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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 综合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2号
政策背景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该政策旨在为2025年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奠定税收制度基础,核心是破解封关前三大瓶颈:零关税覆盖不足(仅21%税目)、享惠主体受限(仅企事业单位)、货物流动壁垒(限于自用)。通过重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框架,将零关税商品扩大至74%税目(约6600项),享惠主体扩展至全岛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并允许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同步优化加工增值规则(如取消企业主营业务占比限制)及通关流程,预计降低企业进口成本20%-30%。此举标志着我国以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驱动海南成为“双循环”枢纽的关键部署。
政策要点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1、“一线”(海南与境外)政策解析:
(1)“零关税”适用范围
①享惠主体: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科研机构、高校附属机构);②免税对象: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负面清单管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③目录外商品占比:约6600个税目(占全部商品74%),较封关前1900个税目(21%)大幅扩容。
(2)目录内商品管理
①征税商品目录内货物照章征税;目录外货物享“零关税”,但需符合海关电子账册监管要求;②自愿纳税机制:享惠主体可主动申请放弃免税资格(12个月内不可恢复同类货物免税)。
2、制度突破
负面清单模式对标国际自由港(如新加坡),74%零关税比例显著降低企业进口成本(预计20%-30%)。
3、挑战
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政府动态调整,需防范认定标准不透明导致的寻租风险;电子账册监管依赖信息化系统,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可能上升。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二线”(海南与内地)政策解析:
(1)货物进入内地的税收规则
①补税原则:“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需按进口料件补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例外情形: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关税(仅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增值政策优化
①取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的限制;②允许跨企业累计计算增值部分;③纳入岛内自产货物价值。
2、产业链赋能
加工增值规则放宽直接利好高端制造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企业可通过分散生产环节叠加增值,实现“零关税”进入内地市场。
3、待明确问题
跨企业增值核算需细化监管细则(如账册衔接、价值核定方法),否则易引发避税争议。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1、岛内流通政策解析:
(1)自由流通机制
①享惠主体间流通“零关税”货物免补进口税,仅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②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如个人)需补缴进口税。
(2)限制突破:打破封关前“企业自用”限制,允许享惠主体间货物自由流动(如科研设备共享、产业链协作)。
2、集群效应
自由流通促进形成“研发-生产-销售”岛内闭环,尤其利好文旅、航空维修等需设备共享的产业。
3、风险点
若监管不力,“零关税”货物可能通过非享惠主体变相流入零售市场(如个人代购),需强化流通溯源。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华政观察
1、特殊商品管理政策
(1)交通工具及游艇
交通运输/旅游企业可“零关税”进口车辆、船舶等,但需满足:
①航空器须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②车辆往返内地每年≤120天(点对点运输除外)。
(2)保税维修扩容
允许38类商品开展保税维修(如机动车零部件),覆盖旧机电目录中维修需求旺盛品类。
2、开放升级
保税维修范围全国最广,支持海南打造“全球维修中心”,但需与内销政策衔接(目前维修后货物需出境再进口)。
3、执行难点
交通工具“本地化运营”要求(如120天限制)可能影响跨省物流企业布局意愿。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上述政策的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零关税”商品范围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零关税”商品比例达到74%。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降低岛内企业生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大幅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对于展示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具有重大意义。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25〕13号
政策背景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该政策是为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提供制度保障,旨在构建以“零关税”为核心的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体系。此前海南已试行原辅料、交通工具等三项“零关税”政策,但覆盖范围有限(仅1900个税目),且享惠主体和流通条件受限。封关后需建立统一、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财政部等三部门因此制定《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负面清单管理替代原正面清单,将“零关税”税目比例提升至74%(约6600个税目),大幅扩大开放范围。同时,政策将享惠主体扩展至全岛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允许“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旨在降低企业成本、延伸产业链、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海南成为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门户。
政策要点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是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核心制度突破。其核心意义在于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替代传统正面清单,对仅占商品总数约26%的目录内商品征税,其余约6600个税目(占比74%)享受“零关税”,较封关前覆盖范围扩大3.5倍,大幅提升贸易自由化水平。
清单是支持海南自贸港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一方面,清单大幅提升了货物贸易管理的透明度。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首次全面系统地列明了国家现行实施禁止、限制管理措施的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另一方面,清单大幅提升了货物贸易的开放度。清单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守牢生态环保底线等前提下,结合海南自贸港发展需要,放宽了对部分进口货物的管理措施,简而言之就是放宽限制、扩大开放试点。
具体来看,清单对60个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取消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覆盖约80%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基本能够满足海南企业生产自用需要;同时,在现行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基础上,允许38个商品编码的产品在海南自贸港开展保税维修,实现该领域全国最高开放水平。
|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政策背景
为统一新疆地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于2025年7月22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内容涵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扣除规则、特殊事项处理及征管要求等关键领域:
政策要点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及项目报告时间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当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报告。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分期、用地、总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容积率、关联方交易、融资、销售、扣除项目、税款缴纳、成本和费用的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等;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工程结算书、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等;
(五)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清算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除特殊情形外,应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并出具清算审核结论。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纳税人自取得首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之日起,应当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上一个预征税款所属期期末。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或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销售面积的归集时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上一个预征税款所属期期末。
六、关于共同成本、费用分摊
不同清算单位之间或同一清算单位中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
(一)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其他共同成本、费用,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二)同一清算单位中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其发生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八、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列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九、关于公共设施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中规定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2.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或备案记载为全体业主所有的;
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4.已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5.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但纳税人提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十、关于人防设施
纳税人依法配建并验收合格的人防设施,建成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
纳税人未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
纳税人转让由人防设施改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使用权或自用的,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其他地下设施
纳税人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设施(如储藏室、车库等)按以下原则处理:
转让所有权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确认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使用权或自用的,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房屋装修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支出允许扣除。
装修支出是指纳税人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不包括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装饰用品或与房屋连接但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
十三、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十四、关于整体购买未竣工项目继续建设后转让加计扣除
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其购买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及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核定征收率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10%。
采取核定征收的,尾盘申报与清算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保持一致。
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十六、关于清算税款办理期限
清算审核结论为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税;清算审核结论为退税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抵)税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作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土地增值税公告的核心意义在于统一执法标准、化解历史争议并精准服务区域发展。该公告首次以省级文件明确四项关键规则:强制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成本以终结税企纠纷;将样板房、售楼处装修费纳入开发成本抵扣,预计降低房企税负10%-15%;创新规定无偿移交政府的无产权车位可同步确认收入与抵扣成本,解决"收支不匹配"难题;针对农产品加工、工业用地等新疆特色产业定制分期缴纳、成本归集规则。此举压缩基层自由裁量空间(预计显著减少清算争议),同时通过差异化条款支撑边疆产业发展,为西部省份提供"政策确定性+区域适配性"的税制改革样本。
|税收新闻
今年12月18日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海南自贸港建设迈向新起点
(来源:人民日报)
2020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5年多来,一批标志性、引领性创新举措相继推出,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经党中央批准,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定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昌林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
全岛封关运作是什么
“全岛封关运作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王昌林表示,封关是指将海南岛全岛建成一个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实施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制度。
“‘一线’放开”,是将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作为“一线”,实施一系列自由便利进出举措;“‘二线’管住”,是将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作为“二线”,针对“一线”放开的内容实施精准管理;“岛内自由”,是在海南自贸港内,各类要素可以相对自由流通。
“封关不是封岛,而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对于加快吸引全球优质要素集聚、促进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昌林告诉记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现阶段封关政策措施,并将于全岛封关之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可概括为“四个更加”——
实施更加优惠的货物“零关税”政策。“一线”进口的“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将由21%提高至74%,在岛内享惠主体之间可以免进口税收流通,加工增值达到30%的可免关税销往内地。
实施更加宽松的贸易管理措施。在“一线”进口方向,对全国现有的部分禁止、限制类进口货物作出开放性安排。
实施更加便利的通行措施。以岛内现有8个对外开放口岸作为“一线”口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径予放行;设置运行海口新海港、海口南港等10个“二线口岸”,对进入内地的货物创新采取多种便捷通行举措。
实施更加高效精准的监管模式。对“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等实行低干预、高效率的精准监管,保障各项开放政策平稳落地。
封关后将产生什么变化
封关后,进出海南岛会不会不方便?
“按照现阶段封关制度设计,除部分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需要接受查验外,大多数货物以及所有的人员、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进出海南岛,仍按现行规定管理。”王昌林表示,封关后,海南自贸港将继续保持与内地之间的便捷往来,“各类主体特别是广大旅客进出海南岛不仅不会受到影响,还将享受到更好的旅行体验和服务。”
封关后,海关将如何实现高效便捷监管?
“‘一线’放开什么,‘二线’就管住什么,做到既精准管住,又高效便捷。”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令浚告诉记者。
“一线”进口方面,将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将对进口“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按规定实施径予放行。
“二线”出岛方面,突出智能高效监管。“二线口岸”将设置海关监管通道和非海关监管通道。在海关监管通道,海关将对“零关税”货物、享受加工增值政策的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实行管理。对这三类货物,海关实施“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模式,企业可先办理货物“二线”出岛手续,后续再集中办理报关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其他国内流通货物,经非海关监管通道通行,由海南省按现行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最大程度便利海南与内地贸易往来。
封关后,货物税收政策相比封关前有哪些变化?
“‘零关税’是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介绍了封关后货物税收政策的主要安排: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可免征进口税收;“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之间可在免进口税收条件下进行流通;对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时,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据廖岷介绍,封关后将产生3方面明显变化——“零关税”商品覆盖面显著提高,享惠主体范围明显扩大,政策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也将激发市场活力,大幅提升海南自贸港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对海南来说意味着什么
“着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的要求。全岛封关运作之后,更有利于海南聚集全球要素、配置全球资源、促进产业发展。”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表示,海南将推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四大主导产业补链延链、优化升级;坚持“向种图强”“向海图强”“向天图强”“向绿图强”“向数图强”,打造新质生产力重要实践地;建设人才荟萃之岛、技术创新之岛。
“海南自贸港建设已进入成形起势、即将全岛封关运作的新阶段。”冯飞表示,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海南的开放力度越来越大、产业体系越来越优、发展环境越来越好、群众获得感越来越强。
以开放发展为例,5年来,海南实际使用外资1025亿元、年均增长14.6%,境外直接投资97.8亿美元、年均增长97%,新设外资企业8098家、年均增长43.7%,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年均增长31.3%和32.3%,176个国家和地区在海南投资。
制度集成创新是海南推进高水平开放、推动改革落地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海南先后培育形成20批、166项创新案例,其中40余项案例在全国推广。”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介绍,这些举措包括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信用修复“一口申请、一网办理”,率先建立全省统一公开透明的土地信息推介平台等。
商务部部长助理袁晓明表示,商务部将继续全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一是支持海南自贸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持续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二是持续发挥全岛自贸试验区、全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开放平台叠加优势。三是结合海南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有何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遏制刷单等无序竞争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有何作用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相关配套《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报送渠道,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协助企业完成报送。
《规定》和配套《公告》将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的有效监管、遏制无序竞争?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有何意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如何遏制无序竞争?
共享涉税信息提升监管效能,规范招商引资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
浙江湖州凌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佣金为网店客户刷单,通过对网店商品进行虚假交易,提高网店的成交量及好评率等,不久前被依法查处曝光。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然而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使监管缺乏有效信息,一些平台内经营者钻取漏洞,进行虚假营销、刷单炒信、销售伪劣商品与提供低质服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配套《公告》进一步明确了MCN(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等机构报送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涉税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更加透明、可追溯,也更好被约束。
“相关涉税信息为监管部门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和数据支撑。”安徽财经大学教授经庭如分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全量获取不同地区、企业的线上经营相关数据,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比如,依托全量数据比对分析,能及时发现虚假营销、恶意刷单、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逐底竞争,助力合法经营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发展环境。
此外,平台企业及其内经营者具有跨区域经营和“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特点,部分地区为吸引平台企业入驻搞“政策洼地”,相关违规招商引资多发频发。
“违规给予大量地方奖补,阻碍了要素资源跨区域合理流动,严重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认为,《规定》的实施为破解地方违规招商问题提供了重要抓手,通过平台报送的经营者身份、收入、经营地等信息,可打破“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获取地方奖补和地方违规实施奖补等行为,既有利于遏制“内卷式”招商引资,又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更自由、高效、合规流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对打破地方行政壁垒有何意义?
统一涉税报送规则标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跨区域经营需要跨区域的统一规范执法。此前,部分地方存在执法标准地域差异,特别是个别地方存在“监管洼地”,严重助长了不公平竞争。
《规定》明确,平台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配套《公告》进一步列举了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8类常见的互联网平台,并明确报送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
“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口径、频率,意味着无论平台企业总部设在哪里、业务覆盖多少省份,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还需要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规定》要求,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促进实现全国监管执法统一。
同时,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一体推进依法治税,具有政策统一、执行统一、流程统一等优势。“税务部门跨区域协调能力强,有利于打破地方行政壁垒,解决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施正文认为,这有利于消除区域间因执行标准不一、监管能力差异造成的“执法鸿沟”,促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正、严格地执行。
是否会加重相关纳税人负担?
精准锁定偷逃税款人员,更好保护守法经营者
根据现行纳税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平台内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和从业人员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只有少数高收入且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税负将提升至正常合理水平。
“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主体的差异。”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分析,一方面,充分保护了占经营主体总数超九成的中小微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活力;另一方面,精准锁定偷逃税款的高收入人员,无论是隐匿直播打赏、佣金分成等多元收入的主播,还是通过关联交易、拆分合同等方式转移利润的平台内大商户,或是与MCN机构、合作方合谋虚假申报的不法分子,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税务部门将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虚假申报、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整治不法分子,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张巍认为,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让每个经营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