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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80份税收指南 累计发布指南数量已覆盖110个国别(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4年年终决算期间暂停部分业务办理的通告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中通过,共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此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条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施行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增加税收权威性和统一性,并规范授权条款,平衡政策灵活性与权威性;为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值税法维持现行政策三档税率不变,在税收中性改进方面暂未取得明显突破。 境内销售范围明确:《增值税法》将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判定标准,更契合国际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等表述。对于销售方在境外、在境外消费的,不属于征税范围内,终结了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探讨和争议。 视同销售范围缩减:《增值税法》未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若此类服务均无需视同销售,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使用资产等有显著影响。在现行政策下,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构成“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应税交易,则关联企业无偿资金拆借不再需要判断是否满足免税条件,而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关联方之间无租使用资产(如房屋)也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建议保持对后续实施条例、配套文件相关内容的密切关注。但 “无偿提供服务”等处理仍需后续文件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范围变化,尤其贷款服务相关规定调整意义重大且需关注出台实施细则等明确。 留抵退税政策完善:《增值税法》赋予纳税人自主选择权。混合销售按照交易主业判断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更贴合交易实质。总体而言,《增值税法》在诸多方面为增值税税制现代化奠定基础,但后续仍需关注相关配套文件以明确具体规定。 不征税范围变化:1.《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1第十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意味着,如果后续增值税配套文件未有其他补充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有偿服务,如收取员工宿舍费用等,将被视为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考虑服务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可能引起的税企争议。2.《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1第十条兜底条款“(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国务院及税务主管部门将无权限增加不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变化,需通过人大修改增值税法实现。3.《增值税法》删除营改增36号文附件2“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增值税法实施后,该类业务是否仍适用不征税政策,将取决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考虑到税收法定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缺乏兜底条款的情况下,这类业务后续纳入不征税范围可能性较小。然而,也不排除国务院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某些情况下享受免税。4.《增值税法》将营改增36号文附件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征收,则属于不征税项目,无需进行免税申报及进项税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税率统一:《增值税法》明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的征收率。《增值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表明该业务按照5%的征收率政策继续执行。但是,《增值税法》未体现目前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等适用的征收率5%。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有望降低至3%,但也可能通过实施条例及配套文件另行规定。 混合销售适用税率原则变化:《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36号文的规定,实操中通常根据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而《增值税法》是从交易层面判断“主要业务”,需根据具体交易具体分析,更符合交易实质,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免税项目范围缩小:《增值税法》删除暂行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条款。这表明在目前国家鼓励生育政策背景下,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再给予免税政策,对于该行业纳税人税负将加重,最终会转嫁至最终消费者承担,计划生育用品价格将在增值税法施行后提高。 对于上述增值税法与现行税收政策主要变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考虑是否调整业务架构,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准备工作,并实时关注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出台。对于条款一些尚未明确的事项,例如贷款服务是否纳入抵扣范围、重组业务是否仍可享受优惠、留抵退税是否有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兼用应税及免税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应税交易起征点、免税项目具体范围、现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各类应税交易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跨区域经营税务管理等问题,待国务院后续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明确后,企业进行合规税务处理及规划。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纳税地点和税收协同管理机制征管服务事项。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14号公告的出台,旨在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的匹配,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纳税地点的变化,由原来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税源归属上市公司所在地,确保上市公司增值带来收益由所在地政府享有,保证税源合理性,但因个人股东持股及交易信息由证券机构掌握,因此仍是开户的证券机构履行其代扣代缴责任;二是通过税源管理的技术创新,建立税收管理协同机制。 14号公告第一条纳税地点变化实质是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出台的反避税条款,这对于原来个人通过选择在税收洼地开户方式享受税收返还或个税奖励的不当利益情形将不复存在,且该公告自发布日2024年12月27日起执行,这也代表该项政策执行紧迫性。 我们建议对于拟计划转让通过首次上市或重组增发等取得限售股个人,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9]167号 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并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税款,对于无法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个人应通过电子税局远程或在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时间:2024-12-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8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作为“税路通”服务品牌下的重要知识产品,《税收指南》主要介绍境外投资目的地税制情况,旨在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当地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更好防范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稳海外发展之路。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80份《税收指南》,不仅对美国、加拿大、巴西、柬埔寨等75个税制变化较大的东道国有关情况进行了更新,还新增了欧盟、西班牙、丹麦、开曼、纳米比亚等5个国别(地区),使《税收指南》总数增加到110份,基本覆盖我国“走出去”主要目的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让企业跨境经营面临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变化和税收监管挑战。《税收指南》聚焦“走出去”纳税人需求,集纳东道国经济概况、税收政策及征管制度、两国税收协定和相互协商程序等内容,以利于企业及时全面掌握东道国有关税制情况,充分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助推企业行稳致远。 据悉,为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依托“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推出了系列国别税收服务产品和举措。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何莹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开始编制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有效帮助企业积极适应东道国税收环境新变化,为企业跨国交易提供了有力支持,已经成为跨境企业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包。 目前,新版《税收指南》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参考使用,同时可一并获取“税路通”旗下其他知识产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人民银行年终决算相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暂停部分业务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4年12月30日21:00至2024年12月31日24:00,暂停各税费业务系统POS机刷卡缴税(费)业务、扫码支付缴税(费)业务,暂停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场所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申报系统缴税业务,暂停委托代征单位的POS机刷卡缴税(费)业务、扫码支付缴税(费)业务。 二、2024年12月31日12:00至2024年12月31日24:00,暂停税务系统税(费)电子缴款业务,含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自助系统。 为避免暂停业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提前安排好相关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6日 |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政策要点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征税范围】
【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不征收范围】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增值税优惠】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地点】
【申报期限】
【进口增值税海关代征】
【出口退(免)税】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
【增值税征收管理适用法律】
华政观察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政策要点
【纳税地点】
【申报管理】
【税收协同管理】
【明确其他转股适用情形】
华政观察
| 税收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发布80份税收指南
累计发布指南数量已覆盖110个国别(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4年年终决算期间暂停部分业务办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