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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535期

加入时间:2025/12/19 录入:admin

 

 

 | 综合税收

第七十七批享受车船税减免、第二十批车辆购置税减免汽车车型目录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 税收新闻

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取得八项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 8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黑龙江:部门协作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

| 综合税收

第七十七批享受车船税减免、第二十批车辆购置税减免汽车车型目录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98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将许可的第398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第七十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要点

【目录发布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公告。

【企业及车型目录】

20号公告发布了如下3项目录,企业购买减免优惠汽车车型目录中的车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


华政观察

本次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车辆目录最新批次发布,是政策持续发力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与绿色能源推广。其中,对于减免车船税目录主要是新能源商用车,纯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根据财税〔2018〕74号规定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未列入车船税减免目录。车辆购置税减免则适用于目录内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务车,具体以各批次目录标注为准

建议企业根据最新《目录》,核实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品牌、生产厂家、型号等信息,对于购置《目录》内的新能源车辆,凭生产厂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申请减免车辆购置税及车船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公布,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吊销未销"、"僵尸企业"等问题出台的专项规定,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规定了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的公司除外。

【强制注销程序】

启动与公告: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公告期90日,内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注销理由、法律依据及异议方式等。

异议处理:公告期内,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线上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则终止程序。

决定与送达:公告期满无有效异议,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对失联企业可采用公告送达(30日视为送达)。

公示与善后:注销决定会在公示系统标注,并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三年内恢复登记】

公司被强制注销后的三年内,若存在以下情形,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申请恢复登记

(一)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三)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四)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必要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决定。

无期限限制恢复登记】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恢复公司登记。

华政观察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此次《办法》是为细化法律要求,提供可操作的实践指南。目的是解决大量公司“吊销未销”造成的“僵尸企业”占用名称资源、扭曲市场数据、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等问题。

《办法》设计了较长的公告期(90日)和异议审查程序,并为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提供了事后救济渠道(恢复登记),有效平衡了清理效率与公平保护。短期看,将加速一批“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净化市场环境。长期看,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注销义务,形成良好的市场退出生态。

《办法》的实施有望显著提升市场退出效率,解决企业“出生容易死亡难”的问题,使市场主体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准确,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对于债权人及相关利益方,应密切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批量公告,及时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企业是否进入强制注销程序。如有异议,应在90天公告期内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恢复企业登记可不受三年时间限制。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已被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若税务机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少缴税款的情形,依然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恢复企业登记,并依法追征其应缴未缴的税款。

因此,各企业切勿产生 “被强制注销即可逃避纳税义务” 的错误认知。企业的纳税义务不会因登记状态的注销而自行免除,税务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存续期间及注销前后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害。企业应始终秉持依法纳税的原则,如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新闻

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取得八项成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9月11日,为期三天的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尼泊尔加德满都闭幕。本次论坛以“共建优质营商环境 共享纳税服务新进展”为主题,吸引了来自4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13个国际组织以及近50家中外跨国企业的400余名代表参与。与会嘉宾围绕打造税收征管产品体系、纳税服务产品体系以及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等六项议题展开深入交流。论坛专门设立工商业税收对话环节,邀请来自税务部门、国际组织、企业及业界的代表,共同探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践路径。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论坛顺利达成广泛共识,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并发布了八项重要成果。“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率团出席论坛。

在论坛开幕式上,王道树介绍了合作机制的最新进展,阐述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大产品体系的建设背景与发展规划。与会各方一致认为,合作机制自成立以来,在提升各参与方税收征管能力、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税收合作与实践的重要平台。

论坛期间,王道树与尼泊尔财政部税务秘书迪内什·库马尔·吉米尔举行会谈,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中尼税务合作、深化机制建设、助力税收征管能力提升等交换意见。

闭幕式上,尼泊尔税务局局长马丹·达哈尔致辞表示,本届论坛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国际组织与跨国企业深化税收领域沟通、推进多边合作提供了平台,将有效促进各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为推动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国际税收环境注入新动力。王道树介绍了本届论坛取得的八项重要成果:

——《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总结合作机制成立六年以来的工作成效,展示第六届论坛成果,明确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达成的系列共识,倡导深化国际合作共商共解难题,搭建税企沟通平台增进互动交流,共同建设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产品体系(1.0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产品体系共涵盖纳税人登记与身份识别、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和检查调查、争议解决等7项内容以及15项配套产品,其中,本届论坛共发布首批4项配套产品,系统整合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所形成的实践经验与案例成果,推动税收征管规则互鉴、经验互通。

——《“一带一路”纳税服务产品体系(1.0版)》。“一带一路”纳税服务产品体系共涵盖纳税服务理念与保障、基础纳税服务、个性化纳税服务、服务监督与意见收集等5项内容以及14项配套产品,其中,本届论坛共发布首批4项配套产品,集成展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通过纳税服务促进税收遵从的丰富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和借鉴。

——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升格为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加入合作机制的申请,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增加至38个。

——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税收政策法规库。在合作机制网站新增、更新合作机制成员及部分观察员的税收概览、现行税收体系相关内容,集成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制税法税情资料,推动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

——更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结合合作机制相关方需求,更新完善32门课程,增加10余个国家(地区)最新案例,覆盖数字化电子发票、国际税收规则等主题,并为线上课程视频添加汉语、英语和阿拉伯语字幕,扩大受众范围,促进税收征管能力共同提升。

——发布合作机制主题日活动回顾视频。2022年以来,合作机制已成功举办9场主题日活动,相关国家税务部门深入介绍本国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等内容。本届论坛期间,通过视频方式回顾了历次活动的精彩片段,全面展示合作机制搭建税企沟通平台、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情况。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2025)》。从第五届论坛情况、会议和活动情况、联盟建设情况、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和期刊情况、专家咨询委员会情况等八个方面,集中展示合作机制一年来发展建设成果,帮助相关方深入了解并推进合作机制建设。

论坛闭幕式还宣布,经合作机制理事会同意,第七届论坛将在印度尼西亚举办。在会旗交接仪式上,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梅卡尔·萨特里亚·乌塔玛表示,将充分发挥“千岛之国”的地域与文化特色,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全力把第七届论坛打造成为一场充满活力、包容多元、影响深远的国际盛会,为推动区域与全球经济发展,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作出贡献。

本届论坛上,各方积极评价“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多边税收合作、服务全球税收治理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收入管理部门负责人黛布拉·亚当斯高度评价论坛成果,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产品体系(1.0版)》将为各方提供重要的参考借鉴,有利于促进税收合规,推动共建国家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局长费伦茨·瓦古杰伊表示,非常荣幸成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相信通过合作机制,将有助于更深入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吸收借鉴先进税收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本国税收治理能力。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第一副主席穆宾·米尔扎耶夫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作为重要的多边平台,在推动税收协调与合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乌方通过加强与参会各方在税收征管创新实践方面的深入交流,有效提升了自身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

卢旺达税务局助理局长乌维顿泽·让-保罗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是一个极具价值的高层次交流与学习平台,为非洲国家深入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供了重要途径,为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注入强劲动力。

沙特阿拉伯税务局研究与开发部主任易卜拉欣·阿尔-哈利迪认为,本次论坛组织有序,议题讨论精彩纷呈,各方在交流研讨中互学互鉴。特别是两大产品体系,不仅系统梳理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整体逻辑框架,也为各方展示经验、互相学习提供了宝贵机会。

巴西税务局税务信贷管理专员迈拉·内里·莱莫斯表示,本次论坛的议题设置丰富而富有启发性,“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提供这一宝贵的交流平台,为巴西税务实践带来了新的视野和启发。

喀麦隆税收改革司司长托克·特伦斯·阿德里对合作机制下丰富的活动与成果表示高度赞赏,并计划向合作机制秘书处正式申请共建一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以推动联合培训项目在非洲落地实施。喀方将于明年上半年举办税务主题日活动,持续深化其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的实际成效。

中国香港税务局局长陈施维指出,本届论坛各方税务官员和专家分享成功改革经验、最佳实践案例,世界级的见解对香港优化税制和提升管理能力具有宝贵价值。

普华永道国家税收政策服务部门负责人马龙表示,论坛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与多国税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跨国企业代表直接对话的宝贵机会,此类高层次交流对跨国企业把握政策导向、优化税务管理乃至提升全球经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

8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8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增速较7月份加快0.9个百分点,呈现多方面亮点。

——制造业保持稳步发展。8月份,在扩内需、“反内卷”等相关政策推动下,制造业销售收入增速较全国企业总体增速快1.5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为30.7%,持续夯实经济基本盘。制造业高端化、数字化稳步推进,8月份,装备制造业、数字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7.4%和9.6%。

——“人工智能+”深入推进。8月份,全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5%,延续较快增长态势。大模型高科技企业加快技术突破,推动AI技术在智能制造企业深度应用,为企业智能化发展注入持续动能。8月份,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2.6%、52.9%和64.2%。

——服务消费潜力持续释放。8月份,在暑期出行旅游和休闲运动带动下,服务消费热力不减,延续7月份以来良好增长态势。其中,旅行社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体育场馆管理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0.3%、16.9%和32.1%,带动餐饮配送服务、民宿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9.3%和13%。

 

 

黑龙江:部门协作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与生态保护密切相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协同、管服结合等举措,着力破解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监管难题。今年上半年,该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比增长26.1%。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是维护生态系统、涵养水土资源、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难就难在‘看不见、摸不准、管不全’。”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处长姜树森说。为突破监管困境,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税务干部深入矿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发现费源信息获取“碎片化”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主要监管难题。姜树森介绍,矿产开采涉及审批、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信息分散在自然资源、水务、税务等多个部门,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实际开采量、开采范围等信息,导致费源监管存在“盲区”。此外,开采量核定“模糊化”同样制约征管效能,部分企业存在“账面开采量与实际动用储量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缺乏专业的勘查设备和技术手段,难以精确核定实际开采量。

为此,黑龙江省税务局确立了“用数据打通壁垒、靠协同凝聚合力、以监管促进合规”的工作思路,着力建立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监管闭环。

“以前找费源,靠的是‘腿勤嘴勤’,挨个企业问、逐个矿区跑,效率偏低还容易漏管。现在有了数据‘导航’,费源在哪、该缴多少,一目了然。”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固体矿产资源动用单位清单,这份清单上的45户企业信息,来自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据介绍,自然资源部的官方公示系统会定期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开采矿种、动用储量等关键内容。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提取系统中的固体矿产资源动用单位信息,再传递给水务部门进行“征收匹配适应性确认”,确认该企业是否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范围、适用何种征收标准。通过信息交换,税务部门成功锁定了费源“靶心”,从源头打通了精准监管“最先一公里”。

信息获取后,如何转化为监管实效?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将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自采动用储量数据,与税务系统中企业增值税、资源税申报数据进行多维度交叉比对,若企业有增值税、资源税申报记录却无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信息,或申报的开采量与公示系统数据差异较大,税务系统会自动标记为“疑点企业”,生成疑点清单。黑龙江省税务局统计数据显示,通过这一方式生成的疑点清单,最终确认准确率达92%。

黑河市某企业常年开采自用建筑用大理岩生产水泥,每月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却未申报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务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大理岩矿两年来动用储量超142万立方米,符合申报缴费规定。于是,税务干部带着公示系统中的动用储量数据上门核实,起初企业负责人还有所疑虑,当看到清晰的数据和明确的政策依据后,当即表示配合,最终补缴了100余万元费款。

“单一部门的力量有限,要管好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形成‘众人拾柴’的合力。”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都因地制宜地进行实践探索,水土保持补偿费监管成效显著。双鸭山市税务局联合水务部门全面细化申报缴费、数据传递、监督检查等环节,实现“申报—征缴—反馈”闭环管理,今年上半年征收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增收481.65万元,同比增长103.7%;鹤岗市税务局常态化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务、财政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推动形成部门间政策分析研判、靶向推送信息、动态核查反馈的管理闭环。

“不是简单‘催缴罚款’,而是帮我们算清‘政策账、合规账’,这样的监管我们欢迎。”鹤岗市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潘秀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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