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收 PAGEREF_Toc11207\h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PAGEREF_Toc16439\h1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P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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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加快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投资创新企业存托凭证(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股息红利等,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多项税收优惠,以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政策追溯自2023年9月21日起执行。 本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国家试点规定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并非适用于所有证券投资,具体试点企业名单以中国证监会公布为准。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本政策通过阶段性税收减免,直接降低了个人和机构投资创新企业CDR的成本与风险,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这不仅增强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体现出国家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的明确导向。从长远看,此类激励措施有望提升我国创新资本的活跃度,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26年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明确将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相当于对这部分收入的10%予以免征。 契税:对承受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自有或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对相关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确因条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该政策设定了清晰的适用边界(如服务需在“社区”内提供,并对三类服务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定义),并要求享受机构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家政企业还有签订三方协议等额外要求,以确保优惠精准落实。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该政策通过大幅减免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的税费,直接降低了其运营成本与进入门槛。这有助于增加优质、普惠的社区服务供给,有效缓解家庭“一老一小”照护压力,提升居民生活便利性与幸福感。从社会效益看,它不仅能促进就业,更能强化社区服务网络,减轻家庭负担,对营造“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支撑作用。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关税〔2026〕2号),通知提出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大幅增加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数量,使得口岸进境免税店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其中,横琴口岸进境免税店设立后,允许自澳门进境居民旅客在该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1.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免税商品。 政策对全国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进行了明确调整,具体包括新增设立41个口岸店、继续保留11个口岸店,以及停止设立4个(含1个未来转场后停止的)口岸店。 政策重申了严格的准入机制,规定仅6家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如中免集团、深免集团、王府井等)有资格参与投标,并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由财政部监管局监督。 政策要求相关省(区、市)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需配套完善管理机制,重点防范免税商品违规倒卖和走私风险,统筹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市场秩序。 本政策设立调整一批口岸进境免税店,以进一步便利进境旅客免税购物消费,充分发挥免税店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社会文明进步,是社会在物质条件、制度规则与价值观念等方面不断走向更加公平、理性、有序与法治的历史过程。税收作为一种深度嵌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文明得以生成、巩固和深化的重要支撑。从这一角度出发,有必要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三个维度,系统阐释税收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社会关于税收的多元认知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企业与公民在税收文明建设中的现实责任与提升路径。 理论逻辑:税收是公共理性与国家文明的制度基石 从理论逻辑看,税收并非单纯的财政技术工具,而是现代国家将公共理性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制度载体。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最具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安排,税收通过规则化方式界定国家汲取边界、协调公共权力与社会承载,是国家治理秩序得以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支柱。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税收不仅关乎财政收入筹集,更深刻嵌入国家文明结构之中。 在中国传统政治与经济思想中,税收自始即被置于“以民为本”的治理框架之内,其正当性基础并非单纯来自强制汲取,而是建立在节制、公共性与伦理约束之上。《尚书·大禹谟》提出“政在养民”,强调通过合理的治理保障民生;《礼记·王制》确立的“量入以为出”原则,体现了财政管理注重收支平衡、主张节约与适度的治理思想。古人云“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进一步将税收嵌入公共伦理之中,使其成为协调国家与民众关系的重要制度纽带。 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被明确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加以认识,税收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更成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其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家治理等诸多领域的功能作用被深度挖掘与拓展,既通过科学的税制设计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又以精准的税收调控引导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还以严密的税收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财政学与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税收同样被视为国家制度理性的重要体现。经典财政理论提出税收应遵循公平、确定、便利与经济等原则,其核心在于通过规则化设计约束征税权运行边界,使其在可预期、可监督的制度框架内行使。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进一步指出,税收是国家履行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的制度中枢,是公共效率与社会公平在制度层面的统一。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看,税收作为国家从社会总产品中取得份额的制度形式,是国家机器运行与公共职能履行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税收始终承担着将社会资源转化为公共能力、将权力运行纳入制度理性的关键文明功能。 历史逻辑:税收制度演进与文明进步的相互塑造 从历史逻辑看,税收制度的演进,本质上是人类社会走向制度治理、迈向文明秩序的历史进程。税收形态的每一次关键转型,都是公共理性不断扩展、社会文明持续深化的重要标志。 中国税收制度的演变,是世界文明史上延续时间最长、制度体系最为系统的治理实践之一。进入现代以来,中国税制改革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不断迈向制度成熟。从分税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到营改增改革消除重复征税,再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以及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在复杂经济环境下稳定市场预期,税收制度始终围绕国家治理需求与民生承载能力展开,在不同历史阶段不断将秩序、公平与公共责任嵌入社会运行之中,形成了税收制度与社会文明相互塑造、协同演进的中国路径。在西方世界,税收制度的演进同样深刻反映了文明理性的展开。这些都生动诠释了税收迈向制度文明的历史进程。 实践逻辑:税收通过制度落实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从实践逻辑看,税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不仅需要理念的引导,还要通过稳定、可执行的制度安排,将文明目标真正落实到现实治理之中。税收文明不是自然生成的结果,而是在征收规则、执行程序和责任体系的持续运行中,被一步步“落实出来”“巩固下来”的制度成果。 在具体落实路径上,税收首先通过法定化与程序化落实,将公共理性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随着税收立法和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征税权运行边界、纳税义务范围以及权利救济渠道被明确确立。同时,通过规范征收流程、统一执法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税收公平由价值原则落实为可感知、可遵循的执行秩序,使社会成员在具体办税与执法过程中形成对规则、公正与秩序的稳定预期。 在此基础上,依托数字化征管体系,税收征管全流程留痕,涉税风险识别前移,显著提升了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引导企业在合规经营中培育诚信纳税的行为自觉,促进公民在依法纳税中增强公共责任意识。可以说,税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实践逻辑,集中体现为一种将文明目标持续转化为制度行动的治理过程。 现实意义:在多元正确认知中强化税收的公共价值与文明功能 对经济主体而言,税收不应仅被视为经营成本的扣除,更应被视为其获取市场权利、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通行证”。依法纳税,本质上是企业为维护“规则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所履行的基础义务。其实践路径在于:一方面,通过稳定、透明的税制安排确立规则信任,引导企业形成理性预期;另一方面,将税收合规深度嵌入信用评价与市场准入体系,强化刚性约束,从而推动依法纳税从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自觉。 对个人而言,税收不仅是法律赋予的强制义务,更是其确认现代公民身份、缔结国家契约的物质纽带。随着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与征管手段的数字化,个人税收负担的“可感知性”显著增强,这为重塑纳税意识提供了契机。推进这一转型的关键在于通过更清晰地呈现税收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制度关联,引导个人将依法纳税内化为参与公共生活、履行公民责任的自觉行为。 总体来看,税收文明的巩固依赖于企业与个人形成稳定的责任共担机制。税收既不是单向汲取工具,也不是可以选择性对待的制度安排,而是连接国家、市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只有当经济主体将税收视为制度责任、个人将纳税视为公民责任,税收才能在现实运行中不断汇聚公共理性,将文明共识转化为稳定的制度秩序,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坚实支撑。 | 综合税收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政策要点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政策追溯执行】
【适用范围】
【执行期限】
华政观察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政策要点
【免征范围】
【资料备查】
【执行期限】
华政观察
| 关税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要点
【布局调整】
【明确的经营资质与招标要求】
【强化地方主体责任与风险管理】
华政观察
| 税收新闻
税收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三重逻辑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