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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国债等债券市场发展初期,为提高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和资金筹集效率,我国对其利息收入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积极支持了债券市场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发展壮大,债券发行和交易规模持续增长,此前出台的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目标已经实现,有必要审时度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对于在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可见,此次恢复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采用的是“新老划段”的方式,即存量债券依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利息收入可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仅新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不会对投资者利益和债券市场稳定造成影响,这有助于政策调整平稳实施。
同时债券投资以机构为主,个人投资债券规模很小,且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还可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次政策调整,普通个人投资者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公告,202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
华政观察
该公告的发布,不仅贯彻执行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2号公告”)相关要求,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方式;税收抵免额度的调整办法;补缴税款时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时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方式。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华政观察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依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所载明的再投资时间所在月份,确认其持有该再投资的起始计算时间;以收回投资款的月份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的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时间的节点。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华政观察
公告明确计算税收抵免额度的两种情形:
其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照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所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进行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股息征税比例。
其二,若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情况,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该政策;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财税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2025年6月27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财税2号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财税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八、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华政观察
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补缴税款),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十四、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推出举措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海外资本留在国内再投资。为进一步稳外资、促投入,提高外资留存再投资的积极性。该征管公告的发布不影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一)关于减征对象认定
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2.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1.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应先在其中一项所得中减征,减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项所得中继续减征。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享受减征政策,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留存备查材料,除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还包括:残疾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烈属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享受减征事项的,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并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五、各级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第147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河南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发布本《公告》。该《公告》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限额、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留存资料备查、相关部门配合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确保《公告》贯彻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2026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收入,需按原有政策执行。
(来源:国新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蔡自力,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荣海楼介绍“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周建设: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先生,副局长蔡自力先生,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荣海楼先生。
现在,请胡静林先生作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胡静林:
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今天,我和我的同事们将围绕“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与发展,与大家一起交流。
“十四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税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牢主责主业,税收改革发展取得积极成果。透过这些成果,可以展现“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第一,国家财力基础进一步壮大。“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平稳增长,税务部门累计征收的税费收入预计将超过155万亿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80%左右。其中,税收收入(未扣除出口退税)将超过85万亿元,比“十三五”期间税收总额还多13万亿元;随着2020年社会保险费、2022年土地出让金等征收职责划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十四五”期间累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将超过70万亿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财力基础将不断夯实。
第二,经济社会活力进一步增强。“十四五”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达到10.5万亿元,办理出口退税预计超过9万亿元,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向好、向新。从税务登记的数据来看,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全国涉税经营主体突破了1亿户,比2020年净增加3000万户,显示出我国市场活力足、韧性强。发票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实体经济稳中提质,制造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保持在29%左右,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3.9%。民营经济发展稳中有升,今年上半年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1.7%,比2020年提升了2.8个百分点。区域经济发展稳中增效,县域经济销售额、省际间贸易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比2020年分别提升了1.5个点和3个百分点。同时,税制改革和减税降费为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持,拿与老百姓最密切的个人所得税为例,今年刚刚结束的个税汇算与2020年初次汇算相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人数达到了1.19亿,增加了55%,减税金额增长了156.5%,2020年是1160亿元,今年增加至近3000亿元。
第三,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十四五”时期,我国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税收营商环境也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围绕让办税缴费更简化、更便捷、更省心,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累计为纳税人压减50%的办税资料和25%以上的纸质材料报送,97%的税费事项和99%的纳税申报事项都可以在网上办和掌上办。2024年,世界银行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估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在纳税指标等方面提升很快,与2019年上次评估相比,我国企业年度纳税时间压缩了78.2%,位于各国前列。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四,法治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十四五”时期,以法治为保障的税收治理体系不断健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相继立法实施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正式颁布。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也进一步加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历经24年后开始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付诸实施,有力保障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出台,将有效推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同时,我们依托智慧税务建设,构建了“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在促进守法、查处违法、规范执法中,努力实现对经营主体干扰的最小化、监管效能的最大化。“十四五”以来,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6.21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5710亿元,持续曝光各类典型涉税案件超1500起,全社会税法观念和维护法治公平的意识明显增强。
以上是向大家介绍的总体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回答媒体朋友的问题,谢谢大家!
周建设:
谢谢胡静林先生的介绍。现在请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个人所得税牵扯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具体情况?谢谢。
胡静林:
请我们自力副局长回答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蔡自力:
谢谢你的提问。“十四五”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持续改进征管和服务,不断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促进公平分配、民生改善和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从2021-2024年度个税申报数据看,年收入居前10%的群体,缴纳的个税占比约九成;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汇算后基本无需缴税。由此反映出“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个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持续显现。
中低收入群体少缴或不缴个税,主要与我国个税扣除制度有关。一方面,我国个税扣除项目从国际上看是相对较多的,既有俗称“起征点”的基本减除费用,又有“三险一金”专项扣除,还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商业健康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基本覆盖了大部分民生支出;另一方面,我国个税扣除标准也是相对较高的,比如,每年6万元的“起征点”基本扣除标准,约占2024年我国人均GDP的62.7%。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在40%以下。
在促进民生改善方面,“十四五”期间,国家聚焦减轻居民的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不断完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增加扣除项目“扩围”,又提高扣除标准“加力”,以新个税优惠的“温度”传递国家改善民生的“力度”。以今年刚结束的个税汇算为例,全国有超过1亿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30-55岁“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是主要受益人群,人数占比超八成,享受减税金额占比超九成。
“十四五”期间,国家还出台或延续了一系列个税优惠政策,其中,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400元以下汇算补税豁免等受众面广的优惠政策,减免个税5800亿元,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政策自2022年10月实施以来,已退还个税111亿元等,有效减轻了这部分人员税收负担。
在促进税法遵从方面,新个税制度要求纳税人自行按年度办理汇算,有利于社会公众在亲身办税中增强税法意识。为便利纳税遵从,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升级个税APP,为上亿纳税人提供申报智能预填服务,纳税人登录APP简单确认即可快捷完成补退税,简便易行好操作。这一点大家一定都有感受。
我们还以精准监管促进遵从,坚决依法严查偷逃税,累计曝光60余起网络主播、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偷逃税案件,在警示震慑中强化依法纳税观念。从今年刚结束的个税汇算看,有超过1亿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1300多亿元,还有700多万纳税人自行依法申报补税480余亿元。这一退一补中,体现了我国新个税制度带来的法治规范和公平正义。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
税收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能否介绍一下税收数据反映出“十四五”时期我国高质量发展有哪些亮点?谢谢。
胡静林: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十四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说,亮点纷呈。
一是新质生产力加速成长。2021-2024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3.9%,今年上半年增长14.3%,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占全部制造业比重由2020年的15.3%提升到今年上半年的16.9%,创新产业势头强劲。同时,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加深,2021-2024年,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0.8%。
二是区域发展更为协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动力源地区的销售收入占全国的比重超过了50%,今年上半年,三大区域的对外销售收入分别增长4.2%、6.2%和5.6%,高于总体增速,反映出这些地区对域外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县域经济销售收入占全国比重由2020年的22.8%上升到今年上半年的24.3%,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加快。
三是绿色转型不断加快。2021-2024年,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在内的清洁能源发电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3.1%,占全部电力行业销售收入比重由原来的30.3%上升到33.8%。与此同时,生态保护类相关行业的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6%,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是开放水平持续提升。“十四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外商来华投资稳步增长。截至今年6月底,外资涉税经营主体的户数比2020年增长了12.7%,外资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出口退税数据显示,2021-2024年,全国税务部门办理的出口退税年均增长6.6%,按可比口径,今年上半年增速进一步提升为7.1%,反映出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国外贸出口的强劲韧性。
五是共享红利加快释放。2021-2024年,国家在养老、托幼、医疗、教育等领域实施的惠民税收优惠政策,年均减免税增长11.7%,有力促进了民生改善。消费需求稳定增长,发票数据显示,2021-2024年,全国商品消费年均增长6.8%,今年上半年增长7.7%。
以上这些数据,从五个维度反映了“十四五”时期我国高质量发展呈现的一些亮点,其他方面的亮点还有很多,今后的亮点一定会更多,更值得期待。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十四五”期间税务部门在跨国税收协调与合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主要从哪些方面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谢谢。
胡静林:
这个问题请道树副局长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
感谢您的提问。“十四五”以来,税务部门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深度融入国际税收治理,助力我国对外开放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
我们致力于加强多边税收合作,积极推动中国税务的朋友圈越来越广。自2019年我国首倡发起“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来,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7个国家和地区,观察员增加至31个。依托合作机制,先后在中国、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格鲁吉亚、中国香港举办了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吸引了80多个国家、16个国际组织参加,累计形成29项重点成果,今年9月还将在尼泊尔举办第六届论坛。合作机制致力于推动各方共建共享,目前已在全球范围内建成北京、利雅得等6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培训覆盖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0多名财税官员,助力各国税收征管能力提升。
我们致力于优化跨境税收服务,积极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底气越来越足。主动融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创新推出“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不断丰富完善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截至目前,累计发布11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持续更新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帮助“出海”企业“一站式”了解海外税法环境、提高合规能力。今年年底前,我们还将发布智利、葡萄牙等5个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
我们致力于支持入境投资和消费,积极促进国内市场“引进来”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十四五”期间,外资企业累计有超过6300亿元的利润享受到再投资税收优惠,最近国家又进一步出台外商再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在政策落实中,税务部门为超过1000个“引进来”重点外资项目配备了服务人员和团队,帮助其更好适用中国税收政策。今年以来,我们在全国推广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退税办理效率提升40%以上,有力支持了入境旅游和消费。前不久,一位荷兰游客在成都的退税商店选购了一款1.7万余元的商品,现场申请退税后5分钟就收到了1500多元的退税款,他又用这个退税款进行了二次消费。今年1-6月,国内离境退税商店数量成倍增加,已经超过7200家,享受退税人数同比增长186%,退税商品销售额及退税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4.6%和93.2%,境外旅客“中国游”热度持续提升。
我们致力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积极推进中国税务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我们通过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平台广泛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逐步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全球税收治理的重要参与方和贡献者。我们持续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90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同时,我们还积极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机制解决跨境税收争议,“十四五”以来累计为我国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近百亿元。
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刚才发布人提到,这些年国家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对稳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营主体对此非常关心。请问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谢谢。
蔡自力:
感谢你的提问。“十四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聚焦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关键领域,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既为市场主体和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了强劲动力。税务部门始终坚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打实,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开展“政策找人”,在政策直达快享中增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据统计,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预计到今年年底将达到10.5万亿元,年均新增减税降费超2万亿元。从政策导向看,聚焦支持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3.6万亿元,占比达到36.7%;从受益主体看,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在各类规模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共享受新增减税降费6.3万亿元,占比达到64%。
在国家税费优惠和其他相关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十四五”时期我国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制造业发展量稳质升。发票数据显示,2021—2024年,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保持在29%左右,为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撑。特别是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稳步推进,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9.6%和10.4%,今年上半年同比分别增长8.9%和11.9%。其中,新能源车、光伏设备、锂电池“新三样”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7.6%;工业机器人、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业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23.2%和17.2%。二是创新动能增势较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税收支持政策。“十四五”期间,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力度不断加大,其中2024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32万亿元、享受户数61.5万户,较2021年度分别增长25.5%和16.7%,为我国研发投入强度提高到2.68%发挥了关键作用。三是民营经济稳步壮大。发票数据显示,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占全国比重由2020年的68.9%提高至今年上半年的71.7%。其中,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民营企业2021—2024年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24.1%和50.1%,展现出更强的发展活力和潜力。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加力提效做好政策辅导、便利享受和规范执行等工作,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主责主业,请问“十四五”时期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有哪些特点?谢谢。
胡静林: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国税收收入,在规模上是稳步增长,在结构上是不断优化,呈现出“量增质优”的特点。
从行业结构看,占比最大的是制造业税收,近年来均保持在30%左右,反映出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在税收上的“压舱石”作用;增速最快的是信息软件和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其税收占比,2024年较2020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
从税种结构看,“十四五”期间直接税比重超过40%,较“十三五”期间提高了1个百分点,反映出税收的调节分配功能在增强,我国税制结构在优化。
从税收与经济的协调性来看,经济决定税收,但也会有一些因素影响,造成经济与税收不完全同步。比如,减税降费因素,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力度较大,这对经济增长具有拉动作用,对长期税收也是有利的,但是会减少当期的税收收入。再如,价格变动因素,GDP增速是以不变价计算,税收收入是以现价计算,价格特别是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对税收收入影响很大。从过去10年看,PPI的增减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同幅度增减。可以说,这两年的税收受PPI影响是比较直接的。还如,税源结构因素,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科技创新,我国经济税源发生了一些结构性趋势性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对税收贡献相对较大的房地产等传统行业增速下降,带来相应税收增速放缓甚至减收;“新三样”等新兴行业发展势头好,但是税收总体规模较小,而且享受的优惠政策比较多,现阶段对税收增长的拉动作用还不够大。剔除这些因素后,我国税收收入与GDP增速大体是匹配的。谢谢!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违法者的依法查处就是对守法者最好的保护。税收部门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在“十四五”期间是怎么维护税收法治公平的?谢谢。
胡静林:
请道树副局长回答。
王道树:
谢谢您的提问。“十四五”时期,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着力推进税收立法,健全税法体系,并且坚持促进守法、查处违法和规范执法一体推进,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促进守法方面,我们注重通过精准宣传辅导,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也通过曝光违法案件,以案示警促进依法经营。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A级纳税人超过375万户,比2020年增加近100万户。对这些A级纳税人,我们联合29个部门予以激励支持。比如,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十四五”期间累计为3621万户次诚信纳税人发放信用贷款11.3万亿元。我们还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十四五”期间,累计有3362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自我改正后实现信用修复,11.5万户“黑名单”企业达到合规条件后从名单中移出。
在查处违法方面,近年来我们积极会同公安、人民银行、法院等八部门健全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特别是紧盯团伙犯罪,对职业化、网络化、跨区域涉税违法加力狠打,2024年以来查处779个职业化犯罪团伙,对973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838人受到震慑主动投案自首。我们紧盯重点人员,依法查处了一批包括网络主播、明星艺人在内的高收入人员偷逃税案件。其中,2021年以来,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达360余起,查补税款30多亿元。我们紧盯骗享优惠,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十四五”期间,累计查处骗取和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案件2.18万起,查补税款269亿元,坚决不让税费优惠政策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在规范执法方面,我们持续健全动态“信用+风险”的监管体系,着力推进精确执法、精准监管,努力把大部分中低涉税风险化解在申报前或申报中,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今年上半年,实施涉税风险事后应对的户次下降了20.6%,但通过风险管理入库的税款增长了12.7%,反映出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提升。今年国办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之后,我们结合实际细化了29项规范涉企税务执法的具体任务,着力推进涉企税务检查减频控量、提质增效。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法治公平就是最优的营商环境、最好的税收支持”这一理念,一以贯之秉公执法,积极促进企业在合规经营中发展壮大。
谢谢。
大象新闻记者: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改进和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能否介绍一下“十四五”时期老百姓办税缴费方面的新变化?谢谢。
胡静林:
请海楼总经济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荣海楼:
感谢您的提问。办税缴费便利度跟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反映我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十四五”期间,税务部门连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提供更加省心省力省时的办税缴费体验。和以往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首先是办税“跑马路”少了,“走网路”多了,办税服务厅里排长队基本成为了历史。以北京涉税业务量最大的朝阳区办税服务厅为例,其服务辖区近40万户企业和400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大厅过去常年是熙熙攘攘。随着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在全国上线,现在“云端”的办税大厅热闹起来了,实体的办税大厅变得清静了。前些天,我们去调研的时候,碰到一个企业的会计,这家企业要从外省迁到北京朝阳,以往需要往返1000多公里提交资料现场办理,如今在网上就可以办。相信以后这样便利化的办税场景会越来越多。
第二个变化就是发票“纸质票”少了,“电子票”多了,纳税人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去领票开票寄票基本成为了历史。在“纸质票”的条件下,纳税人需要经常去办税大厅申领发票,领回以后要精心保管好,生怕“票丢了”;开票的时候要精细安排好,生怕“票少了”不够用;开票以后还要一张一张打印好,交给受票人,有时候还要邮寄过去;票用完以后还得清点好,再到办税大厅验旧换新,可以讲牵扯了纳税人不少的精力和成本。“十四五”期间,我们推行了全环节、全要素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可线上领票、开票,票开好以后实时就能电子送达受票人。现在大家去餐厅吃饭、酒店住宿,仅需要在前台扫一下二维码,发票很快就会发到手机上来。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每年约减少印制300亿张纸质发票,节约企业发票开具、邮寄等用票成本1000亿元以上。在这里,我们也倡议大家在消费之后主动索要发票,这不仅有利于电子发票更好地推行,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还是为国家税收做贡献。
第三个变化是报表“手工填”少了,“自动填”多了,企业抱着厚厚的资料去税务机关现场申报办税基本成为了历史。过去,纳税人在办理日常申报的时候,需要从一堆堆的发票报表中去找数据来填纳税申报表,费时费力并且容易出错。现在,我们的智能申报系统可以为很多纳税人预先填好数据,纳税人确认后一键提交,就可以一次完成多个税种的申报和缴税,申报的时间也提速到按分钟办理。
以上的这些变化,不仅体现了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善,实际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缩影。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出更多务实便利管用的服务措施,不断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强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请问,税务部门在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胡静林: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十四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着力推动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税务部门坚持立足自身职责主动作为,坚决抵制以损害税收公平为代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积极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上下步调一致,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税务部门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更有基础和条件,必须做到上下同心、步调一致。我们注重发挥这一特点和优势,自2024年初以来,扎实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明令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要坚决抵制,不得参与配合,对企业正常迁移不得设置障碍,并紧盯相关税费的申报异常、收入异常和减免异常等问题,依托税收大数据建立监测指标体系,按月开展常态化监控分析,对先后发现的3000多条疑点线索及时组织排查,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及时推动查处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协同纠治违规招商引资乱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我们要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服务,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避免各地对税费政策理解不一带来的执法差异,近年来我们发布了系列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与此同时,先后在华东、东北等六大区域,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实现区域内执法标准统一。我们还将征管程序和服务标准嵌入信息系统,为税务执法装上“公平秤”和“标准尺”,着力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执法差异。
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推进法治公平,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公平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石,我们一方面注重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推进税收政策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助力夯实法治基础。比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纳税地点,从证券账户的开户地调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从而防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以享受地方为“争夺”税源而违规实施的奖补问题。又如,对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明确实质性运营标准,凡享受优惠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以防范骗享优惠带来的区域间不公平竞争。我们还统筹线上和线下“两个市场”,积极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于今年6月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既促进平台经营者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又引导平台与平台之间、商户与商户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更公平竞争,为线上平台经济与线下实体经济“两个市场”更好发展提供积极支持。
谢谢。
周建设:
请继续提问,还有两位记者。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绿色税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王道树:
谢谢您的提问。这些年来,我们都切身感受到天更蓝了,水更清了,山更绿了。这凝聚了方方面面的不懈努力,其中,税收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十四五”期间,我国绿色税制建设不断完善。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专项政策“多策共促”,涵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等多个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2021年至今年6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专门的绿色税种实现税收收入2.5万亿元;推动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减税降费1.5万亿元。通过这“有增有减”的调节,绿色税制的政策不断优化,优惠更加精准,管理持续创新。从节水、减排、利废等方面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从促进“节水”来看,作为“十四五”时期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继2017年12月起在10个地区开展之后,于去年12月1日向全国推开。今年上半年取得“三增两降”的积极成效,新试点地区税收收入比原水资源费增长8%,纳税人户数比原缴费人户数增长19.6%,新增申领取水许可证0.46万户,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量较去年季度平均分别下降20.6%和57.7%,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从促进“减排”来看,“十四五”时期,这方面的减税降费近1万亿元,有效发挥了对企业的激励引导作用,推进形成了“国家减税—企业减排”的良性循环。比如,享受环保税优惠政策的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从2021年的5589户增加到2024年底的6218户,增幅达11.3%,同期累计享受环保税免税389亿元。在系列促减排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重点调控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环保税收入,2024年比2020年分别下降4.8%、11.7%,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减排降污的效果。
从促进“利废”来看,一方面,税费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十四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其中,全国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达3396亿元,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创新不断加强,特别是2024年4月起,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截至2025年6月底,全国有1.33万户资源回收企业向167万名自然人反向开票,开票金额5152亿元,开票份数511万份,既有力支持了“两新”政策落地落实,又有力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部署,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推动税制更优、落实更好、生态更美,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谢谢。
周建设:
最后一个问题。
海报新闻记者:
随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全国上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持续深化,我们愈发感受到智慧税务建设带来的便利,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情况?谢谢。
荣海楼:
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建设智慧税务是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并且纳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数字化发展大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全面推进税费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在便利税费业务办理、规范税务行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治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设智慧税务旨在便利办税缴费,实现各项税费业务的高效能办理。为更好适应越来越庞大的办税缴费群体和越来越多样化的办税缴费需求,我们注重围绕从线下办到线上办、从人工办到自动办、从分散办到集成办的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办税缴费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特别是上线运行了全国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推出“智能开业”“自动算税”“问办协同”等业务办理场景,90%的高频办税缴费业务可以在3分钟内办结,70%的纳税人仅需一键确认或者补正少量的信息就可以完成纳税申报。
建设智慧税务还重在规范权力行使,推进税务行政执法的高效能管理。规范税务人也是为了更好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我们注重技术变革推进业务变革,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的干预。特别是以“数据+规则”为驱动,打造智慧监督体系,在各个业务系统中嵌入了监控预警的指标,对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进行事前提醒、事中阻断,事后按周期自动扫描,及时查错纠错,在规范用权、有效治权中一体防控税收流失风险、执法风险、廉政风险。
建设智慧税务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服务发展大局,助力国家经济社会的高效能治理。以数电发票为例,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超过6100万户,开票金额占全部发票金额的比重超过90%。通过对发票这一重要商事凭证的全面数字化重构,不仅让纳税人用票更便利,而且提高了开票-结算-回款的财务周转效率,有利于降低经济活动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随着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税收大数据归集性快、涵盖面全、颗粒度细的特点进一步增强,以此为驱动力推进的智慧税务建设,将致力打造一个拓展性更强的公共服务一体化应用平台,让智慧税务在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贡献更多的税务智慧。谢谢。
周建设: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再见。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坚持统筹衔接、保障公平,与现行民生政策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可负担、政策可持续;坚持安全规范、简便易行,严格资格审核,规范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自2025年起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按比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地方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二)补贴发放时间。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育儿补贴政策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确保本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人口与发展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育儿补贴制度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做好衔接规范。各省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地区差异较小的省份也可在本省份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