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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税收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获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明确对承接主体在相关投资运作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多项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股权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并实施印花税免征及先征后返政策。
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一、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
该政策旨在通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多税种协同优惠,减轻划转的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过程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地方国有独资运营公司等承接主体的税收负担,支持促进释放更多资金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与收益增值,助力社保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居民社保待遇稳定等国家事业。
该政策具有“精准定向、多税种覆盖”的特点,明确了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可享受的多税种税收优惠。增值税方面,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环节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印花税方面,对于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对于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及运用相关现金收益买卖证券涉及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该优惠政策追溯至从2024年4月1日,这意味着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行为,即使在本通知发布(2025年8月27日)前已经缴税,也可以申请退税。
为合规且充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建议承接主体应凭国有股权划转文件、投资合同、税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向主管税局申请退还2024年4月1日至今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同时后续应留存国有股权划转文件、投资合同、税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符合条件的减免。
| 个人所得税
海南自贸港明确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和落实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等5部门,于2025年9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并明确了政策执行具体事项。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劳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居住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一)相关人员名单汇总。根据享惠条件,省人才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内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企业或单位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省税务部门汇总符合行业范围的申请人员信息后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享惠人员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省营商环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其中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信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特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
1.实际居住天数满183天的人员,以及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特业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
2.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由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个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需具备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完备的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审批程序,完整的进出岛记录等要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
(三)审核结果异议处理。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于本年度内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渠道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申请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
(四)提醒办理享惠申请。省税务部门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人员名单,核实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实质性运营等享惠资格情况后,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高端紧缺人才办理享惠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享受优惠政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符合享恵条件的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在高端紧缺人才资格审核、实际居住天数的认定方面实施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抽查。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滥用税收优惠等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当年度免征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纳入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清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争议解决工作,共同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公告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于2025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以清单管理模式对在自贸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实施“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免征”的税收优惠,旨在通过精准降负吸引并留住关键人才,为自贸港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重点产业提供智力保障,助力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与创新型自贸港。
该政策具有较强的精准性和实操性,首先明确了“来源于自贸港的所得”范围:涵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然后区分居民与非居民规定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并且明确了享受优惠个人在海南省居住天数的要求,既规范了常规人才“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183天(扣除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实际居住应不少于90天)”的核算要求,又兼顾了特业人员因职业特点的居住天数例外情形。与此同时,通过资格认定程序等构建了“名单汇总-资格审核-异议处理-享惠提醒”的全流程机制及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既避免了政策的“泛化享受”,又切实降低了人才的税负成本,其实施将显著提升自贸港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优化区域人才结构和营商环境。
从政策实施展望来看,该政策的落地还需重点突破多部门数据共享及特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协同性,避免衔接不畅影响政策实效。实务中,建议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密切关注在岛居住时间等方面是否满足政策要求,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收入凭证及进出岛记录,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公示与确认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网站)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有关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推出系列企业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高经营主体活跃度。然而,有不法分子却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事实等手段,企图通过注销企业登记来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税务部门查处的2起“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予以公布。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收入“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经查,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经营期间,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逃逸式”注销偷税案件。经查,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税款205.15万元,对员工入股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86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莒南县宇飞食品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6.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逃逸式”注销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切勿心存侥幸。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没有履行纳税义务,通过注销企业来偷逃税的纳税人,依法恢复登记并严肃查处其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麻辣财经网站)
今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着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近期实施情况来看,《规定》落地有力促进税收公平和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效助力规范违规招商引资行为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遏制利用平台违规开展招商引资行为
据了解,少数以灵活用工平台等名义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自身并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仅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转引税源、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财政返还或其他奖补。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赵涛认为,《规定》实施后,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打破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使“空壳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显性化及税收成本内部化,有效挤压“空壳平台”和违规搞“开票经济”的生存空间。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规定》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有力遏制了利用平台违规招商引资行为,对促进线上线下公平、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着力防范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偷逃税行为
“由于经营所得在一些地方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税负较低,所以过去个别平台内的从业人员违规将自身劳务报酬等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这是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说。
张巍认为,《规定》的实施,使得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配套公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分标准,并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在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的同时,有效防范违规转换收入性质行为的发生。
近期,个别平台试图为从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将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转化为个体户经营所得收入,进而套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以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针对上述行为,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行为的监控分析,提升协同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法查处各类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均应严格遵守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要求。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坚决防止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违规骗享优惠等行为
分拆收入是个别平台内经营者逃避缴纳税款的又一典型手法,其核心是将本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分拆至多个纳税主体,以达到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
据了解,有个别平台为增加客户“粘性”,试图协助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分拆收入,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平台“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前,通过分拆收入违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骗享税收优惠的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后,税务机关将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并查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分拆收入、虚假申报、骗享优惠等违法行为,依法向平台内经营者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依法查处违规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的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应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全面核验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规享惠、依法纳税,共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规定》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力推动部门协同共治,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在促进税收法治公平和引导合规经营中,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