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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606期

加入时间:2026/3/13 录入:admin

 

 

|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 综合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 征收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政策要点

华政观察

| 税收新闻

税收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加速推进

 

|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2026年2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抗癌药及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公告明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对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其他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其他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华政观察

公告将《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出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下来,并明确执行期限,实现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法》时代的平稳过渡


| 综合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2026年2月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要点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已退税货物的处理

对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原状退运进境”认定标准

“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申请材料及责任承担

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违法违规处理

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华政观察

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底,凡是在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及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按原状退运进境,企业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即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征待遇,且出口时已交纳的关税准予退还。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关于原状退运要求退运的商品的最小形态应当一致,不得加装或加工。考虑到跨境电商实际作业时的需求,准许了因拆箱、检验、安装、调试导致的形态变化,合理豁免了因品质检测或客户试用而产生的合理损耗。

如需享受该税收减免政策,必须确保不增加配件、不更换部件、不增加价值,保持货物原状退回。因此建议企业对退回的滞销商品或大额退货进行开箱拍照或拍摄视频留存,以备海关检查。对于存在序列号的产品,例如电子产品(SN码),保证其进出关的号码一致,便于顺利退回。

企业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通知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财政部联合其他各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最后,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要点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适用前提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

享受优惠的主体范围

本通知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享受优惠主体的资格认定

中央级机构:科技部、发改委、中宣部等部委核定;省级及以下: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直属海关联合核定;外资研发中心:省级商务部门牵头核定

免税进口商品管理方式及免税清单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清单15大类:1.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2.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4.用于维修依照财关税〔2026〕7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5.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其中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盘;6.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7.标本,模型;8.实验、研究用材料;9.实验用动物;10.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12.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13.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14.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15.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共享与临床使用规则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科研、开发、教学活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按规定可开放共享。科研/学校的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经海关同意可用于附属/所属医院临床或临床实验;大中型医疗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享惠主体发生变更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牵头部门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执行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华政观察

本通知承接“十四五”政策并全面升级,是服务新质生产力、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核心进口税收支持政策以清单化、精准化、共享化为导向,降低科研教学进口成本,破解“卡脖子”设备进口瓶颈实施关键要点1. 免税资格认定中央级机构:科技部、发改委、中宣部等部委核定省级及以下: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直属海关联合核定外资研发中心:省级商务部门牵头核定2. 商品准入标准必须同时满足:① 列入免税清单;②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达标;③ 用于科研/开发/教学禁止:商业用途、非科研用途、超出清单范围的商品不得免税3.. 申报流程资格认定→商品清单核对→3海关减免税审批→进口申报→监管与共享备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2026年2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通知规定: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的特定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财政部联合其他各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

政策要点

享惠主体

下列单位进口特定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n 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n 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

其中: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免税商品范围

n 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n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

其中: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通知》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二)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规定

本通知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享受优惠主体的资格认定

科技部核定或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有关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免税进口商品管理方式及免税清单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执行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华政观察

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延续并优化“十四五”期间的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科普单位引进国外优质科普资源的成本;鼓励科普影视作品引进与传播;支持科普展览、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本通知实施关键要点:1. 享惠主体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2.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3. 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5号),通知规定: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要点

适用前提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

享受免税政策的消防救援装备

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其他规定

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执行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华政观察

该政策有利于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性能优化升级,支持专业化装备体系构建,提升综合救援能力,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本通知实施关键要点:1.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2.享受免税的装备必须在《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中。

后续国家消防救援局将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2026年2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通知规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接收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财政部联合其他各部委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7号),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

政策要点

免征进口关税】

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

同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

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及返还比例

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二)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的80%予以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80%,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享受免征优惠主体的资格认定

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规定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其他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并联合印发。

执行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华政观察

享受免征优惠主体进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必须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内。后续应关注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 征收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以下称“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8号),并于2026年26发布

政策要点

【总体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进口、销售等总体性要求。

【适用范围

“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和“零关税”进境商品的销售等适用本办法。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免税商店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

“零关税”进境商品】

“零关税”进境商品应当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零关税”进境商品应当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免税商店经营】

经营单位经营“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结算、人证验核、仓储物流等信息化系统,并且能够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实现“零关税”进境商品进(销)库存管理、岛内居民身份信息验证、免税购物额度计核等功能。

“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零关税”进境商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并传输“零关税”进境商品电子数据信息。

【免税品销售】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

岛内居民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商品范围、购买次数和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后退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罚则】

个人、单位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经营单位”是指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零关税’免税商店”是指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岛内居民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企业。

“‘零关税’进境商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清单,免税运进专供“零关税”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身份证件”是指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海南省社保卡或海南省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华政观察

《监管办法》主要有4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体管理要求。一是明确《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进口、销售等总体性要求。

(二)关于免税商店经营。一是明确经营“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二是明确“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三是明确“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的信息化联网条件。

(三)关于免税品销售。一是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二是“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三是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销售后退货、换货等情形的办理要求。

(四)关于罚则及名词解释。一是个人、单位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经营单位、“零关税”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岛内居民、身份证件的概念进行了释义。


 

| 税收新闻

税收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加速推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202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制发了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等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分析显示,近年来,我国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减排节水效应显现。

——从产业结构看,“双高”产业占比持续下降,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良好。“十四五”期间,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五大高耗能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低于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8个百分点;占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从“十三五”末的27%降至“十四五”末的24.9%。同时,新能源整车、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锂离子电池和太阳能器具等重要绿色产品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均在30%以上;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1.1%、28.5%和18.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3.2%,为绿色转型提供技术支撑。

——从能源结构看,清洁能源占比稳步提高,高耗能制造业用能结构优化。清洁能源发电销售收入占比稳步提高。2025年,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在内的清洁能源发电销售收入占总发电销售收入的42.6%,较“十三五”末提高7.2个百分点。其中,风力、太阳能发电销售收入“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长25.4%。

——从交通运输结构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势头强劲,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提升。新能源汽车销量保持较快增长。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车产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产销量连续10年居全球首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国内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长25.9%。

——从减污控排效应看,环境保护税政策释放减税红利,减污控排效应不断显现。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全国累计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1110.6亿元,其中促进集中处理、提高治污效率减免599.45亿元,促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减免243.7亿元,促进综合利用、提升治理效益减免261.34亿元。同时,享受环保税优惠政策的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从2021年的5589户增加到2025年的6415户,增幅达14.78%。2025年,国家重点调控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环保税收入较2020年分别下降33.8%和34.03%。

——从节水成效看,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在全国推开以来取得积极成效,2025年新试点地区纳税人取用地下水54.7亿吨,较2024年下降了7.1%,共关停自备井4500余眼。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洗车、洗浴等特种取用水量较2024年下降34.3%。同时,对符合节水优惠政策条件的381户纳税人减征税款6119.7万元。有力的税收政策导向成为企业自主节水减排、节水降损、节水增效的动力源,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我国绿色转型的扎实成效,是政策引导与经营主体协同发力的结果。绿色产业的蓬勃增长与转型红利的持续释放,不仅筑牢了生态安全屏障,更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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