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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1月26号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有关事项。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税收居民证明》开具的部分事项。上述公告对促进中国税收居民开展跨境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资目的地不断扩大,参与境外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需要用到《税收居民证明》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现行政策有待更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高水平走出去,结合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目的是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申请人为个人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需提供登记注册资料。
申请表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例如,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2020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时,适用本《公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25年2月8号发布关于更新《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知(京税发〔2024〕46号),对《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体验为中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增进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便利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于2020年12月31号首次印发《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本市(省)辖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020年12月31号首次印发,包含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10个部分,共129项业务;
2022年12月30号首次更新《清单》,新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纳税信用复核”等26项业务,删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等5项业务;
本次《清单》更新为第二次更新,新增“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开具无欠税证明”等39项业务。
本《清单》自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
《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京津冀三地为优化税收服务、提升办税效率而推出的协同举措,其核心作用是简化跨区域办税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便利化。具体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纳税人办事成本;
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
优化税务部门协作机制;
助力区域经济一体化;
强化数字化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针对加油站存在加油机作弊、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等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紧密协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7.89亿元,有力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月10日,广东、新疆、云南税务部门公布了依法查处的3起加油站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广东省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使用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6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2万元。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税务局依法对东城迎宾加油加气站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加油加气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篡改销售数据、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53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加气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93万元。
三、云南省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丘北县树皮岔路加油站偷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利用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等税费25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7万元。
法治公平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坚守的基本原则,合规经营是经营主体应坚守的基本理念。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增进办税便利,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继续推进依法治税,深化部门联合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并通过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隐秘房间暗藏玄机
前期,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线索提示,结合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锁定疑点后制定较为详细的突击检查方案。
初到现场,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导出前台加油机管理系统数据,发现该系统加油明细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一致,并未发现与之前线索反映的该加油站有删减数据的情况。随着检查的逐步深入,检查人员发现,在办公场所中一隐秘房间里存放的一台装载某品牌油站管理系统的台式计算机,显得十分可疑。
检查人员立即对该计算机进行检查,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在该计算机导出加油明细数据109083条,比前台加油机管理系统导出的加油明细数据65383条几乎多了一倍。这一异常现象随即成为了整个检查的突破口。
暗箱操作隐匿收入
这些数据为什么会相差如此之大呢?检查人员对此油站管理系统进行了测试,最终发现该系统删减数据的“玄机”。原来,该加油站使用的油站管理系统可以设置“作弊模式”,当设备参数比率设置为0时,加油机主板中加油累计数和税控系统的累计数,会随实际加油量的增加同步增加,全部数据会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而当设备参数比率设置为3:1时,每3笔加油订单中,只有1笔加油订单会同步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该加油站正是通过设置高参数比例这样的“作弊模式”,隐匿了大量的销售收入。
违法行径难逃法网
那被“隐藏”掉的加油收款又都流向哪里了呢?
检查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推测,原来删除部分的加油明细数对应的加油收款不会流入到企业的银行账户中,那必定存在以其他账户收取加油款的情形。检查人员马上对加油站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最终查实该加油站通过刷卡和扫码收款等方式,先由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站货款,然后将收取的货款结算至指定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以便隐匿销售收入,且不进行纳税申报。
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加油站不得不承认相关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26293亿元,助力我国新质生产力加速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
分政策类型看,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8069亿元;支持破解“卡脖子”难题和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减税降费1328亿元;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政策减税4662亿元;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政策减税1140亿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1094亿元。
在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较全国总体增速快9.6个百分点,反映创新产业增长较快;全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1%,较高技术服务业增速快14.3个百分点,说明科研结果加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同比增长7.1%,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金额同比增长7.4%,折射出数实融合有序推进。
在税费优惠等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带动下,我国制造业稳步发展。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较全国总体增速快2.2个百分点。其中,装备制造业、数字产品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2%、8.3%和9%,特别是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4.4%、19%和10.1%,反映出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稳步推进。(记者 汪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