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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海市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月8日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联合我局出台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好上述政策,结合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新情况,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为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以下2张表单的填写,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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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表单编号 |
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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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07010 |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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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07040 |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本次修订6张表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其余5张表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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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表单编号 |
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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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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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05080 |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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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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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107050 |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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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109000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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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109010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1)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20%=5万元
(2)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3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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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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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 |
汇缴 |
原计算方法 |
新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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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A |
50% |
30% |
7.5万元 |
-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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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B |
30% |
50% |
12.5万元 |
3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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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C |
20% |
20% |
5万元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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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100% |
25万元 |
25万元 |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A和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分摊税款不准确,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7.5万元,分支机构B应补税37.5万元,实现了对预缴未准确分摊税款的调整;由于分支机构C不存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分支机构C在汇算清缴时均应补税5万元。
本次修订主要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涉及表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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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表单编号 |
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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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01010 |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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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01020 |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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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102010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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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102020 |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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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103000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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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104000 |
《期间费用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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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105000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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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106000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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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107011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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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107020 |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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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107030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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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A107041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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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A107042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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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108000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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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108010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公告》进一步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申报表单和填报说明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实际需求。部分表单存在重复填报、内容冗余等问题,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降低了申报效率。取消2张表单、修订其他表单及填报说明,为纳税人简化申报流程,减少填报的工作量,极大的提高了申报效率,并确保企业能够准确申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红利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根;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风险防控提供了更有力的数据支持。在此,华政提示纳税人关注以下几个事项:
1.及时学习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及相关解读,熟悉新的申报表单和填报说明,确保准确申报。
2.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更新情况,及时调整申报内容,确保申报数据与最新政策保持一致。
3.对于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企业,应根据税收规定准确判断业务性质,并在相应的申报表单中填报相关信息,避免因填报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5年1月5日发布《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1号),旨在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前往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通过随申办等线上渠道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大龄领金人员提交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费用将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申请时提供的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
大龄领金人员申请领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经办机构按照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内实际缴纳月数一次性支付。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利于加强对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认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设服务窗口,做好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困难帮扶等服务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控。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基金风险防控,认真甄别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可同时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龄失业人员在接近退休年龄时,再就业难度较大,且部分人员可能因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而面临生活保障不足的问题。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养老保险费,帮助大龄失业人员顺利过渡到退休阶段,增强其养老保障,有助于增强其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需注意:
1.失业保险金申领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必须一致。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人员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可以在本市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2.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可同时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配套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与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衔接,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改涉及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公告》共对3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26件。部分内容修改的文件中,主要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协调一致、有效衔接。比如,为落实“企业印制发票”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删除了“发票准印证”的管理规定,《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颁发发票准印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又如,《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取消了“发票领购簿”的管理要求,《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发票领购簿”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公告》共对3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2件,部分内容废止1件。公布废止的文件中,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删除相应条款,或者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
一是《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用票单位和个人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以及《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发票保证金的条款和附件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发票保证金”项目。
二是《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申请代开发票有明确规定,由于内容冲突,《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三是随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持续优化完善,相关文件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是随着技术条件进步和行业标准更新,相关文件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等规范性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这一公告及其解读对税收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与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公告内容,确保自身的税务处理严格遵循最新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税务系统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使税务管理更加高效和现代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后首个征期近期顺利结束。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采访了解到,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平稳有序,企业普遍反映良好,水资源税改革的效应逐步显现。
申报工作有条不紊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次申报缴纳。按月申报的企业,需要在每月1日—15日期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均已完成水资源税首个征期的各项工作。
1月6日,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张晔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水资源税专窗,拿到了宁波市首张水资源税完税凭证。“税务部门为新业务设立专窗,大家办理业务很方便。我从进入服务中心到开出税票,只用了几分钟。”张晔说。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地税务部门提早准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人专岗专窗,为企业提供水资源税政策咨询、申报表填写辅导、流程引导等贴心服务。同时在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政策,辅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办理申报业务。
青海、黑龙江、大连等地税务部门组织税务干部提前走访城镇公共供水、火力发电等重点企业,着重从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知操作、会申报。“税务干部入企宣讲,不仅让我们了解了水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计税依据,也为我们日常申报操作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辅导。”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徐晓桐说。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水资源税涉及广西和贵州两个省份。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梁梦瑶说:“税率是多少、计税依据怎么确定、申报过程中要注意什么细节等问题,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辅导下,我们完全掌握了,首次申报十分顺利。”
一键申报操作便捷
水资源税改革后,征收单位由原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变为税务部门。征收单位的变化也带来申报缴纳方式的变化。对改变后的申报缴税方式,企业最大的感受是“很便捷”。
“对水资源费改税,我们一开始是有点压力的。因为以前缴的是水资源费,由水务局测算,公司财务直接按照金额缴纳就行;现在需要自行申报了,我有些担心。”广州中程康怡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棋表示,“首个征期,在税务干部的帮助下,我们在电子税务局上很快就完成了申报,整个过程非常顺利。”
在前期水资源税征管准备工作中,各地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交互,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的预填和税款的自动计算,大大减少企业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时的手动输入工作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吉林省长白县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刘静告诉记者,之前缴纳水资源费时,她需要每个月给水利部门报数,等水利部门计算出费用后,再通过银行转账。“这次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计算出结果,我只要确认并缴纳就行。”刘静说。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管职责,确保依法征收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税征管的重要协作部门,向纳税人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节约用水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名单,核定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取用水量等。两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水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
节约用水意识增强
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费会不会涨”是企业和居民最关心的话题。记者采访发现,多数企业正常生产用水成本并未因改革而增加,但节约用水的意识和动力持续增强。
湖南省衡阳市近尾洲水电厂财务人员张蓓雯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往我们每年缴纳的水资源费在70万元左右,今年1月我们申报的水资源税为5.8万元。按照这个额度计算,全年整体税负不会有多少变化。从长远看,如果我们把水轮机的工作始终控制在高效运行区间,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将提高,税负还能低一些。如何节约用水,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按照规定,水资源税改革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这样的政策导向已经在纳税人中产生正面引导效应。
在南宁伶利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车间,记者看到了最近“上墙”的水资源节约措施和计划:各车间必须节约用水,尽可能回收重复利用废水,少用新鲜水;制炼剩余汽凝水应全部回收,并经冷却塔二级冷却后放入二级泵房清水池泵回各车间重复利用……该公司会计叶先生告诉记者:“在水资源税开征前,我们测算了税收成本,并调整了用水策略,现在正在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次改革明确,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今年首个征期,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鑫通加油站有限公司申报的水资源税比之前缴费时明显增加。“差不多是以前的两倍。为了降低税收成本,我们对洗车人员开展了节水培训,要求他们做到人走水停,后续也计划通过更新洗车设备来达到节水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通说。
关于居民的用水成本,家住湖南省岳阳市的邓女士表示,之前听说水资源税改革还担心水价会上涨,现在看到自来水公司发来的收费单,发现水价还是原标准,一下就放心了。
“水资源税改革,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不会增加最终端的居民和企业正常生活生产用水负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可以有效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用水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
(来源:中国财经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擘画出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决定》对落实税收法定、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直接涉及税务领域的改革近30项。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抓好二十届三中全会各项涉税改革部署落实落地,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闻令而动 税收改革任务渐次铺开
高擎改革旗帜,作答时代课题。《决定》中涉税改革部署立意高、覆盖广、举措实,明确了今后5年推进改革的任务书和路线图。
二十届三中全会甫一闭幕,税务总局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自觉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持续强化落实改革的政治担当,助力改革深入推进。
在税务总局党委示范带动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通过自主学习、集中培训、专题研讨、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以坚决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坚实的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全力服务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圆满实现。
为确保各项涉税改革事项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党委严格对标《决定》部署,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及时就涉税改革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层层督进、环环紧扣的抓落实工作机制,并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逐项明确改革落实的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推进步骤,确保税收改革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税务总局党委逐步细化形成涵盖近30项任务的涉税领域改革事项责任分工表,把责任压实到岗、明确到人、具体到事,推动各责任主体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同时,持续完善“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着力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带领党委一班人带头啃硬骨头,领办督办重点难点改革任务,带动各基层党组织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涉税改革任务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
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税务总局党委强调,把落实《决定》涉税改革部署同推进各项税务工作统筹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对外,税务总局持续深化部门协同,主动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沟通配合,合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任务部署渐次落地,护航税制改革平稳实施。对内,统筹结合政治机关建设、打造效能税务和构建严管体系,在深化改革中推进党的税务事业不断取得新成效。
服务治理大局 财税体制改革纵深推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密切协作,合理安排涉税改革先后顺序和节奏时机,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稳步落地。
——赋能创新动力更澎湃
“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是连续两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关键词。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连续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多次提前政策享受时点,让企业能够应享尽享早享政策红利,为企业科技创新增了信心、强了底气、添了动能。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1-11月,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22979亿元,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
为推动各项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政策找人”,依托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最新税费优惠政策信息1.68亿条,覆盖7505万户(人)次;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制发宣传产品3.6万余条,开展培训辅导5万余场次,覆盖纳税人缴费人5253万余人次。
在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下,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满足新需求,发展势头良好。税收数据显示,2024年四季度,我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6%,延续两位数较快增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5%,反映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助推绿色发展更持续
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优先落地的税改措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着力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该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税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并明确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居民和企业用水负担。
“水资源费改税范围扩大到全国,既是前期我国‘费改税’改革的进一步延伸,有助于提升财税的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实现财政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高效统筹。”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介绍说,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力提效实施宏观政策,在逆周期财政调节等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水资源费改税就是新一轮财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此前全国部分地区试点成效显著,让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的前景更加充满期待。
——擦亮开放标识更鲜明
累计更新发布11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包含99个涉税事项的“走出去”税收指引、26个海外税收案例、50个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创立一年多来,“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以实打实的举措,促动跨境投资办税服务生态圈更完善,助力企业跨境经营从容应对政策法规变化和税收监管挑战。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何莹表示,税务总局推出的一系列服务产品和举措,有效帮助企业积极适应东道国税收环境新变化,已经成为跨境企业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包。
2024年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的第六个年头。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中国香港圆满落幕,围绕“深化税收征管合作,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主题,达成了《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香港行动计划(2025-2027)》等九项重要成果。境外各界高度评价,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扎实推进,加强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
——支持普惠共享更为民
近年来,税收政策以精准的优惠举措和合理的调节机制,成为推动普惠共享的重要助力。这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促公平、惠民生的“减负利器”。2024年6月底结束的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全国约6700万人享受到了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的政策红利,年减税规模超过700亿元,人均减税超1000元,给“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及时送上了政策红利。
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税务总局积极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联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契税新政策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及遵从成本,进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这与国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等目标高度契合。
锚定改革路径 税收征管改革步伐稳健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是《决定》作出的涉税改革部署中由税务部门单独牵头的任务。这也是与202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延续贯通的改革路径。
在持续深化征管改革的进程中,税务总局紧紧围绕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四精”要求,部署42项提升行动措施,并紧扣《决定》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部署,提出52项操作性好、颗粒度细的先行措施,研究18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关联性带动性强的战略举措,推动系统性、集成式提升税费治理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税”动能。
——精确执法:公平“一把尺”
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石。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之后2024年通过的第二部税收法律,自此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4个完成立法。
伴随着税收领域立法进程的加快,税收执法的确定性、精准性进一步增强。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执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出57项精确执法举措,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
2024年,税务部门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税收征管全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指导长三角、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等区域税务机关推出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积极落实“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的一揽子政策,增进税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精准监管:税务“更智慧”
2024年,税务部门持续建立健全以动态“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守法经营企业避免打扰,对涉税违法犯罪依法打击,有效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完善。通过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联合研判,联合部署实施“联合利剑2024”专项行动,精准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推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研究制定《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动行刑衔接进一步加强,打击合力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通过分类分级、不间断曝光典型案件,着力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警示教育作用。2024年累计曝光案件92起,充分释放了“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让法治正道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企业把合规经营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此外,税务总局深入研究并推出助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措施,坚决做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维护者。
——精细服务:畅通“大循环”
2024年,税务总局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4方面11项惠民利企服务举措,切实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
“跨域办”一屏触达。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异地办”需求,依托征纳互动将实体窗口服务平移到线上,构建“远程虚拟窗口”,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2024年3月份以来,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办理跨区域税费业务42.48万笔。
“跨区迁”便利高效。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区域迁移,税务部门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等多环节推出系列举措,实现企业迁出前“未办先知”、迁出时“繁事化简”、迁出后“无缝衔接”。自便利跨区迁移政策执行以来,涉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缩5至10天,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天即可顺利迁出。
聚焦办税缴费“更便捷、更高效、更智能”,税务部门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建成并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升级提效。目前,全国有超9600万纳税人使用新电子税务局,月均办理超3.8亿笔涉税业务,办税时长比过去减少20%。
——精诚共治:办成“一件事”
改革的纵深推进,也是持续凝聚税收治理合力的过程。
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税务部门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打通多个部门,通过推动业务集成、拓展数据共享、增强部门联动,持续提升精诚共治整体效能,以“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办成每件事”。
数据共享是协同治税的“金钥匙”。一年来,税务总局全领域强化部门高效协作,在税制改革、税费服务、信用共享以及涉税违法打击等方面,主动打通跨部门信息链条,与24个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持续夯实税收治理基础。特别是税务总局连续与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签署推进数据共享的合作备忘录,持续深化巩固部门间合作,拓展数据资源优势,提升服务治理效能,共同打造了数据双向赋能和共享共治新样板。
推进“税费协同” 税务职能延伸利企便民
近年来,全国税务部门不断探索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体制改革,积极构建“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工作格局,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为民众生活带来便利,也为完成《决定》提出的进一步深化涉费改革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4年7月,全国社保费申报缴纳模式改革圆满收官,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2个省市提前半年完成改革扩围任务,近2000万用人单位全面实现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为社保体系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顺利开展,大量新就业形态人员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为新兴就业群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序落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加快迈进、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等措施探索延伸,进一步织密了“社会保障网”。
随着服务对象的不断拓展,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社保缴费“网上办”“掌上办”不断巩固拓展。目前,全国范围内3800多个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均实现“一厅联办”,线上“一网通办”基本达成,有效节省了缴费人的时间和精力。
2024年以来,全国税务部门对统一征收的28项中央非税收入逐项开展规范度评估和便利性提升工程,持续推出核定约定类非税收入信息自动预填申报、土地出让金一键确认申报等服务优化措施,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在贵州,税务部门针对非税收入退税涉及部门多、业务流程长等堵点,联合财政、林业等五个部门优化非税收入退费流程,大幅精简办理环节和资料,让缴费人“跑一次”就解决。在甘肃,运用“三联”工作法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通过税费管理联促、风险联防、分析联动,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税务智慧和力量。在安徽,实现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一键可办”,依托智慧非税互联互通平台,提升了非税收入征缴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此外,在跨境税费缴纳方面,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文,扩大跨境税收缴库退库业务范围,涵盖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明确不同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和要求,提高了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安全性和时效性,为跨境贸易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