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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
2024年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6成惠及民营经济
北京税务部门对申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开展风险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内容。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清缴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办法》。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l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l 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l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l 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第1种和第2种情形,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l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l 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l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l 减除费用六万元;
l 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l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l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l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l 自行办理;
l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l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l 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
l 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清缴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主要是指,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2月26日施行。
为深化个税改革、规范征管流程、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办法》,明确汇算清缴机制,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纳税规范化与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健全了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注重稳定社会预期,将实施效果好、纳税人感受佳的举措以制度形式固化;重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方便纳税人了解汇算清缴事项,指引其做好准备。
《办法》促使税务部门在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体验。《办法》要求纳税人将更加规范、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务工作中,纳税人需了解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和方式,提前准备收入及扣除凭证,优先使用个税APP预填功能,如实申报所得,避免违规影响信用。企业需规范代办流程,做好资料备查工作,对扣缴申报的内容有异议,应与纳税人进行沟通确认,并在必要进行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5年2月21日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本批《目录》为第十七批,共涉及211家企业的642个车型。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七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七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延续2020年35号、20号文件要求,旨在通过动态更新免税目录,降低企业采购专用设备成本,支持环保、市政、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装备升级,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政策以目录管理为核心,明确免税车辆需满足“固定装置”与“非运输专用作业”双重标准,既精准聚焦行业需求,又防范税收优惠滥用,通过分批次动态调整增强灵活性与市场适应性,预计将降低市政环卫、抢险救援等行业运营成本,促进专用车辆技术研发与市场应用。随着目录覆盖面持续扩大,未来政策或进一步细化技术标准,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审核效率,并可能向新能源、智能化车辆倾斜。
实务层面,建议企业及时比对目录技术参数,留存车辆用途证明及装置固定证据链,关注申报时限;税务及工信部门可优化线上预审模块、提供申报模板和技术咨询通道;同时需加强事后监管,重点核查免税车辆实际用途与申报一致性,防范政策套利风险,确保政策精准惠及目标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26293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纳税人(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5870亿元,占比达60.4%。
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介绍,2024年税务部门持续健全“税企面对面”常态化交流机制,建立民营经营主体直联点,全方位收集、高效率解决税费诉求;持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和“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累计组织开展宣传辅导活动7万余场次,惠及小微经营主体1039万户次,组织“走流程 听建议”活动4000余场次,收集响应个体工商户诉求3.8万余条;开展新办户“开业第一课”,提供“一站式”“套餐式”服务,向全国1096万新办户推送针对性宣传产品1428万条,持续提升“政策找人”的精准度和覆盖面,促进应享快享。
一系列税费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有效激发了民营经营主体活力。税收数据显示,2024年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增速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0.5个百分点。其中,高技术制造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3%和4.7%,较全国同行业企业分别高1.8个和1.7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完善征管服务举措,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为民营经济健康成长、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常态化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6日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可登录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了解。
据了解,《办法》在全面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近几年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相关涉税服务管理体系。比如,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等服务,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等。此外,本次出台的《办法》不同于以往每年在汇算期前制发“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而是调整为“管长远”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稳定了社会预期,也更有利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出台法律效力位阶更高的《办法》,各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更为清晰界定,为相关涉税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等。
《办法》进一步彰显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个税汇算办理更加省心。比如,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同时,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纳税人如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据了解,为落实好《办法》,方便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个税汇算工作,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问答》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示案例》。前者主要结合纳税人咨询的常见问题进行回答;后者主要结合近几年发现的纳税人错误或虚假填报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后,告知纳税人汇算常见易犯的错误,提示纳税人规范填报、避免违规。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汇算清缴具体规则,将以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以制度形式进行固化,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稳定了社会预期,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迈向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在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9月,北京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报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的疑点,遂对其进行风险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存在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7名合伙人补缴个人所得税5.07万元、滞纳金0.53万元。
北京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