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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九部门协同发力,通过多元政策工具动态构建服务出口支持体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地实施引导平台与平台、商户与商户、线上与线下更公平竞争 ——税务部门提醒关注三方面事项防范违法违规
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支持自贸港产业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9月8日发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琼府》〔2025〕50号,对归属于海南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免征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的地域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考虑:《自贸港法》规定,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因此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海南岛全岛,不包括三沙市。
免征的收入范围为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考虑:根据《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规定,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因此,该免征政策仅针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部分实施。
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免征政策。主要考虑:一是实施时间考量。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10月1日为第四季度起始日,按季缴纳的缴费人可从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二是政策适用时间。“自2025年10月1日起”是以费款所属期为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0月及以后的费款。例如,11月份申报10月份费款时,可开始享受免征政策;而2025年10月份申报9月份及以前的费款,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适用全免政策。同时,该政策不设置免征期限,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予以免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5〕106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该政策是海南自贸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自主免征政府性基金”权限的重要举措,在国家现有减半征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突破,体现了制度型开放的探索方向。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改善广告、娱乐服务企业现金流状况,同时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吸引文化产业相关要素向海南集聚,持续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
政策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未设执行期限,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二是征管边界清晰,仅对海南岛全岛范围内的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免征,中央收入仍按全国规定减半征收,有效兼顾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平衡;三是执行时点明确,以2025年10月1日及以后的费款所属期为判定标准,操作性强,便于企业理解和执行。预计该政策将显著提升相关行业竞争力,加快海南文化产业生态的培育与发展,并为全国层面的政府性基金改革提供实践样本。
为确保合规并充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企业应重点把握三个关键要素:地域范围限于海南自贸港(不含三沙市),身份上需为地方所属企业或地方投资比例对应部分,时间条件为费款所属期在2025年10月1日及以后的费款。建议企业首先准确自查隶属关系或股权结构,严格依据费款所属期进行免税申报,同时注意免征不免报的要求,完整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为解决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难题,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2025年6月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首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第15号公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细化具体报送要求。国家税务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于常见的报送问题做出了应对指南。
问题1: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问题5:平台企业可以先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再报送其身份信息吗?
答: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时,信息系统会校验是否已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先报送其身份信息,再报送收入信息。
问题8: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问题9: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问题2: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变更前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店铺变更前、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20日将经营者由A变更为B,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该店铺经营者A、B的身份信息(报送时应注明经营者A的“经营开始时间”和“经营结束时间”,注明经营者B的“经营开始时间”),以及经营者A在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经营者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问题3:平台内店铺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可以同步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答: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问题4:报送身份信息时,如果某个店铺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错了,如何进行“变更”?
答: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国家或地区”数据项,如有任一数据项报错了,需要作废该条身份信息后重新报送。
问题6: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时,是否需要先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答:需要。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前,需要先通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并在“专业服务机构标识”栏选择“直播人员服务机构”。
问题7: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若小程序经营者本身是《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只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若小程序经营者不属于《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需要报送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问题10: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答: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针对线下实操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作出解答。税务部门已对前端涉税信息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升协同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共同维护法治化、公平化的营商环境。随着《规定》的实施,平台经济将步入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相关经营者应尽快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核查交易情况,确保合规经营;平台企业则需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收集与报送机制,切实履行提醒与监督义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更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等九部门,于2025年9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商服贸发〔2025〕186号),从资金支持、税收便利、保险保障、跨境流动、数据开放、市场开拓等多维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
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地方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数字服务、高端设计、研发、供应链、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服务等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治理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碳足迹核算管理服务、碳管理综合服务等绿色服务,培育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投资,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修订《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对基金重点投向加强业务指导。
三、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
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相关电子信息平台,在申报服务出口退税时推广以电子信息替代需企业申报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提高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效率。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加大对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在运输、维修维护、互联网广告等支持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承保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服务质效,为服务出口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五、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
深化与相关保险机构的服务贸易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服务出口认定的业务指导。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结合企业收结汇特点和需要提升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服务贸易有关特点,提升承保和理赔服务质效。鼓励银行拓展保单融资增信功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六、完善保税监管制度
出台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业务和培训业态所需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支持措施,对实施白名单管理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简化相关研发、检测用物品(特殊物品除外)进境审批流程,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根据实际耗用核销保税检测业务所需的样品和耗材。在符合国家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业务实行保税监管。
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
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登记等信息平台,鼓励银行加强与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推广专利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允许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灵活安排,满足不同专利研发和转化需求。提升知识产权保险覆盖,有针对性加强对专利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环节的保险保障。
七、便利人员跨境往来和入境消费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科研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来华签证政策。有序扩大来华单方面免签政策适用国家范围,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提升来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康养、参会参展、参赛观赛、留学研学、旅居养老等入境消费便利化水平。
八、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有序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支持服务类企业作为成员企业加入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集团内资金调配。
九、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
持续推进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指导银行优化诚信合规企业的跨境资金收付手续。对于境内外长期合作的企业间发生的小额、高频服务贸易业务,鼓励银行优化审核方式,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十一、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制订重要数据目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优化调整和动态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研究探索形成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国公司内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便捷化安排,允许通过评估或认证的跨国公司内部自由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国际贸易和学术研究,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支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适应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等建立国际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面向各类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争端解决、仲裁调解等法律支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订并定期更新《国际服务贸易知名展会名录》。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培育境外自主办展品牌,助力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该政策旨在应对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解决我国服务出口面临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及政策可及性问题。通过直接赋能企业、优化制度环境和培育新增长点三大路径,全面提升服务贸易的发展质量。此政策强调多部门协同与全链条支持,在财税金融方面,聚焦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和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风险高的痛点;在监管便利化方面,创新推出了综合保税区内外研发检测业务的保税监管模式,并为服务类企业提供跨境结算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便利措施;在新兴要素支撑方面,务实推进数据跨境流动管理,通过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和优化自贸区负面清单等措施,支持上海临港、海南自贸港等地发展国际数据服务。
此外,配合人员往来便利、知识产权转化和市场开拓等软环境建设,这些措施将显著增强我国在知识密集型和服务驱动型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各地需出台配套细则确保政策红利能够直达企业;中长期来看,这将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宝贵的实践样本。
对企业而言,应主动梳理自身业务并与《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进行对照,重点把握三方面的机遇:一是充分利用退税便利和信用保险等财税金融政策;二是利用保税监管创新和数据跨境规则拓展业务空间;三是借助人员往来便利和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建议企业建立有效的政策跟踪机制,加强在数据出境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发展实效。这样,不仅能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能推动我国服务贸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据记者了解,经过前期的宣传辅导、系统调试等工作,目前税务部门和各大平台围绕涉税信息首次报送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规定》及税务部门配套公告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竞争公平,有效遏制平台“内卷”,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记者就相关方在《规定》落地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采访。
——平台内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记者了解到,目前有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开展了互联网销售业务,但并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既逃避市监、税务等部门管理,又滋生了产品质量差、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法定情形外,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细化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需将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进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介绍,按《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平台企业有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登记的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也有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义务。
《规定》的实施,相关部门可对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全国范围不同平台的经营信息进行归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亮证经营”义务,促进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平台经济具有虚拟化、跨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记者采访了解到,个别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即使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容易造成商户与商户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税务部门提醒,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其他渠道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不得将本应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通过违规分拆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若未如实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虚开发票、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平台企业10月份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三季度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后,税务机关可利用这些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申报信息进行比对,识别不实申报的风险,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假平台、假业务等违法行为需加以遏制。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成立假平台、利用平台开展假业务,从事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活动,骗取地方政府财政返还,进一步加剧“内卷式”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从近年税务机关查处的多个案件分析看,有的平台与高收入者串通,将高收入者“包装”成平台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并将其线下取得的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等大额收入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在帮助高收入者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负的同时,也协助资金支付方违规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列支,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法治公平的竞争环境。
专家表示,《规定》落地后,平台企业需常态化报送涉税信息,这样会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的显性化,从源头防范上述违法行为,将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遏制违规招商引资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在查处违法、倡导守法、保护合法中,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营造诚信纳税、合规经营的良好生态。“合规是保护有利发展、偷税是违法必受惩罚”的理念正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深刻认识到,偷逃骗税不可取,唯有依法合规才能行稳致远。
查处违法,常态化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税问题频发的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挽回税款损失。同时,持续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今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分类分级曝光了300余起涉税违法案件,从曝光加油站偷油偷税,到网络主播、MCN机构偷税骗补,再到“新三样”行业骗享税费优惠、涉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这不仅释放出税务部门维护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的坚定态度,也为守法经营者筑牢权益保护屏障,持续推动税收法治公平落地见效。
“之前总担心‘劣币驱逐良币’,现在看到税务部门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件,我们合规经营的信心更足了。”江西泰盛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严来晖的话,道出了众多守法经营者的心声。
“这些曝光的典型案件不仅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守法者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既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更筑牢了税收法治的基石,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了规范有序的税收环境。
倡导守法,多维度宣传诚信纳税典型案例
“以前觉得合规是‘吃亏’,直到仔细研究了税务部门发布的正面案例,才发现合规是正道!”某机械制造企业财务总监所说的“案例”,正是税务部门今年推出的30余个纳税遵从度高且有代表性的合规经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围绕企业关注的“依法诚信纳税”“合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信用修复实现更好发展”等主题,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合规操作流程、提炼实践经验,为市场主体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合规模板,把合规要求变成了“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的操作指南。
无论是小微企业凭借规范财务获得税收优惠,还是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重拾发展机遇,这些鲜活的案例都让“合规能带来实惠”的观念深入人心。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对标案例优化管理,合规经营正从“被动要求”变成“主动选择”,形成了“企业合规、行业向上”的良性循环。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正面合规案例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夯实合规管理基础,更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发展动力,让合规经营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行证”。
保护合法,正名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前期,演员刘晓庆被举报偷税相关话题引发公众关注并登上热搜,对其商业运营和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展开核查,在未发现举报所反映涉税问题后主动发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据了解,重庆某公司负责人因自身企业经营不善,便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当地一些同行企业的基本信息,随后以偷税漏税为由举报上述企业以达到打压同行的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细致核查,确认相关举报线索为不实信息后,及时为被举报企业消除负面影响。
及时澄清不仅是消除误解,更是守护合法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面对不实举报对经营主体商誉和经营的冲击,税务部门快速核查,依法对核查后未发现问题的检举事项出具无问题稽查结论,尤其是对网上实名不实举报和恶意举报等侵害守法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主动发声澄清,及时为守法者“正名”,为合法经营主体营造清朗的舆论环境。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据统计,2025年1-8月份,税务总局转各省级税务局办结的涉税检举事项中,超过1000件经核查未发现检举人反映的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均依法向被检举人出具无问题税务稽查结论。这既彰显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的决心,又体现出遏制不实举报、恶意举报特别是涉税职业检举牟利行为的坚定态度。
“不实举报不仅会误导公众,更会让守法企业陷入‘舆论漩涡’,影响合作、融资等正常的经营活动。”施正文指出,及时主动发声澄清,既是对守法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利保护,也是对“职业举报人”牟利行为的精准打击,通过清晰传递“举报需属实,造谣不得逞”的鲜明信号,切实遏制不实举报,为企业筑牢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