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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501期

加入时间:2025/3/26 录入:admin

 

 

 | 企业所得税 

三部门联合发布新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上海市三部门联合发布新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 水资源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收新闻 

税务部门公布3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 

侥幸之心不可有 违法行为终被罚 

砥砺奋进 赓续前行 推动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1月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约2.3万亿元 

| 企业所得税

三部门联合发布新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于20251月6日发布《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明确2024年度至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25年度至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同时,取消1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要点

20242026年度名单】

1.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6.济仁慈善基金会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8.澜之教育基金会

20252027年度名单

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取消资格名单】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华政观察

此次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发布,是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相关要求,而做出的政策支持性文件定期更新。

企业发生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按比例限额扣除或据实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通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捐赠,二是需要取得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本次更新的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为企业在判断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公益性捐赠对象不在上述名单内的,即使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建议选择上述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从而降低捐赠业务相关的税负成本。

上海市三部门联合发布新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上海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于2025年1月6日发布《于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上海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7号),明确2023年度至2025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24年度至202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2025年度至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政策要点

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五批)名单

15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单位,具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符合资格的有限期限,详见法规汇编。

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名单

23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单位,具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符合资格的有限期限,详见法规汇编。

华政观察

上海市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此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是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相关要求,而做出的政策支持性文件定期更新。

企业发生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按比例限额扣除或据实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通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捐赠,二是需要取得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本次更新的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为企业在判断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公益性捐赠对象不在上述名单内的,即使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建议上海地区的企业尽量选择上述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从而降低捐赠业务相关的税负成本。

 


| 水资源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于2025年1月7日联合发布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了河南省水资源税征纳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规范。

政策要点

【总体原则】

以财税〔2024〕28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执行口径。

税额标准】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通告所附《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超计划取水税额标准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超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特殊地区税额标准

五、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违规取水税额标准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免税优惠

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执行时间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华政观察

2025年1月8日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河南省财政厅通告2025年第1号),相对于原政策《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主要变化如下:

1)税额标准表有所变化:新的河南省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主要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取用水类型确定,相较于旧的税额标准表有所简并,类别从4类合并为3类,对于地下水,不再区分超采区类别,并且不再区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外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

2)部分税额标准有所提高: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适用税额标准为0.4元/立方米和0.3元/立方米,与原政策适用税额标准一致;但新增加“直接外排”适用税额标准为2.3元/立方米和1.1元/立方米,相较于原政策,直接外排的疏干排行为,税率提高很多,从单位税额标准来看带有惩罚性的性质,鼓励回收利用;

3)水资源超载地区取用水税额标准有所下降:除特定行业外,在水资源严重超载地区取用水的,税额标准按照同类型取用水标准的2倍征收,较原政策对于严重超采地区采用税额标准的3倍有所下降;

针对以上变化,建议在河南地区的用水单位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及时全面掌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提高纳税申报遵从度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用水单位需及时全面掌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要点及其变化,按照新政策、新口径进行季度纳税申报,避免因申报口径不同步变化的涉税风险。全面掌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要点及其变化,按照新政策、新口径进行季度纳税申报,避免因申报口径不同步变化的涉税风险

(2)优化生产流程,加大节水措施的力度,减少用水量

由于水资源税计征标准有所提高,倒逼用水单位为了控制成本,积极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活动,建议生产用水量大的单位,积极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更加精细地管理生产流程中的用水环节,根据取水计划严格控制用水额度,防止因超计划用水导致水资源税成倍增加,同时也要加强对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及时办理取水许可,避免高额税费成

因水资源税改革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首次明确水资源税按照同类型取用水的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的规定。为此河南地区用水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取水许可,确保自身取水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高额的税收成本。

| 税收新闻

税务部门公布3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上海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全国监管局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落实“加强、聚焦、优化”6字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大财会监督力度,提升日常监管质效,强化财会监督保障,不断推动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细落准,税务部门在优化税费服务措施、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同时,坚持依法依规查处违规享受和骗取享受税费优惠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月7日,山西、浙江、深圳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山西省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经查,山西省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通过虚报研发动力电费、研发耗用材料费、设备维修费等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9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

二、浙江省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通过控制4家个体工商户,将该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给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伪造成咨询收入,再由个体工商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违规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涉及金额2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47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万元。同时,将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深圳税警联合查处犯罪团伙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发票案件。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外大肆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开票金额84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2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与公安机关一同将幕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及下游犯罪团伙一并收网打击。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各类经营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石。各类经营主体要积极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诚信守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骗享税费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


侥幸之心不可有 违法行为终被罚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1月7日,山西、浙江、深圳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3起骗享税费优惠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分别采取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恶意骗享税费优惠,最终都被依法查处。再次警示,各类经营主体都应严守税法,莫存侥幸。

打击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是维护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意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助力其在市场中稳健成长;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瞄准这些政策红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违规享受或者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破坏。”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就拿研发费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来讲,违规享受政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纳税金额,获得了相较于依法纳税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以低价策略抢占市场份额。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打击了诚信纳税企业进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会使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被扭曲,阻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张依群指出,依法依规打击骗享税费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守法经营主体发展,特别是保障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纳税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是对守法经营主体的最大支持和最好服务,也是维护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

相关专家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纳税人在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和改革发展红利的同时,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勿信各类“节税秘笈”

记者注意到,从浙江税务部门通报的案情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因为听信了网络视频平台部分主播、博主介绍的违法税收筹划方案,才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普通发票虚列企业成本来进行偷税,最终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并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相应罚款。

“各类经营主体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切不可轻信那些未经认证、来路不明的所谓‘节税秘笈’。这些‘节税秘笈’绝非通往合法节税的捷径,而极有可能是引向违法深渊的歧途。”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宋向清表示,这些“节税秘笈”往往打着诱人的幌子,声称能够帮助企业或个人大幅降低税负,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他们大多是基于对税收政策的片面理解、歪曲解读甚至是恶意篡改而炮制出来的虚假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支撑。税务机关将这些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有利于纠正极少数纳税人的错误观念。

相关财税专家提醒,纳税人应远离那些不靠谱的“节税秘笈”,自觉抵制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传播非官方税收信息的行为,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如实申报应税收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实现自身的稳健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其他自然人,在享受国家发展红利的同时,都应该自觉履行诚信纳税义务,这也有利于经营主体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这不仅是经营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其履行社会责任、赢得市场尊重与信任的关键所在。”张依群表示。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认为,经营主体试图逃避纳税义务是得不偿失的。这或许能在短期内获取非法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必将遭受法律处罚以及市场声誉的严重损害。一旦因税务违法或经营违规行为被查处,企业不仅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等处理,还会导致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融资渠道受阻、业务合作中断等,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给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各类经营主体要积极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养成依法纳税的自觉,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宋向清说。

于晓明表示,只有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纳税的意识牢牢扎根在广大企业心间,整个市场才能更加公平有序、更加充满活力。


砥砺奋进 赓续前行 推动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上海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全国监管局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落实“加强、聚焦、优化”6字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大财会监督力度,提升日常监管质效,强化财会监督保障,不断推动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攥指成拳,统筹协调,完善财会监督机制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致力于探索构建财会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汇聚力量,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同频共振,勇担责任,探索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把讲政治放在首位,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探索信息沟通、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模式。财会监督发挥财经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党内监督提供必要支持和全方位配合,共同督促监督对象将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实践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的贯通协调路径,为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宝贵经验。

二是主动发声,凝聚共识,发挥联席会议横向协同作用。局领导参加上海市财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报送财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会议机制落实落地。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以来首篇信息简报,提升财会监督工作影响力。

三是密切配合,互联互通,深化央地纵向联动沟通机制。与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学习财政部印发的各项财会监督相关文件,统一认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保持良好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查前摸底,细化分工,明确调查目标,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合力推动行业发展。

二、策马扬鞭,聚焦重点,加大财会监督力度

牢牢把握财会监督的政治属性,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财会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攻坚克难,做实国债资金监管,为财政增量政策保驾护航。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和2023年增发国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海监管局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举全局之力包干作战,资金一经下达监管就跟上,扩大现场核查覆盖面,对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监管。针对国债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积极稳妥地推动国债项目规范化管理,助力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

二是严负其责,依法开展会计监督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牢牢抓住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这个“牛鼻子”,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突出重点,查深查透,对事务所存在的问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是因时而新,用好国有资本收益征收,严保财政收入,严肃财经纪律。聚焦组织收入的工作质量,强化财政收入监管。以国有资本收益征收为切入点,从制度、操作、监督层面提出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征收机制建议。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严肃财经纪律,严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三、持之以恒,常做常新,优化日常监管方式

坚守“财政资金到哪里,财会监督就要跟到哪里”的理念,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结合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一是望表知里,定调把向,站位研究行业发展。抓住政策出台执行的“窗口期”,对数据资源入表等开展调研,反映会计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情况。结合检查和审理工作实践,提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建议。围绕促进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的行业发展目标,反映推动本土所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期盼。跟踪落实国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情况,提出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二是闻声索迹,有的放矢,即时反映热点问题。围绕党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对平台经济下传统零售业发展、餐饮消费趋势等方面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多项政策建议。结合市场热点,分行业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分析,揭示高发频发问题的发展趋势。关注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期盼,反映民营企业的呼声。反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助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三是切根理症,精准把脉,督促落实整改情况。一方面,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印发处理决定,做好“后半篇文章”,相关单位诚恳接受处理,建章立制,规范发展,并主动多次汇报整改情况。另一方面,持续开展属地重点企业的现场监督,紧盯财政专项资金未有效使用等问题的整改,营造和保持监督态势,促进企业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四、多路并进,创新方法,强化财会监督保障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执行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保障财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积极融入财会监督法治建设。组织集中学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出台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理解把握核心内容,吃透本次修法的精神内涵,特别是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的重要变化,更好开展新形势下的会计监督工作,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做好对外法治宣传,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多层次推进财会监督队伍建设。派员参加财政部重大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专项审理工作等,在不同岗位上锻炼斗争精神和检查能力,拓展视野,提升价值感。通过局内“自我上课”、建问题讨论群、集体研讨具体工作等方式,启发多角度思考问题,锻炼逻辑思辨能力,及时更新专业领域知识,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


20241-11月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约2.3万亿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优化服务与强化监管并举,助推税费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快享。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前11个月,我国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22979亿元,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

分政策类型来看,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8036亿元;支持破解“卡脖子”难题和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的政策减税降费1087亿元;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减税3373亿元;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政策减税800亿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968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各项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政策找人”,依托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最新税费优惠政策信息1.68亿条,覆盖7505万户(人)次;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制发宣传产品3.6万余条,开展培训辅导5万余场次,覆盖纳税人缴费人5253万余人次。同时,强化风险精准防控,制定税费优惠政策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将规模大、增幅高的政策作为监管重点,并编制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加强违规享受类风险指标监测,全力护航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助力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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