收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告》统一了服务类预收款纳税口径,明确预收款不再适用分期纳税,严防潜在风险。
杨小强指出,教育培训行业的长远生命力,在于教学质量与合规诚信。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摒弃侥幸心理,把合规经营作为立身之本,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26-04-07
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其制度优化不仅关乎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更是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抓手。“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列为个税改革方向。
为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促进税负公平,平衡个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将成为改革重点。
自2019年个税改革以来,我国实施“小综合、大分类”的课税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项所得依然遵循分类计税。通过综合计税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安排,上一轮个税改革改善了此前完全分类计税下税负不平衡、避税空间大、征管效率低等问题,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水平得到切实降低。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依然明显,尤其体现在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与财产所得之间,这正是“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的改革方向。
推动劳动所得统一征税,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在现行个税制度下,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适用最高税率为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具备劳动属性的经营所得却适用五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二者在实践中不时发生税负“倒挂”。
此外,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规则的模糊,在近年来诱发了一系列违规套利行为——部分网络主播将本应按劳务报酬计税的直播收入违规转换为经营所得,并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实现少缴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更破坏了税负公平。
“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实现不同类型劳动收入的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的税收套利行为,有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群体的税收征管。”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劳动所得相较于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实际税负差异同样显著。不同于劳动所得采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资本所得统一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在《税务研究》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在课税模式上,劳动所得合并计税,资本所得单独课税,可能导致资本所得税负与其收入水平脱钩,而勤奋工作、有多项劳动收入来源的人承受更重的税负,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长远来看,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部分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陆续纳入综合征收范围,有助于强化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此举将压缩高收入群体通过资本运作的避税空间,且中低收入者的直接影响较小,提升个税调节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行为实验财税研究中心研究员段诗威对记者说。
作为我国个税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有效降低了家庭税收负担。“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用,加大抵扣力度。着眼于推动税负公平,田志伟认为,未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应精准匹配不同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的减负需求。
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果与纳税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直接挂钩。在加大抵扣力度的背景下,不同收入群体实际获得的税负减免存在明显差异——当扣除额度相同时,适用更高边际税率的群体将享受到更多的减税红利。
田志伟建议,构建“基础标准+浮动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模式,以差异化方式精准补偿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的民生支出。未来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将专项附加扣除与家庭收入联系起来。
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经济体如美国、加拿大等国以通货膨胀率为参考,每年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段诗威看来,我国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参考人均消费支出、通胀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使扣除标准随生活成本变化而优化,从而更精准匹配不同家庭的减负需求。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6-04-03
税务部门强化消费税征管又有新动作,这次针对的是啤酒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了《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下称《公告》),调整了啤酒生产企业计税依据,即4月1日起,啤酒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以前啤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额标准是依据其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来定,而现在改为生产企业出厂价和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来定,这就避免了一些啤酒企业借此前政策来避税。
消费税是中国第三大税种,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啤酒就是其中之一。啤酒征税方式是按吨来计税,有甲乙两档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当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也适用这一标准(甲类)。当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乙类)。
显然,啤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若低于每吨3000元,适用更低的消费税税额。对于不少啤酒生产企业来说,纳税的主要税种来自消费税。以某啤酒上市公司为例,其2025年业绩数据显示,2025年度缴纳的消费税超过17亿元,占税金及附加比重达到约73%。
因此实践中,一些啤酒生产企业打起了歪主意,通过将啤酒低价卖给关联销售单位,使得出厂价低于每吨3000元从而适用更低的消费税税额,而关联销售单位再以正常啤酒价格对外批发销售。
为了打击这一避税行为,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调整了啤酒业消费税税额确定方式,简言之不再以啤酒生产企业向其关联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作为税额确定的标准,而是改为关联企业对外销售价格。
针对这一规定,一些啤酒企业又出了新的避税手法,即啤酒生产企业将啤酒以高于正常出厂价格卖给其关联销售单位,然后关联销售单位以低于每吨3000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在上述以关联企业销售价作为税额确定标准的规定之下,啤酒生产企业依然享受较低的税额标准,从而实现少缴消费税目的。
而上述《公告》的最新调整,啤酒生产企业出厂价和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哪个高,就以价格高的来确定适用消费税税额,从而封堵上述避税漏洞。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公告》时举例,某啤酒生产企业4月份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3294元/吨,该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且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2656元/吨。根据《公告》,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大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田彬彬告诉第一财经,此次《公告》目的就是打击一些啤酒生产企业借关联销售单位操纵啤酒价格以适用较低消费税税额的避税行为。其实不仅仅是啤酒行业,由于目前消费税基本针对生产环节征税,且计税依据主要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来计税,部分企业通过与关联方的交易来降低生产环节的售价来避税比较常见。而且这一关联交易多集中在母子公司之间,这主要是因为关联交易降低税基的同时,也降低了生产环节的利润,这需要在一个较为可控的范围内进行交易,而母子公司之间无疑是风险最小。
田彬彬建议,对于上述部分企业借关联交易避税的情形,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基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比例等交易层面数据建立关联交易风险预警模型,并借助信息化征管技术,对转让定价行为展开事中监控与事后审查。
他还表示,尽管目前消费税针对生产环节的征收模式有着较高的征管效率,但关联交易的产生仍极大地削弱了消费税的税基。而破解上述难题的根本思路则是征管环节向终端的转移,即回归消费税对产品消费行为进行征税的本质,锚定最终的产品消费价格。未来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消费税税目征收环节后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时称,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多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今年消费税改革可能会有新动作,其中加大消费税调节力度增加财力可能是未来一个重要改革方向。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国内消费税3827亿元,同比下降6.2%。这主要受卷烟消费税下降影响。而根据今年中央财政预算,今年预计全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7010亿元,增长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