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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适用行业、享受条件、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于同日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是在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背景下出台的,政策目标是提高政策导向性与精准性,进一步优化政策执行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本政策对现行留抵退税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有三方面主要变化,具体如下: 一是行业支持范围与退税规则的变化。 聚焦支持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对制造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现行规定”制造业等行业”中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未包含在内。 房地产业作为单独一类,留抵退税政策较之前变化不大,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可申请退税。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近年来房地产业低迷,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又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其他行业政策调整力度较大,本政策设置分层比例退税机制,新增留抵税额中,不超过1亿元部分退还60%,超过部分退还30%。退税条件方面,一是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二是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大部分行业的纳税人需按“其他行业”要求申请退税,此规定是对近年来大规模、高强度退税安排的重大调整,与当前地方财力紧张的现状相适配。 二是行业认定标准的明确和变化。 本政策详细规定了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行业认定标准,即销售额占比计算口径,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要将预售款纳入比重计算范围。因计算口径的变化,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情形,此情形下政策规定需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同时,明确销售额的计算口径与现行增值税法规对销售额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三是增加政策选择后的锁定期及自行纠错机制 本政策仍延续留抵退税不得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同时享受的规定,但增加了政策选择后的“锁定期”,即按照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避免纳税人追逐短期利益而频繁切换政策,降低政策实施成本。同时本政策增加了纳税人自行纠错机制,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旨在鼓励纳税人发现错误后及时自主纠正,既强化了纳税人的主体责任,也提升了税收治理的包容性。 针对上述变化,企业首先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明确自身所属行业,根据本政策规定的各类行业退税要求判断是否满足留抵退税条件。同时,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开展合理的税务规划,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此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应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避免触碰影响留抵退税的违法违规红线,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创造合规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明确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2025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就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公告。 l 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l 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库司 发布日期:2025年8月19日) 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839亿元,同比增长0.1%。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10933亿元,同比下降0.3%;非税收入24906亿元,同比增长2%。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538亿元,同比下降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7301亿元,同比增长1.8%。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42551亿元,同比增长3%。 2.国内消费税10213亿元,同比增长2.1%。 3.企业所得税30566亿元,同比下降0.4%。 4.个人所得税9279亿元,同比增长8.8%。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0300亿元,同比下降6.1%。关税1316亿元,同比下降6.5%。 6.出口退税14065亿元,同比增长9.7%。 7.城市维护建设税3105亿元,同比增长2.7%。 8.车辆购置税1183亿元,同比下降18.4%。 9.印花税2559亿元,同比增长20.7%。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36亿元,同比增长62.5%。 10.资源税1747亿元,同比下降1.6%。 11.契税2694亿元,同比下降15%。 12.房产税3201亿元,同比增长11.2%。 13.城镇土地使用税1653亿元,同比增长5.8%。 14.土地增值税2786亿元,同比下降17.8%。 15.耕地占用税918亿元,同比增长3.1%。 16.环境保护税190亿元,同比增长12.5%。 17.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737亿元,同比增长0.9%。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0737亿元,同比增长3.4%。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3327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7410亿元,同比增长2.5%。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24438亿元,同比增长5.7%。 2.科学技术支出5330亿元,同比增长3.2%。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12亿元,同比增长5.3%。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621亿元,同比增长9.8%。 5.卫生健康支出12402亿元,同比增长5.3%。 6.节能环保支出2949亿元,同比增长4.3%。 7.城乡社区支出11185亿元,同比下降3.5%。 8.农林水支出12323亿元,同比下降7.7%。 9.交通运输支出6340亿元,同比下降3.3%。 10.债务付息支出7573亿元,同比增长6.4%。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 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3124亿元,同比下降0.7%。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596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0528亿元,同比下降1.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6950亿元,同比下降4.6%。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4287亿元,同比增长31.7%。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7109亿元,同比增长4.5倍;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7178亿元,同比增长18.1%,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23572亿元,同比下降6.1%。 (来源:中国税务网) 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致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明确,平台企业要在今年7月首次报送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名称等在内的自身基本信息。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规定》实施后,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响应,平台基本信息首次报送工作进展顺利。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作为遏制刷单炒信等“内卷式”无序竞争、破解地方违规利用平台招商引资问题、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公布后,税务总局同步制发了相关配套操作公告,开展多轮次平台企业摸底,形成应报送平台企业名单。各地税务机关“点对点”做好宣传辅导,对“报什么”“怎么报”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提供安全、保密、可靠、便捷的信息报送渠道,健全涉税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数据安全。 目前相关平台企业在今年7月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了包括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名称等在内的基本信息,对于个别尚未报送基本信息的平台企业,税务部门将开展宣传辅导和约谈提醒。《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境内外平台企业一视同仁,努力使每个经营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确保《规定》在全国范围得到统一、公正地执行。 根据《规定》要求,今年10月份,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为确保10月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平稳顺利,税务部门及时升级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措施,目前已辅导平台企业在试报过程中掌握统一的报送口径、标准和方法,为首次涉税信息报送打好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规定》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国执法标准统一,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协同纠治利用平台违规招商引资行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 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政策要点
【政策适用主体】
【政策适用条件】
【行业类型的划分标准】
【多次申请规则】
【计算方法】
【不得适用情形】
【征收管理】
【申请退税的时间要求及申报要求】
【进项比例确定原则】
【办理时限】
【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
【终止办理留抵退税情形】
【退税金额的确定】
【申报表填写要求】
【废止旧政策】
华政观察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通知发布
政策要点
【通知依据】
【企业申请方法】
【工业及信息部筛选审核确认清单】
【结果查询及政策享受】
【政府部门日常监管】
个人所得税
育儿补贴获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支持
政策要点
【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施行时间】
| 税收新闻
财政部公布2025年1-7月财政收支情况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顺利实施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