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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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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政策背景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华政观察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基本要求,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以及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等事宜。为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执行,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要求。
政策要点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华政观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报送:
Ø 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Ø 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Ø 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报送:
Ø 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Ø 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
Ø 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华政观察
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将其运营的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基本信息,一并填报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同时,应当分平台分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等表单。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1.常规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2.首次报送:在《规定》施行前已开展业务的平台,需在2025年7月1日至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自身基本信息。首次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需在2025年10月1日至31日内。
3.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报送涉税信息,可申请延期。需填《延期报送申请表》,获批后凭《延期报送通知书》延期。不符合条件的,将收到《不予延期通知书》。发现已报送信息有误,须在发现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更正。停止互联网经营业务后30天内,须报送《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政策背景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华政观察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政策要点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华政观察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华政观察
在我国增值税体系中,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类型,从业人员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默认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如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适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相关政策。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及税款缴纳。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华政观察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依据各项税费完税凭证及申报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再提供相关支出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依据,降低了所得税扣除凭证审核难度。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
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双向互认】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厄瓜多尔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厄瓜多尔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便利措施】
二、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操作流程】
三、中国AEO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厄瓜多尔进口商,由其按照厄瓜多尔海关规定申报,厄瓜多尔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填报方式】
四、中国企业自厄瓜多尔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厄瓜多尔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EC)+企业编码,例如“EC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确认厄瓜多尔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华政观察
中厄AEO互认已超越单一的通关便利化工具,通过“降查验、保应急、强协同” 机制直接提升物流效率,以AEO认证为纽带推动中厄企业信用标准互认,为全球化供应链注入确定性。企业需精准执行编码申报规则(如“AEOCN+10位”),并借势优化跨境产业链布局,方能充分释放互认红利,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优化贸易安全的同时深化中厄经贸合作,拓展区域市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全球化布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近日联合省医保局推出医疗保险“线上退费申请”服务,通过流程再造和系统优化,解决用人单位办理医保退费申请在税务、医保部门“两头跑”的难题。
“此项服务不仅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也大幅缩短了退费业务的办理周期。”贵州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游震介绍,此项服务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将传统线下纸质申请转变为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业务信息数字化流转;二是与医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平台实时获取退费核验数据,替代原有的人工核验环节。用人单位因错缴、误缴产生需退还的社保费,可自行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退费申请,税务部门及时将退费申请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递至医保系统,用人单位无须再到现场办理。
该服务自今年5月下旬上线运行以来,已实现全省退费网上受理申请全覆盖,在“退费申请网上办理、申请资料线上流转”的新模式下,退费申请办理效率提升60%以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聚焦智能装备企业发展实际,从源头防控、风险自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企业健康发展筑牢合规基石。
去年12月,青岛市印发《关于构建创新型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2025—2027年)》,提出加快构建“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其中,智能装备是聚焦突破发展的5个新兴产业之一。
开展“税务体检”,既治已病更防未病
前不久,青岛嘉恒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世界首台18000吨折弯机正式投入使用。
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嘉恒新能源专注于风力发电塔架高精度特种钢管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研发投入的加大,我们愈发感觉到税务合规建设的重要性。‘税务体检’打消了企业在研发创新中的顾虑。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我们建立起‘研发项目—费用归集—申报审核’三级内控机制,逐一排查潜在的税务风险点,确保依法合规适用税费政策。”该公司财务总监崔平说。
为帮助企业做好税收风险源头把控,青岛市税务部门运用税收大数据为智能装备企业量身定制“体检清单”,就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政策适用情况开展“税务体检”,根据“体检结果”提出合规建议,帮助企业优化内控管理。
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薛春燕介绍,税务部门在体检中发现企业存在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不够准确的风险后,提供了专门的政策适配性辅导,还运用大数据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风险预警,帮助企业提前排查潜在的税收风险。
“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我们不仅及时规范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还在前端强化涉税风险防控,积极‘防未病’。今年以来,公司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33万元。”薛春燕说。
全链条溯源涉税信息,引导“全链合规”
专注于橡胶机械领域的软控股份,业务规模长期位居世界前三。作为软控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成为青岛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链“链主”企业,近年来,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发挥“链主”作用,带动本地中小企业融入高端装备配套体系,通过技术赋能、订单合作等方式,实现全产业链的扩能提质。
结合“链主”企业对整个产业链发挥的整合和引领带动作用,青岛市税务部门依托“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以“链主”为支点,将税收风险管理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探索建立涵盖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适用、风险追踪等领域的风险管理链路,实现从原料采购到销售开票的全链条涉税信息溯源。
“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税务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向上游延伸至原料供应商的采购管理,向下游覆盖客户端的销售监控,通过全链条涉税信息追溯机制,实现涉税风险指标智能识别、应对和处理。”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高彤欣说,“税务合规已经成为我们选择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重要考量,我们也将发挥‘链主’企业优势,带动全产业链提升合规水平。”
强化信用管理,帮助企业擦亮金字招牌
一排排机械臂上下挥舞,视觉系统精准定位、机械手迅速抓取面料、缝合设备准确完成每一道缝合工序,在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能制帽自动化生产线上,仅仅8秒钟,一组复杂的工序便全部完成。
“从一家普通的海外订单代工厂成长为国内制帽行业的领军企业,除了对产品质量的极致追求,公司还把税务合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香燕介绍,“在税务部门指导下,公司制定了明确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每个涉税业务点都规范、准确。”
截至目前,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已连续9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税务合规成为企业信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纳税信用成为我们与客户打交道最好的背书,也为我们在税费服务、融资授信等诸多方面带来了便利。”李香燕说,“在争创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指导我们建立了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全套税务合规机制,在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的同时,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青岛市税务部门围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做好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查找信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制定个性化信用提升方案,引导企业主动纠偏,规避纳税失信行为。202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显示,青岛市共有A级纳税人5.67万户,较2023年增长5.27%。
(来源:中国税务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老生常谈但又常讲常新的话题。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许多新情况,也面临一些新问题。
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
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我国已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数据”已经从投入阶段发展到产出和分配阶段。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用途或状态不同分别计入“存货”“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等项目。截至2024年底,我国披露数据资产计入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00家,入表金额增长到22.5亿元,这表明数据资产入表正从初期试点走向规模化实践。
但是,数据资产类型繁多,且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容易发生大幅波动,与传统意义的存货、无形资产显著不同。数据资产的会计核算尚不成熟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未增加有关数据资产的政策调整,因而在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难免出现一些疑问:一是企业内部取得归类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相关支出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发生数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提供哪些真实性证据?三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使用寿命确定和不确定的情形,是否一律按直线法摊销并税前扣除?四是如何防止数据资产沦为利润转移的避税工具等?
名义减资的税务处理
2023年12月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了新影响。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14条和第225条分别新增了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和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立法本意是帮助公司摆脱账面亏损的不利形势,提升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两条规则的背后,是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内涵发生变化,首次明确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弥补亏损,即名义减资。实际减资和名义减资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后者公司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无公司资产流出。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实际减资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对名义减资的政策条款,各地税务机关对名义减资税务处理的理解把握也存在差异。名义减资的会计表现形式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调整,而站在企业所得税角度,是归属股东的资本转为归属公司的所得,税收性质相应发生根本变化。在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下,税务处理会产生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股东是否调减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同时确认资产损失?二是公司名义减资超过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的部分是否应当确认所得?另外,公司法对发生名义减资的公司,要求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违规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大汇缴”新理念
近年来,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建设进展迅速,税收征管模式正在加快由“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型。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以全面优化纳税申报管理为切入口,积极构建征管新模式。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监管体现出“大汇缴”理念。相较于历年的汇算清缴,“大汇缴”理念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多部门数据情报交换。税务机关加强从市场监管、金融、海关等部门取得如土地、股权、进出口额等方面的涉税数据,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预填和税务监管。
二是多岗位联合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再是税务机关所得税岗位的专责,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征管、稽查等岗位也都加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有序分工、协同共管。
三是全税费种联动交叉稽核。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各类申报表、发票信息和社保非税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核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是全周期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监管不仅是汇算清缴申报期的事中管理,也包括预缴期和汇算清缴开始前的事前管理,以及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事后管理;不仅限于对汇算清缴年度的税务管理,也涉及对跨年度事项的以前年度的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大汇缴”理念是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新趋势,税务监管的精度、深度和准确度均大幅提升,倒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合规管理。此外,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在减少2张明细表的同时,加强了与利润表项目的衔接,更有利于涉税数据采集和分析。新修订的申报表适用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与时俱进,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的新情况,从根本上看,是经济发展和税收治理效能提升的结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涵盖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税费改革事项以及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并明确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具有独特的价值属性。企业所得税法应根据数据资产的属性特征,健全计税基础确认、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方面的规定。比如,对归类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应明确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提高与会计的法际协同;使用寿命确定的,应根据不同类型细化最低摊销年限,提高效益创造与支出扣除的配比度。
名义减资是一项公司法修订后新增的公司治理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迫切需要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清晰回应。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包括:第一,明确资本的范围是注册资本(包括实缴和认缴部分)以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科目核算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资本公积金来自企业经营活动,属性是所得而非资本。第二,保证股东和公司各自税务处理的对称性。对名义减资的金额,或是股东当期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减少投资计税基础,公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是股东不确认损失,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公司也不确认所得。前者有助于减少财税差异,后者具有反避税功能,立法者可以斟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