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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新闻办就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施行,按照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将货物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 1 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按照非正常损失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 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9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三)长期资产在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之间发生用途改变的,按照改变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托育和学前教育资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发包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并由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的; (二)应税交易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进行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第四十三条 出口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十七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纳税。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 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第五十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15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国务院规定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从其规定。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三条 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第五十四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五十五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明确、变化内容如下: 1.应税服务范围引入“生产生活服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合并修改为“生产生活服务”。 2.明确境内消费的具体界定标准。《增值税法》对于境外提供的服务我国是否有征税权,确立了“消费地”判断原则,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境内消费”这一关键概念的具体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境内消费”包含以下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情形将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排除在外,如境内游客在境外旅游时接受的服务。上述(2)情形则要求境外服务与境内资产的直接关联的情形下才视为在境内消费,反之则不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的海外工程项目提供的设计服务则不在此列。 3.明确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现行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未明确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具体包括哪些主体。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4.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按主要业务判定适用税率。现行政策中混合销售按企业主业适用增值税税目和税率。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判断原则:(1)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2)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该条款采取定性原则,为纳税人判断“一项应税交易”以及“主要业务”提供了指引。 5.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对应销项税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对于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增值税处理,现行政策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从销售方收回的进项税,应当从当期扣减当期的销项税、进项税,但未提及小规模纳税人。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中止或者退回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扣减,而且比一般纳税人多一项选择,扣减后还有余额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6.明确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7.明确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法》出台后,“购进贷款服务”不在正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中,但保留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的兜底条款,“购进贷款服务”能否抵扣备受各界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有关贷款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仍将延续现行政策要求,这一规定符合目前稳定税收收入的现实需要,保持了税收政策平稳和可预期性,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8.提出“非应税交易”概念,并明确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是对《增值税法》的重要解释和补充。现行的政策下,并未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非应税交易”的概念,并明确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进一步厘清了增值税抵扣的边界,理论上更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和征抵一致的原理,但实践中可能带来何为非应税交易的不同判断,进而将对特定业务带来实质性影响。 9.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新增“年度清算调整”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金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现行政策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0.原值超过500万元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购进时全额抵扣的进项税,摊销期间应逐年转出。现行政策混合使用(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混合使用,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进项税在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如用于混合用途,应分别核算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期间逐年调整。 11.明确医美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范围。现行政策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并未明确医美行业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明确,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范围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 12.规范汇总纳税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机制。现行政策未明确体现对跨区域汇总纳税审批权限的分级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对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与省级财税部门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划分,构建了增值税汇总纳税审批的分级管理框架。第四十九条规定,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以确保税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与跨区域协调。此次征求意见稿借助分级审批机制(跨省业务由中央管理、省内业务由省级管理),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管理权限,又通过高层级审批对地方权力加以约束,实现了税收效率与制度统一性的平衡,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举措。 13.提高优惠核算要求,强化优惠违规处理。现行政策仅要求分别核算销售额,规定了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情况,不得享受优惠,对于具体违规处理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界定与处理不够明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对于享受优惠的核算,不仅需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还需单独核算其进项税额。此外,还规定违规享受优惠的处理方式,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调整建筑服务预缴适用范围,预缴税法律层级提升。当前销售建筑服务、房地产项目等增值税预缴相关规定多分散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中,其法律层级相对不高,在权威性与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将预缴税款规定纳入其中,提高了法律层级。并明确赋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预缴办法和标准的权力,为实际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针对建筑服务预缴适用范围,从“跨县市”调整为“跨地级行政区”,即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区县不再强制预缴。 15.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财税2016年第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并由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16.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从超标当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按期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未规定按次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期限。《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 18.明确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36个月内不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明确,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内容既延续了政策稳定性,又回应了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然而,对于纳税人关注的部分问题,如无偿提供服务是否视同应税交易、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政策是否保留、增值税法范围外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等仍未明确,广大纳税人可借此征求意见稿的契机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立法进程,推动增值税税制完善。 明确快递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政策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对快递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目以及网络货运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l 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l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上述两项政策自发布之日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财政部2025年第5号公告对快递企业、快递服务、网络货运经营进行了明确的税收定义,政策的出台,也标志着快递与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政策进入更清晰、规范的阶段。通过明确税目与抵扣规则,政策既保障了税收秩序,也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企业需及时响应政策变化,通过合规管理与流程优化,在税负平衡中实现长远发展。 | 关税 继续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关税加征措施 为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具体公告如下: 自2025年8月12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中国与喀麦隆税收协定以及中国与巴西税收协定生效执行 中国与喀麦隆、巴西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的签署双方均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税务总局根据协定生效条款规定,确定协定生效、执行时间,并发布执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喀协定》)于2025年7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议定书》)于2025年6月14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对已支付或计入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属于经《中巴协定议定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种范围的其他税收。 个人消费贷款获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要求,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8月4日研究制定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详见附件1)。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l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 l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 l 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l 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l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l 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组织实施包括贴息资金预拨、贴息贷款结息、贴息资金申请、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清算、贴息资金监督等六大方面内容。 监督管理方面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等四方面监督责任。 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工作。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以“真金白银”支持居民消费,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同时,支持扩大内需,同此前出台的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以及财政部同期出台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形成“组合拳”,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协同发力,加力提振消费,巩固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态势。 该政策属于中央层面首次出台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贴近居民实际消费需求,明确对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实行全流程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政策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贴息资金拨付环节,在增值税方面,当财政贴息属于与贷款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应就贴息金额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贷款银行应结合政策明确作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处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管理。而对于个人消费者,该贴息收入并非个人应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服务业经营主体获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等9部门,于2025年8月6日制定《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l 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具体支持范围详见政策附件; l 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 l 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l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 l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 l 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相关贷款包括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l 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贷款流程: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发放,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省行)按月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报省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贴息流程:包括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清算、贴息资金监督等六大管理要求,详见政策汇编。 监督管理:包括压实各方责任、严控资金流向、严格责任追究等。 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该政策是中央首次聚焦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贴息政策,通过“精准滴灌”式支持,既缓解短期融资压力,又推动长期服务升级。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建议抓住政策窗口期(2025年12月31日前),优先选择21家全国性银行申请贷款,并确保资金用于合规用途。 政策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贴息资金拨付环节。在增值税方面,当贴息资金由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银行属于收到与贷款服务收入有关的补贴,应就贴息金额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贷款银行应结合政策明确作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处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管理。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网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于红,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王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负责人车士义,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介绍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已公开印发。今天我们邀请到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财政部金融司司长于红女士,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王波先生,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负责人车士义先生,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廖岷先生作介绍。 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 好,谢谢。各位媒体的新老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8月12日,也就是昨天,财政部联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通过财政和金融的联动,支持促消费、扩内需。这两年,我们不断加大财政和金融的配合,以放大公共资金的乘数效应,扩大政策覆盖面。这一次的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就是具体的措施之一。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使消费潜力能够充分释放出来。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分别给予贷款贴息。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有效释放内需潜力。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两项贴息政策,目的就是要通过进一步强化财政和金融协同,撬动更多信贷资金精准投向消费领域,降低居民和经营主体的信贷成本,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同时,通过提振消费畅通经济循环。 在此,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首先是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这项政策直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中央财政首次对个人消费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对象为,居民使用的相关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日常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大体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水平的1/3,政策实施期为1年。支持范围既包括商品消费,也包括服务消费,这符合我国居民目前消费的最新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其次,是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从消费结构看,我国目前服务消费具有较大增长潜力,为了释放这一潜力,需要有更高品质的供给,因此,我们同步实施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的贴息政策。贴息对象是向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银行贷款,聚焦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主要消费服务领域。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可以贴息1年,上述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是100万元,单户享受贴息最高1万元。这两项政策到期后,我们还会开展效果评估,研究视情延长政策的期限,或扩大支持范围,和调整贷款经办机构的范围。 在这两项贴息政策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坚持服务消费群体及经营者。两项政策直接惠及消费者个人和消费服务的供给方,通过降低信贷成本、提高政策覆盖面等措施,为提升消费领域的服务水平,为居民获得高品质的商品与服务提供便利。二是坚持简单易行。两项政策不设繁琐的门槛、不搞复杂的操作,力求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经营主体经营所需,贴息测算和申请等工作主要由贷款经办机构完成,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便利借款人。三是坚持贴近生活。政策支持范围广泛覆盖涉及居民衣食住行的主要消费场景和消费种类,贴息额度综合考虑了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有助于支持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部分开支。四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作。两项政策均明确要求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信贷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风险管控。五是坚持部门的协作。两项政策实行全流程管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把好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关口,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当前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两项贴息政策分别从消费的需求端和供给端来发力,将财政金融政策的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现在也正值暑期,大家旅游度假、休闲消暑、影视打卡、学习充电等消费需求旺盛。接下来还有中秋佳节、“十一”黄金周,都是传统的消费旺季,希望这项政策能够对人民群众有所帮助。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地方和贷款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政策的效能,以“真金白银”来助力居民更好消费,助力经营主体提升消费的服务水平,实现供需两端的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将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 寿小丽: 谢谢廖岷副部长的介绍。下面我们就进入提问环节,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极目新闻记者: 不少消费者和中小服务业商户对这两项贷款贴息的申请条件比较关心。请问在具体执行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谢谢。 廖岷: 这个问题请于红司长来回答。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于红: 感谢您的提问。总体来看,这两项贴息政策设计的侧重点都是广覆盖、低门槛,也没有设置复杂的申请程序,尽量让大家做到“省钱又省心”,只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必要的条件,就可享受政策的支持,确保精准发挥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效果。 首先,居民享受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的条件,核心是要有真实的消费行为。从今年9月开始的一年时间里,无论是日常生活性的小额消费,还是买车、装修、购置家具家电或手机电脑等较大额度的商品消费,或者是旅游、养老、生育、教培、医疗等服务消费,只要是在相关机构获得了消费贷款,其中实实在在花出去用于消费的部分,都可以享受贴息支持,每人单笔消费最高享受的贷款贴息是500元,多笔消费可以叠加享受。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具体规则:对于单笔5万元以下的消费,按照实际金额计算贴息,多笔叠加以后,在同一家贷款机构最高可以享受贴息1000元;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为上限来计算贴息,也可以多笔叠加,加上小额消费的贴息以后,在同一家贷款机构最高可享受贴息是3000元。这里还是要说明一点,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是消费者合理的借贷需求和真实的消费行为,如果借款人使用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一些非消费领域,或是其他违规套利行为,这不属于政策的支持范围,将无法取得贴息资金。 再向大家介绍一下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条件,核心是要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是今年3月16日公开发布的,对于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这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而言,从今年3月16日到年底的时间里,只要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而且已经收到贷款资金的这些经营主体,都可以享受最长1年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期限来进行贴息。这里要向广大服务业经营主体说明的是,贷款资金必须合规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例如拓展空间、优化布局、提升硬件、增加业态、人员培训、产品研发等,重点是要改善消费基础设施、提升服务供给能力,不能用于投资理财和套利活动。谢谢大家!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我们注意到,此次给予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八大类领域都是服务消费的重要领域,请问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对促进服务消费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谢谢。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 王波: 谢谢你的提问。就像你指出的,本次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范围包括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8类消费领域,大多数都是属于服务消费范畴。为什么聚焦这些服务消费领域?政策实施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我想可以从扩内需、惠民生、促就业三个方面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支持发展服务消费有利于促进全方位扩大内需。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培育服务消费新的增长点。2020年—2024年,我国服务消费保持了较快增长,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年均增长9.6%。2024年,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达46.1%,对居民消费支出增长贡献率达63%。很多家庭在家政、健身、旅游、美容、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已经超过了商品消费的支出,我国服务消费有较大的增长潜力。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消费结构将加快从商品消费主导向服务消费主导转变,服务消费潜力将加速释放。本次发布实施的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双向发力,统筹增强消费能力和扩大有效供给,对提振消费特别是扩大服务消费将产生积极作用。 其次,支持发展服务消费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关乎“一老一小”,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刚需”。与此同时,人民群众更加注重个性化、多样化和高品质的服务体验,对文化娱乐、旅游、体育为代表的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需求不断扩大。当前,服务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品质服务供给不足。此次贷款贴息政策,将支持和引导相关服务业领域经营主体创新服务消费业态、模式和场景,扩大优质服务供给能力,以更优质、多元的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消费需求。 最后,支持发展服务消费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服务业具有就业容量大的特点,服务消费在创造就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服务业就业占就业人员总数的48.8%,其中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文体娱乐等行业就业人员较上年增长明显。此次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行业都是就业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领域,政策实施将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增强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激发发展活力,更好发挥就业的带动作用。谢谢!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请问此次的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中,有哪些政策亮点?在贴息方式、覆盖范围等方面,有哪些创新之处?谢谢。 廖岷: 好,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对居民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贴息政策,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实施,所以有媒体朋友也称之为消费贷款领域的又一次“国补”,这可以说是非常形象的,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扩大消费的重视程度。两项贴息政策从惠民、利民出发,在支持领域上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需要,所以工作流程力求简洁高效,以突出人民性和普惠性。刚才两位同事已经从不同层面作了一些介绍,我在这儿作一个简要的归纳,大概是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补贴方式更精准。与以往补贴政策主要支持投资端和供给端不同,这次中央财政会同相关部门,从消费的供给端和需求端同时发力,力求实实在在地惠及千家万户,而且重点是消费领域。其中,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打破了以往对整笔贷款贴息的惯例,精准地支持其中用于消费的部分,真正惠及有消费意愿的借款人;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则精准用于改善相关主体经营状况,刚才于红司长作了详细介绍。为了提升他们的服务消费水平,在操作上,贷款经办机构按期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该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让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同时不增加他们任何额外的操作环节,这样能够提高老百姓的便利度,让大家更方便,所以体现的是方式上更加精准。 第二,支持消费的力度更大。与以往直接财政补贴相比,两项贴息政策的特点是和金融政策协同发力,来发挥公共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向真正的消费领域,以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市场的活力。做个简单的测算,如果按照1%的贴息比例,意味着1块钱的贴息资金,有可能带动100块钱的贷款资金用于居民消费,或者是消费领域服务业的供给,所以这是一个公共资金和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的撬动效应。 第三,惠及的范围更广。为扩大政策的覆盖面,两项贴息在政策的设计上充分体现了普惠性,全面覆盖居民日常消费和各类群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覆盖领域方面,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支持对象既包括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日常消费,也涵盖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额支出领域,最大限度地满足老百姓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则涵盖了8大消费领域,以支持相关主体改善经营、提高消费服务的水平。在覆盖群体方面,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依托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经办机构,充分发挥其差异化产品和客户群体的优势,既覆盖了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也能够惠及收入波动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则涵盖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可以说,这两项政策广泛覆盖了各类消费者和广泛的消费领域,为大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最后,贴息的流程更高效。为减轻借款人办理的负担,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两项贴息的资金测算、申请、拨付等工作主要集中在贷款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与常规贷款办理流程相比,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主要是需要授权经办机构识别相关贷款账户的交易信息,用于贴息资金的测算。两项贴息政策涉及的贷款利息扣减、贴息资金申请等工作均由经办机构来负责,借款人无需额外的操作。 所以,以上这四项是我们政策设计当中体现的特点。总之,这两项贴息政策是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提振消费的又一次创新探索,我们也将在后续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流程,也期待这些政策能够精准、高效地支持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同时,这些政策也可以和正在实施的消费者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形成“组合拳”,让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得到“国补”更多的实惠。谢谢! 大象新闻记者: 金融机构在落实这两项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请问金融监管总局将如何指导贷款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的实施工作?谢谢。 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 郭武平: 谢谢你的提问。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金融监管总局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配合财政部指导贷款经办机构强化主体责任、优化金融服务,把好事办好。大体是以下三个方面: 在信贷管理方面,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发放贷款资金。完善贷款合同条款,严格借款人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要求,主要是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提振消费和扩大内需。 在贷款用途方面,贷款经办机构要健全信息系统,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符合条件的消费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贷款经办机构要有效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和风险管控,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和套取贴息资金。 在监督管理方面,我们将督促贷款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要求,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测算、审核、申请工作。经办机构对贴息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我们也会督促贷款经办机构总部,建立健全内部问题核查和处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指导各金融监管局将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配合财政部门适时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消费的政策举措,请问接下来如何与财政支持消费有关贴息政策形成合力?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负责人 车士义: 谢谢您的提问。今年以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设立了5000亿元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领域信贷供给。截至6月末,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全国住户消费贷款余额21.2万亿元,全国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的贷款余额2.8万亿元。 此次出台的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从居民消费需求和企业服务供给两端发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体现了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需求端增强居民消费意愿,供给端提高企业优质服务供给能力,与人民银行前期出台的消费领域金融支持政策着力点一致,有利于产生“1+1>2”的政策效应。一方面,贴息政策通过对贷款利息支出的补贴,直接降低居民消费和企业经营的融资成本,减轻财务负担。另一方面,再贷款政策将政策激励与银行对消费领域信贷投放相挂钩,通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低息再贷款,促进银行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投放、让利于经营主体。此外,消费贷款利率由银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贴息部分由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给老百姓,在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同时,也兼顾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配合财政等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强化政策合力,全力做好金融支持消费工作。 一是引导加大服务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再贷款和贴息政策,加大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投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扩大高质量消费供给。我们将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政银企融资对接,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服务业中小经营主体。 二是优化居民消费金融的产品和服务。指导金融机构深化与线上、线下消费场景的融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增强消费金融产品的吸引力,支持居民真实的消费需求。还要提高消费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特征进行产品创新和差异化定价,确保消费金融服务的长期可持续。持续推进支付服务的便利化,聚焦食、住、行、游等消费场景,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消费支付体验。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我的问题是,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聚焦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请问商务部作为有关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如何落实本次发布的相关政策?谢谢。 王波: 谢谢你的提问。本次发布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为相关的经营主体提供了“真金白银”的支持,是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商务部既是服务消费工作的牵头部门,也直接负责实施方案中涵盖的餐饮住宿、家政等行业的管理工作。下一步,商务部将与财政部等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落实《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我们将协同财政部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促消费活动加强政策宣介,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宣传覆盖面。我们还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的作用,推动政策快速精准触达企业,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其次,强化贷款贴息政策审核把关。我们将督促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核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省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让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最后,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跟踪问效。我们将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定期实地走访、行业座谈等方式,梳理经营主体在贷款申请、贴息审核、贴息拨付等环节的诉求和建议,持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同时,我们还将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提升政策实施成效。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 这两项贴息政策有利于激发消费潜力,提升市场活力,但同时,社会非常关心享受政策是否会比较复杂,能否介绍一下获得贴息的具体办理流程?谢谢。 廖岷: 这个问题请于红司长来回答。 于红: 感谢你的提问。我们在政策的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这两项贴息政策设计都遵循了简便易行的原则,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均由贷款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来完成,力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借款人的操作负担。这也是刚才廖部长介绍的政策亮点之一。下面,我来进行一个具体的说明。 首先,介绍一下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的具体操作,借款人在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同时,只需要增加一个操作,就是要授予贷款经办机构相关权限,允许其识别贷款发放账户或者指定账户的交易信息。对于已经签订的贷款,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来取得借款人的相关授权。贷款经办机构将根据大家实际消费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来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定期收取贷款利息的时候,直接扣减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借款人可通过短信、手机APP等方式知晓享受财政贴息的具体情况,不需要其他额外操作。下面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名消费者使用个人消费贷款,在政策执行期内花了20万元用于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消费品,假设该笔消费贷款年利率为3%,在没有贴息的情况下,他全年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是6000元,享受个人消费贷款一个百分点的贴息以后,最高可减少利息支出2000元,这样就可以获得1/3的利息补贴。这是第一项政策的操作。 再向大家介绍一下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具体操作,借款主体同样不需要进行贴息的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的信贷流程在银行办理贷款就行。经办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以后,对经营主体已经支付的利息,一次性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的贴息资金;对于经营主体未来需支付的利息,贷款经办银行在后续按期收取时,直接扣除对应的贴息资金。我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假设一家餐馆在今年10月1日获得1年期的贷款90万元,用于引进设备、扩大场地等经营活动,可以享受的贴息一共是9000元,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假设经办银行明年2月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以此作为时点来划分,经办银行需向该餐馆一次性返还3000元的贴息,将今年10月到明年1月的贴息结清;另外,明年2月到9月,每个月都会直接扣除当月贴息,经营主体每月可以少交750元的利息。谢谢提问。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对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有助于提高消费金融服务供给水平。请问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参与实施的经办银行提出哪些具体要求?谢谢。 郭武平: 谢谢你的提问。我们配合财政部不仅在消费需求端,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激活居民消费潜力,同时也在消费供给端,开展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增效。这两项贷款贴息政策分别从供需两端发力,协同配合、精准施策,预期将促进消费领域良性循环,提升消费市场活力。就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而言,对经办银行有以下四方面要求: 首先,经办银行要聚焦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这8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特别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我们强调要发挥好金融监管总局去年10月份牵头建立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指导银行精准对接,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其次,经办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审批,坚持从严审核、加快放款,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满足消费供给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经办银行要全力配合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贷款贴息工作。经办银行要按月汇总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及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政策到期后,按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贷款经办银行在收到拨付贴息资金后,要及时做好经营主体贴息返还和利息扣减工作。 最后强调一点,我们将引导经办银行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申领贴息资金,并动态跟踪贷款流向,加强资金用途管控,确保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同时,将指导各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地方财政部门强化业务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贴息资金套取挪用风险。谢谢! 寿小丽: 还有两位记者举手,最后两个问题。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记者: 今年6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放缓至4.8%。在推出个人消费贷款贴息以及以旧换新政策的背景下,您是如何看待下半年消费增长的前景? 王波: 谢谢你的提问。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大宗消费更新升级,完善服务消费支持政策,激发服务消费发展潜力,放大新兴消费带动效应,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推动消费持续扩大和提质升级。今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0%,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3%,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了有力支撑。下半年,随着个人消费贷款贴息等各项扩消费政策持续叠加发力,超大规模市场活力和潜力将进一步激发。谢谢!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因为这两项贷款贴息政策涉及到多个部门,接下来为了保障政策的落地落实,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谢谢。 廖岷: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事关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两项贴息政策出台以后,相关的服务者和服务业的经营主体能否真正得到实惠,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制定这项政策的着力点。为了让有限的财政资金能够真正惠及人民群众,防止贴息资金被套取挪用,政策实施的流程涉及经办机构操作、金融监管、财政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还涉及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个方面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好事办好。刚才几位同事从各个层面都作了一些介绍,我再补充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经办机构环节。经办机构是政策实施的重要一线,也是与借款人距离最近的一个环节。两项贴息政策的贷款经办机构都是全国范围经营、客户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为了提高实施效果,两项贴息政策均要求贷款经办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帮助借款人准确理解政策内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来开展贷款的授信,让政策服务于有真实借款需求的个人消费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贴息对象是贷款资金中用于消费的部分,针对这样一个政策的特点,我们在前期工作部署时,要求贷款经办机构要健全信息系统,对从消费者相关资金账户直达商户的消费信息做到精准的识别,确保贴息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支持消费。这项政策非常受重视,今天早上我还接到一些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的询问,我当时跟他们作了解释,我说这项政策这次主要选择的是全国范围经营的、客户规模较大的一些金融机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这些机构参与这项政策执行的时候,它的信息系统就非常重要。这是这个政策当中第一个环节。 第二个环节是金融监管环节。前期政策研究的时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进行了密切的沟通,并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将这两项贴息政策的执行情况要纳入日常的金融监管。这两项贴息是直达用户、惠民、惠企的政策,财政部将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贷款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这里我要强调一点,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授信时,要基于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和信用状况,不得借贴息政策诱导消费者进行借贷。 最后是财政资金的管理环节。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为此,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将按要求做好贴息政策的审核、拨付、清算等各项工作,对贴息资金实行全流程管控。同时,我们建立了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贴息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对发现的情况,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实施这两项消费领域的贴息政策,是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振国内消费,支持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在微观层面把政策用好,在宏观层面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支持我们国内消费能够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一个最主要的动力,这也是刚才另外一位媒体记者的提问,所以我想,这项政策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也在此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我们财政部门工作的支持,谢谢大家! 寿小丽: 谢谢廖岷副部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围绕新形势下为什么要抓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抓什么和怎么抓等重大课题,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发展“两个结合”的重要任务,是诠释践行“两个答案”的重要引领,是持续增强“两个力量”的重要实践,是倾力服务“两个大局”的重要保障。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带动税务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全面进步,引领保障党的税务事业不断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迈进。 进一步增强狠抓作风建设的政治自觉,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力以赴大抓党的建设,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开局,以徙木立信之举实现时代风气之变,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好,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实现革命性重塑。正因为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示范带头抓、动真碰硬抓、以钉钉子精神抓,才确保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以贯之、一抓到底,八项规定展现出改变中国的实践伟力;也正因为八项规定改变了中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得到更加充分彰显,极大增进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信赖和爱戴。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过程,也是“两个确立”深得民心、“两个维护”深入人心的过程。 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定不移抓执行、抓落实,持续推动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与作风建设深度融合、走深走实。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中坚决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对党忠诚的重要标尺,自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在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中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深刻感悟中央八项规定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巨大变化,深刻认识“两个确立”是新时代最重大政治成果,坚决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税务部门见行动。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常态化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对党忠诚教育,着力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建强政治机关、走好第一方阵。 进一步增强狠抓作风建设的理论自觉,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坚持发展“两个结合”,不断强化税务系统理论武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正式提出“两个结合”重大理论命题;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两个结合”、坚守和赓续“魂脉”与“根脉”的重大理论成果。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强调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宗旨、筑牢执政根基,充分体现人民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牢牢守住了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精神养分、启迪实践智慧、凝聚奋进力量,为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提供滋养和动力,牢牢守住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同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有力指导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具体实践不断取得新成效,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早已超越规定内容本身,推动我们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自觉从“两个结合”以及“魂脉”与“根脉”相贯通的高度,用心领悟其中蕴含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着力强化理论武装,不断增强抓好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理论自觉。坚持固本培元,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税务干部在学深悟透上持续下功夫,努力学出坚定信仰、学出人民立场、学出使命担当。坚持激浊扬清,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廉洁元素、纪律印记,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税务干部自觉反对和摒弃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文化,在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中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以文化人,着力培育税务系统新时代廉洁文化,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引导税务干部自觉将他律要求转化为自律追求,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进一步增强狠抓作风建设的思想自觉,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诠释践行“两个答案”,纵深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我们党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那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那就是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一条重要经验。放眼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如此严肃认真地对待自身建设,我们党能够如此高度自觉地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推进自我革命,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首先,党的宗旨属性决定了必须狠抓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我们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党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各种腐蚀因素无时不有,唯有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自我革命,才能永葆生机活力。其次,党的使命任务决定了必须狠抓作风建设。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千秋伟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涵盖领域的广泛性、利益格局调整的深刻性、涉及矛盾问题的尖锐性前所未有,必须一刻不停地锤炼过硬作风、推进自我革命,确保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最后,党在新时代面临的大党独有难题决定了必须狠抓作风建设。一个大党长期执政,如何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世界性难题。针对纠治作风问题及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杂音和奇谈怪论,必须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进一步坚定反“四风”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信心,永远吹冲锋号,把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自觉从践行“两个答案”的高度来把握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思想认识,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坚持不懈把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深刻认识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严重危害。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大,且绝大多数处在基层一线,手中握有执法权,容易受到利益诱惑进而引发作风和廉政问题,必须清醒认识到作风问题中潜藏的腐败诱因,时时刻刻不松劲、不懈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着力健全风腐同查同治机制。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不正之风盛行为腐败提供了“土壤”,而权力不受约束则是腐败产生的“条件”。根治税务领域腐败必须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既通过作风建设铲除腐败的“土壤”,将党风党纪硬要求变为硬举措、让铁规矩长出铁牙齿,向全系统释放一严到底、寸步不让的信号;又通过规范权力运行消除腐败的“条件”,从典型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全方位织密扎牢风腐同查同治之网。持续强化智慧监督提升风腐同查同治效能。小圈子、人情社会是开展监督面临的普遍障碍。要探索进一步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赋能监督,持续完善智慧监督体系,把“写到纸上”的制度规定嵌入信息系统“落到地上”,推动监督如影随形、贯通增效,破解“熟人社会”监督难问题。 进一步增强抓好作风建设的精神自觉,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持续增强“两个力量”,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优良作风与人格力量的内在联系,从新的高度阐释了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强大的人格力量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任何的特殊利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是我们党的鲜明人格品质,也是我们党能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支持的根本原因。强大的人格力量是我们党发展壮大历程中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光荣传统。我们党的百年历史,正是靠作风建设不断涵养强大人格力量的历史。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个务必”,再到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从恢复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入手整顿党风,一直到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以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推动作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都生动诠释了我们党在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中所彰显的强大人格力量。强大的人格力量是我们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重要法宝。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百余年风雨始终风华正茂,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战胜一个个艰难险阻,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离不开优良作风这一强大人格力量的支撑。今年党中央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我们党继续涵养强大的人格力量,确保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不断取得新的更大胜利。 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自觉从增强“两个力量”的高度加强作风建设,培育和增强税务干部的人格力量,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队伍。更加注重推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在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严于修身律己上狠下功夫,示范带动广大税务干部以优良作风为税务工作尽好责、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好务。更加注重帮助年轻干部强化作风养成。年轻干部养成好的作风,是关系到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要充分认识税务年轻干部成长环境的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增进理论素养、强化政治历练,引导他们明辨是非、增强定力、严于律己,扣好廉洁从税“第一粒扣子”。更加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功能作用。基层党组织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对干部作风养成、人格塑造至关重要。各级税务基层党组织要从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监督作用抓起,充分发挥“管到人头”优势和“熔炉”作用,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加强作风养成。 进一步增强狠抓作风建设的行动自觉,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倾力服务“两个大局”,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党的作风建设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植根于党的事业发展土壤、紧密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经受许多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环境不利因素增多,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基础还需进一步巩固,税务领域各项工作任务也十分繁重。形势越严峻,任务越繁重,越需要加强作风建设,越要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尽责担当。 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自觉从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谋划和推进税务工作,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坚决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的任务,倾力围绕“两个大局”担当作为。大力弘扬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的新风正气,以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砥砺税务干部攻坚克难的作风和本领,依法依规依税源征税收费,坚决完成预算收入目标任务,以扛牢主责主业的工作实绩来检验作风建设成效。大力弘扬定了就干、干就干成的新风正气,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着力构建税费征管新模式和重点领域系列监管新机制,抓深抓实日常管理、基础管理,推动税费治理效能整体性提升。大力弘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新风正气,坚守法治正道,坚决同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同时,面对一些国家对我发动的关税战、贸易战、科技战等遏制打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足职能职责坚决作斗争,坚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历史昭示未来,征程未有穷期。过硬的作风过去是、现在是、未来仍将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凝聚人心、汇集力量、赢得胜利的关键所在。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狠抓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扛牢税务职责使命,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多更大税务力量。 政策要点
【立法依据】
【征税范围】
【单位的含义】
【境内消费的含义】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
【扣税凭证】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或情形】
【享受税收优惠核算要求】
【特殊业务纳税义务人及代理人征收管理】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发票开具、作废、红字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地点】
【申报期限】
【预缴管理】
【出口退(免)税管理】
华政观察
政策要点
【明确快递企业增值税纳税事宜】
【明确网络货运纳税人进项抵扣事宜】
【执行期限】
华政观察
政策要点
【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 综合税收政策要点
【中喀协定生效及适用期限】
【中巴协定议定书生效及适用期限】
政策要点
【明确贴息政策支持对象及领域】
【明确贴息标准】
【明确可办理贴息的经办机构】
【明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
【执行期限】
华政观察
政策要点
【明确贴息政策支持对象及领域】
【明确贴息标准】
【明确可办理贴息的经办机构】
【申请流程与监督管理】
【执行期限】
华政观察
| 税收新闻
国务院新闻办就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以优良作风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