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PAGEREF_Toc13754\h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PAGEREF_Toc16114\h1

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企业新闻

每周税收动态-2522期

加入时间:2025/9/12 录入:admin

 

  

 

|增值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税务新闻

税务部门曝光3起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未办税户管理:从“隐形”到“可视”

|增值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做以下有关事项通知:

政策要点

【本通知所称名单】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延续性政策,在原政策的基础上更新部分内容。经与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对比,该条款对于企业信用要求更加严格,增加信用前置条件: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申请时间】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4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4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410日。

华政观察

经与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对比,该政策对申请时间进行延续,将2024年度名单中企业暂停享受时间改为2025年4月30日。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申报截止时间改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政策享受时限】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12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华政观察

经与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对比,该条政策仅将2024年度改为2025年度。

【分支机构享受政策】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加计抵减特殊情况】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华政观察

经与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对比,上述六、七两条政策为新增。

第六条规定总分机构交易、关联交易取得进项税不得加计抵减,提示企业应该详细梳理总分机构交易和关联交易产生的进项税,并分类核算,防止错误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

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生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来源、去向进行详细记录,以保证加计抵减的合规性。

【其他规定】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政策要点

期限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5610日至725日。

【办理渠道】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4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用人单位在610日至7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授权公积金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610日至725日申报202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选择缴费周期(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若缴费人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须在8月征期内(1025日)前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未按期申报缴费基数,其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

【执行期限】

202569日起实施


|税务新闻

税务部门曝光3起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6月10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海南欧丽家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海南欧丽家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256.9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900万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多笠原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重庆多笠原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699.0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1400万元。

三、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经查,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96.5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3.0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依法纳税是经营主体的基本义务。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一旦产生应税行为并取得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负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等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同时,依法严惩各类偷逃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坚决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未办税户管理:从“隐形”到“可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未办税户是指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经营主体。由于这类主体普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税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其具体涉税情形,因此未办税户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之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持续探索未办税户管理服务机制,逐步构建“宣传辅导—精准识别—分类监管”的闭环管理路径,推动未办税户从“隐形”变为“可视”,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开业辅导,提升税法遵从度

增强新办经营主体依法纳税意识是强化未办税户管理的重要前提。针对少数新办经营主体因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未及时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成为未办税户的情况,铜陵市税务局采取“线上+线下”宣传辅导模式,开展“开业第一课”系列服务活动,助力新办经营主体走好税务合规第一步。

线上,铜陵市税务部门通过直播课堂、短视频等形式,打造边讲解、边演示的咨询辅导模式,宣传新办经营主体应知应会税收知识。目前已开展可视答疑37期,累计吸引2.8万人次观看。线下,税务部门与市监部门设立联合服务专窗,现场讲解营业执照申领、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申领等流程,并向新办经营主体发放纳税服务告知书,引导其到税务窗口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同时,面向新办经营主体推出“开业即服务”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主动获取市监登记信息,建立新办经营主体台账,并在开业首月内提供现场实操辅导及后续跟踪服务。

“我第一次开店,连税务登记怎么办都不清楚。”在铜陵市郊区大通工贸园经营蔬菜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王树声说。近日,税务干部带着政策宣传册来到大通工贸园,面向新开业的多家个体工商户集中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在税务干部的帮助下,王树声等新办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功能,在线提交营业执照照片、实名信息等资料,完成税务信息确认。税务干部还为其讲解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王树声感慨道:“税务干部上门教操作、讲政策,比我自己跑税务局省心多了!”

数据画像,识别“隐形”纳税人

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未办税户也被称作“隐形”纳税人。铜陵市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创新推出“三步识别法”,深挖税务数据和第三方信息,构建指标体系,进行动态监控,锁定疑点主体,为后续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据铜陵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干部汪靓介绍,所谓“三步识别法”,第一步,聚焦“未税企业户取得大额发票户数”“高频大额代开发票未办登记户数”等监控指标,依托“未税户经营迹象等级测算模型”,开展风险交叉扫描比对,初步筛选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但尚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经营主体,形成未办税户初步核查清单。第二步,打通公安、市监、人社等部门数据壁垒,获取疑点主体的联网核查信息、企业年报、用工情况等数据,与税收征管系统未办税户初步核查清单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构建行业经营状况测算公式,精准预测疑点主体销售额,科学评估其实际经营规模。第三步,充分发挥慧办平台的数据集成优势,将市监登记时间、经营迹象等信息按户归集、智能整合,为每个经营主体绘制“数据画像”,建立涉税与无涉税经营主体分类管理台账,实现对“隐形”纳税人的可视化动态管理,为后续精准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前不久,铜陵市税务局在对“高频代开发票数据”这一指标进行常规扫描时,发现枞阳县某自然人累计代开发票87份,金额超100万元。“数据画像”显示,该自然人为未办税户法定代表人,开票对象多分散于异地。随后,税务干部实地走访,调取其用工协议及业务合同,核查情况与画像高度一致。最终,该未办税户在税务干部辅导下完成税务信息确认、纳税申报等事项,并依法补缴了税款。

风险分级,开展差异化监管

在准确识别风险点基础上,铜陵市税务局探索“风险赋分+梯度响应”的管理模式,对未办税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今年以来,该局已将510户未办税户纳入监管。

“我们从经营规模、行业特性、历史行为多个维度设置评分指标,按风险指标值将未办税户划分为高、中、低3个风险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管理。”铜陵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人刘刚说,这种差异化的管理模式,既能显著提高执法效率,又能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据介绍,该局将未办税户核查清单中存在高频受票、未办税户法定代表人大额代开发票、“逃逸式注销”等行为的经营主体列为高风险户,安排专人上门约谈,告知其发票开受、证照办理、市监年报等情况,要求其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将受票频次不高、代开发票金额较小,以及主要从事线上业务的经营主体列为中风险户,做好案头分析,定期提取受票和代开发票数据,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线索,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未发生涉税行为的经营主体列为低风险户,通过“税务+社区(乡镇)”网格服务团队,靶向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提醒其发生涉税事宜时主动接受税务管理。

日前,该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风险排查中,通过分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数据,发现辖区8户网店已实际经营,却一直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税务部门迅速将其列为“中风险户”,组建专项小组,逐户开展数据核验与实地核查。通过分析网店销量、收款账户、发货退货明细等信息,查明这8户网店销售额已连续多月超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辅导与风险提示的基础上,督促8户网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做到了“应收尽收、应管尽管”。

铜陵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吴益满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坚持“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服务前置”的工作思路,在深化与外部门数据共享、分级分类监管、靶向式宣传辅导上下功夫,持续加强未办税户管理服务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关键字: 每周税收动态-25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