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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601期

加入时间:2026/1/30 录入:admin

 

 

| 增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 税收新闻

货运司机冒充研发人员 “高新”招牌下的偷梁换柱

大额“服务费”背后的虚开真相

| 增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政策要点

【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调整

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消费税情况

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华政观察

此次政策调整体现了国家对新能源产业支持方式的优化与转型,将进一步助推光伏、锂电等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 税收新闻

货运司机冒充研发人员 “高新”招牌下的偷梁换柱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徐驰在为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通过其操控的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硝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硝苯医药”),以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帮助所代理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遇知科技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所代理企业骗享政府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遇知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拥有庞大的“研发团队”却需巨资外包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相关案件查办中发现,某高新技术药企的申报材料显示其研发人员占比达50%,但其研发费用中,“委托研发费”占比竟超过80%,金额每年超千万元,远超其自主研发投入。

一个拥有庞大研发团队的企业,却将核心研发活动大量外包,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真正的研发是否存在?税务人员的焦点迅速聚焦到两家受托方——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

高科技服务商竟然无人员无资产

为核实研发真实性,税务人员通过查询系统信息发现,遇知科技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涉税中介”,不仅其员工人数为零,而且该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亦为零。另一受托方硝苯医药同样既无员工也无任何固定资产。

一家既无员工又无固定资产的“高科技”服务商,如何承担千万元医药研发项目?基于这一重大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即对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立案检查。

 

在对遇知科技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一名叫徐驰的人员自称是前述药企研发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了委托研发合同与技术资料,意图证明业务真实。然而,当检查人员问及研发团队构成、实验设备等实质内容时,徐驰言辞闪烁、难以自圆其说。更蹊跷的是,核查发现另一家受托方——硝苯医药的法定代表人竟也是徐驰。

为查清研发活动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徐驰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徐驰很快就将19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检查人员。随后,检查人员逐一核实,却发现所列“研发人员”的联系电话均为空号,这加深了检查人员对其研发活动真实性的怀疑。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将该药企的研发项目提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自主研发项目并非真实研发,委托研发项目也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上述证据,检查人员初步判断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受托研发项目实为虚构,存在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帮助该药企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大嫌疑,而徐驰很有可能是操控这一切的关键人物。

鉴于案情重大,税务部门随即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

“科研人员”实为客运司机 资金回流露出马脚

为彻底查清名单上19名“科研人员”的真实身份,专案组展开了深入核查,发现这些人在所谓“研发项目”期间均在某汽车公司担任客运司机,根本不具备医药研发能力和参与条件。

科研人员是假的,那巨额研发资金流向了何处?带着这个疑问,专案组对该药企支付的“研发费”流向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支付的资金全部都是经由遇知科技流向劳务派遣公司,随后以“工资”名义转入徐驰母亲和妻子的个人账户,最终汇集至徐驰的个人账户上。经过一段时间“沉淀”后,资金通过多次取现或转账方式全额回流至药企相关人员手中,形成闭环。

这一清晰的资金回流路径,成为认定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的关键证据。

全方位造假终受严惩 税法红线不容触碰

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专案组依法开展收网行动,徐驰等1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现场查获涉案手机、电脑、账册等证据。

在诸多证据和事实面前,涉税中介遇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徐驰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他坦言,其通过虚构研发服务、提供虚开发票,帮助该药企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以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此外,徐驰还供述了其利用涉税中介的身份便利,让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帮助骗取政府补助的情况。

 

经专案组最终查实,2018年至2022年,徐驰通过操控遇知科技和硝苯医药,协助该药企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帮助两家空壳公司骗取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遇知科技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所代理企业骗享政府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遇知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徐驰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由徐驰操控遇知科技与硝苯医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徐驰采取强制措施。

 

 

大额“服务费”背后的虚开真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为2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策划方案,协助2户企业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2户企业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2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疑点初显现——集中开票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的宜兴九洲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浩环境”),短时间内集中收到了4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多为“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受票金额、频次与企业的业务规模极不匹配。

系统数据显示,上述发票的开票地址相同。更为关键的是,这4户个体工商户仅有销售发票,且基本流向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却没有进项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特征。

通过信息系统对4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更多蹊跷:4家个体工商户同样由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代理,登记地址与宜兴九洲封头或江苏振浩环境的经营地址重合,登记的业主信息也与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明显关联。

开票时间集中、发票信息异常、登记信息高度关联……结合多项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调阅账册凭证后发现,2户企业未留存与发票内容对应的营销或咨询服务协议,也无法提供成果交付、验收记录等佐证材料。面对问询,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实际用途。

连续多年支付大额服务费,究竟营销了什么、咨询了什么?检查人员对服务业务的真实性产生高度怀疑。

经营有异常——“空壳”主体现原形

为弄清服务业务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业主们表示对开票事宜不知情,也不了解具体经营情况。结合此前调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与2户受票企业高度关联,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这些业主仅为“挂名”,并未实际参与经营。

在随后的账簿核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这4户个体工商户均未产生房租、水电、工资、日常耗材等经营性支出,也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固定从业人员。种种迹象表明,名义上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实则为专门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主体。

据此,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4户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水。结果显示,除少数未实际支付的款项外,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在收到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支付的资金后,又迅速转出。经多轮流转,最终资金回流至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直接戳穿了“真实交易”的虚假表象。

主体为空壳、无真实交易、资金回流闭环等关键事实相互印证,共同坐实了虚开发票的违法本质。

基于已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的实际控制人。据二人陈述,在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的提议与协助下,他们借用亲友、员工的身份证件,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专门用于虚开发票,虚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至此,这起由涉税中介机构策划、利用“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违法链条基本清晰。

底线不可越——虚开发票必追责

面对详实的证据,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文革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他坦言,在为宜兴九洲封头、江苏振浩环境提供涉税服务期间,知悉该2户企业有“少缴税”的想法后,他利用代理记账、申报纳税等便利,提议并协助2户企业使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营销推广、咨询服务等业务,为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账面利润,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核查,2019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苏瑞记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通过上述手段,帮助宜兴九洲封头和江苏振浩环境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宜兴市苏瑞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钱文革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空壳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对2户受票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近年来,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组织开展鉴定。在过去两年发布的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基础上,科技部二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为显著提升建筑构件的生产效率和一次合格率,企业开发了基于人工智能的×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具体的研究目标有:(1)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及其工艺参数的智能调节;(2)构件成品尺寸、外观缺陷(裂缝、蜂窝麻面等)的自动化、全覆盖检测。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建筑构件的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1)实现了生产工艺参数的高效、智能调节,通过实时分析产线视频流,模型能够自动识别工艺问题并调整设备参数,检测调试设备的效率比人工提升×倍以上;(2)实现了质量问题的精准溯源,为每个构件生成唯一的质量数字档案,将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数据与最终检测结果关联。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视觉识别算法在试点产线对关键工序的识别准确率达到×%,成品外观缺陷自动检测系统的漏检率降至×%以下,误报率低于×%。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项目直面建筑业工业化转型中质量稳定性与生产效率的迫切需求,旨在创建“感知—决策—控制”一体化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其核心创新点在于机器视觉与建筑构件自动化生产的深度结合。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 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 项目组建了跨学科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 企业与知名预制构件厂建立了联合实验室,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按照“视觉算法开发—硬件系统集成—产线部署调试—数据反馈优化”的工程逻辑推进,在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验证核心算法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提供了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架构设计图、算法测试报告、与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的共建协议、硬件采购清单及初步的产线试运行数据。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用户对高效便捷文档处理工具存在迫切需求,而现有专业扫描设备价格高昂、体积庞大,难以满足普通家庭、个人及小微企业的偶发性扫描需求,尤其在远程办公与在线教育常态化趋势下,亟需轻量化解决方案;鉴于行业内手机扫描技术缺乏可复用开源框架或成熟案例,存在抗干扰能力弱、图像画质优化不足、适应性差的缺陷。据此,提出了文档智能视觉识别、修复和提取扫描技术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核心技术包括:(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通过开发×生成算法,提升生成图像的真实性与一致性;(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通过×、×、×等多阶段方法,解决行业样本生成效率低、分布不一致等痛点;(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针对传统随机采样的长尾效应,开发动态采集与训练算法;(4)文档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通过×算法和在线训练方法,解决传统滤镜去阴影丢失信息的问题。

技术创新点集中体现在:(1)×算法:突破训练数据瓶颈,实现了样本与真实数据高度匹配;(2)×机制:破解长尾效应,均衡模型适配能力;(3)将阴影模式提取与光影处理结合,兼顾了去影效果与信息保留。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企业认为其通过4项核心技术构建了高精度、低成本文档数字化方案,扫描完美率等指标达行业领先:(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用×算法提升图像真实性与一致性,逼真度提升×%以上,数据生成周期缩至原来的×%,扫描完美率提升×%以上;(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经多阶段处理提升样本真实性与多样性,泛化性能提升×%以上;(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解决长尾效应,样本损失差异降低×%以上,增强完美率提升×%以上;(4)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填补了现有技术中精准阴影去除领域的空白,阴影去除准确率提升×%,图像风格保留度提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通过四大核心技术协同突破传统扫描技术的精度、效率与场景适应性限制,在文档结构解析、噪声抑制及跨场景泛化能力上形成显著优势,推动了智能文档处理的技术创新。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算法、测试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立项、需求分析、技术开发、模块测试、项目测试、项目结项等阶段的进度进行规划,对各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并授权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随着公司综合业务增加、经营规模增长,统一监管工作变得繁重和复杂。已有信息化办公平台功能单一、维护开发工作量大,基础数据信息缺失、分散,难以统一管理归档。为解决传统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企业决定建设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包括: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技术、流程管理设计技术。

技术创新点包括:(1)数据分析平台全面记录行为数据、组织变更数据、接入第三方系统的业务数据等,提供分析工具,支撑智能数据获取、呈现等场景需求;(2)与财务、供应链、人力资源等多种业务双向整合、贯通,实现业务信息、管理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集成以及异构系统间业务的全过程管理;(3)协同运营平台实现了前端SaaS应用和后台ERP、CRM、HR等系统的单点登录、消息/待办集成、事件触发绑定,以及PC和移动端的通用信息汇聚;(4)协同运营平台将企业所需的各类业务场景的协同应用、电子发票、OCR第三方服务通过统一门户展示,方便企业内部、生态链伙伴进行服务调用和集成。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管理平台的应用开发,目标是整合运营数据、提升管理效率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SaaS应用系统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ERP、CRM、HR等现有系统,上述系统是较为成熟的软件技术框架,可用性与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未提供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并未体现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经营战略,决定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项目研发内容与拟突破的核心技术:(1)采用B/S框架,支持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实现财务业务的线上自动化管理;(2)创建独立费用账的价值管理系统,服务于员工费用报销以及财务核算价值管理;(3)采用原生+HTML5技术,支持手机APP登录,实现员工费用报销的移动扫描、发票自动查验、线上审批、手机扫码盘点;(4)实现联盟移动数据管理平台与内网的交互,提高报账效率且保障数据安全。

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1)实现系统登录、系统管理、总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账、费用预算管理等各项功能;(2)以实体关系图的形式展现相应数据库并给出主要数据库表。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研发过程中运用到的B/S框架、原生+HTML5技术,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原有的原理、语言、操作系统,没有开展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管理、通讯软件和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项目材料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未提出定量技术指标,仅简单介绍了系统的功能。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验收小组通过对该项目成果的认真审核,认为该项目的研发成果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主要性能指标达到立项书中的预期目标”,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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