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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602期

加入时间:2026/2/6 录入:admin

 

 

| 增值

境外机构投资境外发行国债及地方债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 个人所得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 综合税收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 税收新闻

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暨世界税收十件大事揭晓

 

| 增值

境外机构投资境外发行国债及地方债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免征范围

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凡境外机构直接投资我国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均可适用上述免税政策,无需额外申请,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

【政策追溯执行】

该政策追溯自2025年8月8日起执行,确保税收优惠的连续性,覆盖政策发布前已产生的债权利息收入,保障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本专项政策是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配套举措,通过免征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外发行债券的增值税,降低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我国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在国际市场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宽境外资金参与我国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全球影响力。

| 个人所得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按规定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执行期】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个税退税规则】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个税退税: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

【金额定义】

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金额:新购新房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二手房为房屋成交价格。

【享受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售与新购住房需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办理要求】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核后办理退税。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华政观察

本政策是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退还换房个税减轻居民换房成本,释放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同时通过“同一城市、产权关联”等条件,精准聚焦真实居住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综合税收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将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适用公租房范围

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纳税申报与资料备查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华政观察

2026年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是我国践行“房住不炒”定位、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政府解决民生住房问题的坚定决心。政策通过全流程税收优惠,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公租房供给,既为中低收入群体、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了安居保障,也推动房地产市场向“租购并举”的健康方向转型。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免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要点

【暂免范围及享受方式】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凡境外机构直接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不含通过境内机构、场所关联取得)的,均可适用上述政策。暂免税额无需办理申请,直接在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免范围限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本专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增强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债券市场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实操层面,建议企业在关注税务管理细节的基础上,用足用好免税优惠。

 

 


| 税收新闻

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暨世界税收十件大事揭晓

(来源:中国税务报

1月13日,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的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暨世界税收十件大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涉税涉费任务作出重要部署”等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取得八项成果”等入选2025年度世界税收十件大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孙瑞标致辞并揭晓评选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原副院长高培勇,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研究中心教授邓力平等专家进行了点评。

此次入选的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分别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涉税涉费任务作出重要部署,“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并实施,税务系统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税务系统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税务部门常态化公布涉税正反面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税务部门优化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举措便利境外旅客入境消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偷逃税案件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入选的2025年度世界税收十件大事分别是: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取得八项成果;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通过多项税收协定范本修订建议,强化发展中国家来源地征税权;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大而美法案”,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减税法案;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发表联合公报,要求“讨论公平对待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美“对等关税”生效,经济讹诈遭各国反对;经合组织发布《税收征管数字化与数字化转型举措》报告;第十八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提出纳税意愿是稳固税收的关键因素;欧盟理事会通过简化进口增值税征收和碳边境税调节机制新规;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发布2025年全球论坛年度报告;OECD/G20包容性框架第十七次全体会议重点讨论BEPS实施及未来税收挑战。

孙瑞标在致辞中表示,刚刚过去的2025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我们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更多稳定性和建设性力量。这次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和世界税收十件大事,是对我们共同经历的过去一年不平凡岁月的一次集中呈现,折射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

 

高培勇在点评时表示,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的前两条分别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涉税涉费任务作出重要部署”和“‘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具有特殊意义。“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涉税涉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标志着税费工作持续进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视野,令人振奋、责任重大。“十四五”时期,在世纪疫情严重冲击、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旧动能加快转换的背景下,我国税收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值得欣慰、来之不易。

邓力平表示,2025年度世界税收十件大事反映了国际税收治理的新动向,更体现了中国税务工作在世界百年变局中的主动作为。中国统筹推进国际税收合作平台建设与实践经验共享,积极参与并提供国际税收治理方案,持续为完善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朱青,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李旭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樊勇,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智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一级巡视员周怀世等财税专家,对2025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新闻和世界税收十件大事作了点评。中国税务报社社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付树林主持发布会。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田鑫参加发布会。

2025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业务技能大赛暨实战案例成果交流活动在京举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2025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业务技能大赛暨实战案例成果交流活动近日在京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朱虎祥出席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蔡自力代表总局党委致辞。

活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以“赋能基层、强化基础、扛牢主责、建强队伍”为主题,在初评、复评的基础上,精选8个优秀案例开展现场交流。案例围绕打造全链条高效能税费治理体系,聚焦税费征管领域中的重点和难题,注重用数据、找问题、堵漏洞、防风险、增效能,充分展示了税务部门提升治理效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探索与成效。

蔡自力在致辞中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大赛为契机,持续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着力构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互促进、协同赋能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政治能力,坚决扛牢主责主业,持续促进合规管理,加力深化数智赋能,全面提升广大税务干部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注入强劲动力。

 

活动现场,胡静林、朱虎祥为技能大赛获奖单位和案例团队颁发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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