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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公告确立了“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的总体原则,正式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进行系统梳理和明确。本公告发布于1月30日,但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以附件1形式发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将适用9%低税率的货物明确为20类,涵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附件2将增值税应税服务整合为六大类: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
其中,"生产生活服务"系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归并而成,定义为"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该税目下设15个子类,分别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公告对实务中易产生争议的业务类型延续了既有的税目归属口径。
在交通运输服务方面,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在金融服务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建筑服务方面,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生产生活服务方面,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告确认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公告明确,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食用植物油GB 2716-2018、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如有更新或替换,统一按新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将税收政策与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机制成文化,避免因标准版本滞后引发的执法争议。
本公告是增值税法实施配套体系的基础性文件,通过对征税范围的法定确认和体系整合,为增值税法的平稳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将本公告作为日常税务处理的基础性参考文件,在延续既有操作习惯的同时,关注税目分类调整带来的系统适配需求,确保合规运营。
(一)政策背景与定位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完成从行政法规向法律的升格。本公告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散见于财税〔2016〕36号文及后续数十份补充文件中的征税范围规定进行法定确认与体系整合,确保增值税法实施的平稳过渡。
从政策定位看,本公告强调的是"延续"而非"变革"。绝大多数征税范围口径、税目归属规则均系对既有政策的平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和业务处理方式不因法律升格而发生实质变化。
(二)体系整合的技术特点
本次整合呈现三个技术特点。
其一,分类体系的简化。将原"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使服务分类从七大类简化为六大类,体系更为清晰。同时,将"加工修理修配"纳入服务项下统一管理,消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时代"劳务"与"服务"的二元架构,顺应了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趋势。
其二,征税范围的精细化。附件对每一税目的范围均作出明确界定,区分了适用低税率与适用标准税率的具体情形。这些细化规定有助于减少基层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降低税企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其三,标准衔接的动态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技术标准的动态适用规则,使税收政策能够自动适应行业技术迭代,具有重大意义。
(三)需关注的实务要点
尽管本公告以政策延续为主,但税目名称变更的系统适配事项仍值得关注。"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两个一级税目已被"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企业应关注后续税务机关对税收分类编码的调整通知,届时可能还需配合更新财务系统及开票软件设置。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旨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对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允许销售额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时间等六大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增值税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1000元。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达到起征点后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仅超额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1.长期适用的免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地相关业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共21项。
2.阶段性适用的免税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团体会费;中国邮政集团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再保险服务等共26项。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及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来水及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15项。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该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6项。
3.减征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7项。
4.其他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等10项。
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延续实施的政策:管道运输、软件产品超3%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了法律层级的关键跨越。本次发布的第10号公告作为新法实施后的核心配套文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它不仅平稳衔接了原有的优惠政策体系,更在具体执行层面释放出规范化、法治化的明确信号。
(一)规范定位与政策逻辑
第10号公告作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框架下,将既有优惠政策按“长期适用/阶段适用(部分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进行归纳梳理,并通过条目化规则明确适用口径、凭证与操作要求,从而降低政策切换期的不确定性、稳定纳税人预期。
(二)建筑业计税方法变化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关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等情形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但对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这一变化将促使新承接的甲供工程更多转向一般计税的“销项减进项”机制,导致项目实际税负、报价策略及价税条款设计更加敏感,需依据项目可抵扣进项范围、结算模式等实施税负测算管理。
(三)建立优惠政策管理机制
建议企业以第10号公告为基础建立“优惠政策台账”,逐项标注适用期限、条件、所需凭证及发票要求,重点区分长期政策与阶段性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并提前开展到期影响评估;同时对涉及新旧政策切割的项目(如甲供工程、特定简易计税情形)强化合同签订/开工/预收款等关键节点的证据链管理;对允许扣除价款、免税与简易计税等高频事项,形成“合同—发票—凭证—申报”闭环,减少因留存备查材料不充分导致的优惠适用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文件。
公告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范围与条件作出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同时符合“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照规定收汇”四项条件,并列举向特殊区域销售等九类视同出口货物情形;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等列举项目以及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等。同时,公告列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范围并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并列明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征税出口业务情形及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口径。
公告系统规定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出口退税率、退(免)税计税依据及相关核算要求: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部分予以退还,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等)和免退税办法(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退税率方面,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另行明确的退税率外,出口业务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并按报关出口、非报关出口、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分别确定退税率执行时间;计税依据方面,公告分别明确出口货物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口径(如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外贸企业以购进专票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计税价格等确定),并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公告对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以及出口业务备案、申报期限等征管事项作出衔接安排:出口货物如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随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路径分别适用消费税免税、退税或征税政策,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且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并明确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同时,公告明确退(免)税备案与退(免)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重点规定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申报窗口(自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未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申报)以及“未在36个月期限内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处理,并明确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作为配套政策,在增值税法授权范围内对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的既有规则予以延续适用。公告整合了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多个文件的内容,形成了体系完整的出口税收政策规范。
(一)政策特点
本公告的主要特点:一是政策延续性强,基本保持了原有出口退(免)税政策框架,包括退(免)税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等核心规则;二是体系整合完善,将分散于多个文件的出口税收政策整合为一个公告,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适用;三是申报期限调整,明确了36个月申报期限和超期视同内销的规则,同时对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设置了过渡安排;四是强化合规管理,对虚假业务、伪造凭证、借用名义出口等行为明确适用征税政策,体现了防范出口骗税的政策导向。
(二)政策实施展望
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预计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操作指引,优化纳税人的申报体验。同时,36个月申报期限的明确以及超期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将促使纳税人更加重视出口业务的及时申报和凭证管理。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深入推进,出口退税的审核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三)需关注的实务要点
企业需高度重视“36个月”的申报时限红线。由于逾期未申报将由“免退”转为“征税”,建议财务部门建立出口业务台账,动态监控报关日期与收汇状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同时,《公告》严厉打击以自营名义代办退税、伪造单证等行为。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确保贸易实质与单证流(报关单、运输单据、发票、收汇材料)严密一致,防止因“实质不由本企业操作”被划入征税范围甚至面临偷骗税处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具体规定,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及代理服务、境外考试代理、签证代理服务、免税货物代理进口等八类业务,并对被扣除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规定。
公告列举八类应税交易,明确销售额以“取得的价款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算口径,并分别规定各类业务的扣除项目与计算方法,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卖出扣除买入价、盈亏相抵与结转规则)、客运场站服务(含税价款扣运费)、航空运输服务(扣除代收转付价款)、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服务(扣除境内/境外航段机票代理的净结算款与相关费用)、境外考试代理(扣除境外单位考试费)、签证代理(扣除签证费/认证费)、免税货物代理进口(扣除代付货款)。
公告对扣除价款所需的合法有效凭证作出规定,并对发票开具作出配套安排:对代收代付或代为支付且用于扣除的相关价款,公告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扣除的价款,如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公告以“明确销售额计算口径”为核心,对公告列举的应税交易统一采用“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则,并分别明确了扣除范围、凭证要求以及发票开具要求,同时进一步规定扣除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后续纳税申报填报、系统校验与风险管理口径预计将围绕上述要素进一步细化,企业应提前做好交易数据与凭证链条的可追溯管理,以适应合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该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或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适用起征点标准、自然人按次纳税申报等征管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的发布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相关征管事项。公告重点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或减税的操作路径,明确了自然人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的条件,并完善了自然人按次纳税的申报方式,为增值税法的平稳施行提供征管保障。
本公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赋予纳税人税收优惠选择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或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现了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的立法精神,同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后不受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的限制。二是区分自然人计税期间。明确六类特定情形的自然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其他情形仍实行按次纳税,有效平衡了税收公平与征管效率。三是优化自然人申报方式。通过代开即申报、扣缴即申报、自行申报三种路径,简化自然人办税流程,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建议相关纳税人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下游客户的进项抵扣需要,合理选择是否放弃免税或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放弃优惠可以针对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二是自然人纳税人应准确判断自身应税交易是否属于公告列举的六类特定情形,适用相应的起征点标准;发生特定情形的,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不得将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资源回收企业、保险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代办申报义务,确保自然人纳税人依法享受起征点优惠政策。
2026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出口税收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制定了新的《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免)税的备案、申报、证明、单证及收汇管理等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并强调出口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和退(免)税办法,仍按照现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体现“政策口径不变、管理规则统一”的衔接思路。
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首次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应办理备案,备案时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资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变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撤回备案,且一般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撤回。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与免退税相互变更)的,原则上应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出口业务;但对未收齐申报凭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已申报但因稽查或函调暂无法办结、变更前30日内已按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首次核准前发现备案选择有误等情形,允许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在变更后继续就已报告业务申报办理。
《管理办法》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与外贸企业免退税等不同情形,分别列明申报表单、申报凭证及附送资料要求。
对申报差错,《管理办法》区分“尚未核准”与“已核准”两类情形:未核准的可申请撤回;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化等情形,也应在发生当月或次月用负数冲减,并根据当期应退(免)税额正负分别办理结转抵减、缴回税款或继续退(免)税。
《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免费渠道办理,并支持以电子数据及影像化/数字化方式报送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网上渠道反馈结果;同时,对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要求在申报后15日内妥善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并制作目录,备案单证保存期为10年;在收汇方面,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一般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按清单留存举证材料,且合同约定最晚收汇日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对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报送收款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规定纳税人可对适用退(免)税或免税的出口业务作出“全部放弃并选择改按免税或征税/改按征税”的声明,但放弃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资料、装订保管备案单证、拒不配合核查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本次《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的方式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证明管理及后续服务与监管要求作出系统安排,并通过明确施行时间、同步废止旧规,实现管理口径的集中统一与平稳衔接,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因规则分散导致的理解与执行成本。
(一)政策特点与影响
一是程序要件更清晰:以“表单+清单”方式固化备案和申报资料边界,并强调一次性告知,提升办理确定性;二是风险处置更可预期:通过撤回、负数冲减、以及对特定情形下变更退(免)税办法的例外处理,兼顾合规与业务连续性;三是留存与收汇管理更强调“可核查”:备案单证留存时点、目录化要求、保存期及收汇(收款)材料规则更为明确,企业内部控制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二)政策实施展望
随着网上渠道办理、电子化报送与提醒服务等便利措施持续落地,出口退(免)税办理将更趋“数据驱动+留痕可查”。企业端需要从“资料齐备即可申报”转向“申报—留存—核查全链条合规”,尤其在退(免)税办法变更、资料收集、以及出口业务发生变更事项的负数冲减等环节,需强化跨部门协同与过程控制,以减少因资料缺失或口径不一致引发的后续风险。
(三)具体建议
建议出口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更新内控体系,适应新版备案表及数字化单证留存要求,建立电子化档案以满足“十年”保存期要求;二是排查收汇风险,严格监控“次年4月30日”这一关键节点,对长周期合同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合规收汇或及时冲减。
2026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市场准入、信息管理、税务合规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平台经营者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建立健全与线上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平台应当对托运人、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信用状况进行审核,建立信用评价和动态监控机制。
《办法》强化了信息化监管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平台产生的运单数据、资金流水等关键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支撑税务机关进行风险监控和纳税服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遵照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虚开发票。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
《办法》明确了跨部门协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近年来,网络货运作为“互联网+物流”的新业态,发展迅速,但行业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平台存在虚开发票等问题,扰乱市场秩序。本次《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网络货运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本次《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平台对实际承运人的审核义务;二是突出信息化监管,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精准监控;三是明确税务处理规则,规范发票开具和进项抵扣行为;四是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实现分类施策。《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同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办法》将对网络货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现有网络货运平台需按照新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建设。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税务机关将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随着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网络货运行业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建议相关企业关注以下工作要点:(1)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及时对照《办法》要求,完善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2)平台应重点关注发票管理和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合规;(3)托运企业在选择网络货运平台时,应关注平台的合规资质和信用状况,防范税务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近期组织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城市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拟确定50个城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
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联系方式: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05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010-61989832
附件:
拟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城市名单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二、计划单列市(5个)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三、其他城市(41个)
石家庄、邯郸、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大庆、南京、无锡、苏州、湖州、绍兴、衢州、合肥、黄山、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郑州、开封、武汉、宜昌、株洲、湘潭、广州、东莞、江门、南宁、海口、成都、泸州、遵义、昆明、拉萨、咸阳、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来源:新华社)
记者1月28日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26年,税务部门将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改革,积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费制度体系,并部署了一系列重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表示,在经济增长等因素的带动下,2025年,税务部门全年征收各项税费33.1万亿元,税费收入预算目标圆满完成。其中,在未扣除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税收收入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7%。
2026年是“十五五”的开局之年。此次工作会明确,要持续打造全链条高效能税费收入治理体系,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深入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和“开票经济”,着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税收秩序,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胡静林表示,税务部门在扎实推进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落地的同时,还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加力推进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
在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方面,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税收监管,严肃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和成品油、医美等领域等偷逃税违法行为,持续推进以案说税、以案示警、以案促治。
为更好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此次工作会提出,分类分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全国统一,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税务部门还将深化国际税收治理与合作,健全跨境涉税诉求沟通解决机制,推动“税路通”在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2025年,税务部门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加力服务发展大局。一方面,成品油、出口退税、网红明星等重点领域监管持续深化,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和“开票经济”深入推进;另一方面,通过“银税互动”帮助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近3万亿元,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减税降费退税超2.8万亿元,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在全国推广,帮助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超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