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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2448期

加入时间:2025/2/28 录入:admin

 

目录

 |综合税收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修 

|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水资源税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 

|税收新闻 

增值税法草案12月下旬将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第三次审议 

增值税发票数据透视11月经济运行呈现四方面亮点 

综合税收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

政策要点

【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

【优惠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12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说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12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满足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办理手续】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其他注意事项】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补充,主要是统一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202212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在原财税[2019]16号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及房产税免征至20241231日基础上,继续延续至20271231日,但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20221231日后转制为企业,不能适用该政策,只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 的规定,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及房产税,同时提醒上述优惠政策均没有提及土地使用税优惠,因此经营性文化事业单改制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税应按照税收规定正常缴纳或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97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126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5120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修改]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执行期限】

本决定自2025120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本次国务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改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主要变化是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具体原因是原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高新认定工作将由原来科技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基础上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负责意味着申报要求和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在目前各地财政收入紧张趋势下,实际执行要求及标准也将越来越高。我们建议2024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无论是新申报的企业,还是到期重新认定的老高企,都要提前规划布局,才能更好地完成申报

 

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政策要点

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12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

(三)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条件。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当与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其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领取条件和办法

(一)增加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参加人提前领取提供方便。

(二)丰富领取渠道。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完善领取方式。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综合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华政观察

为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兜底、个人养老保险补充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此次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

个人养老金采取递延纳税优惠,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向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账户支付养老金时可扣除当年个人所得,同时在投资阶段个人账户取得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而是领取个人养老金时按照目前综合所得税最低3%缴纳个税较大幅度降低税负,假设某个人综合所得边际税负率达45%,则缴费时,节税5,400元,领取12,000元个人养老金时,缴纳个税为360元,实际节税5,040

 

水资源税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相关规定,现对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政策要点

执行口径

此前已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可暂维持原有征管模式不变,并在试点期间逐步按现行办法规定调整。具体事宜由相关省税务机关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12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按照实际发电量的计税依据

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实际发电量不等同于上网电量,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配置、调度的水资源,纳税地点和适用税额标准】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其纳税地点为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遵循何地取用、何地纳税的原则,调入区域是指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其税额标准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的征收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两个以上取水口的申报口径

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内纳税人因取水口较多等原因确存在申报困难的,经省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案例:某纳税人在某省辖区内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施工路段贯穿某省的ABCDE五个地市,每个地市均存在若干个取水口。在此情形下,纳税地点涉及多个取水口所在地,纳税人既可以向每个取水口所在地即ABCDE五个地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分别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也可以经该省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纳税地点汇总申报缴纳ABCDE五地的水资源税。

调整取水量及计划后的执行口径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更正申报

案例:A省规定,对于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对其超出计划部分的取用水按照对应行业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已知A省某纳税人所属行业取用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2/立方米,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初对纳税人下达的地表水取水计划为1000万立方米/年,纳税人按月申报水资源税,15月累计取用水量为1000万立方米,6月取用水量为200万立方米。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6月的取用水量属于超计划取用水范围(100020012001000),申报缴纳的税款应为80万元(=200万立方米×0.2/立方米×2)。81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税人地表水取水计划调整为1500万立方米/年,则纳税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更正申报。此时纳税人6月的取用水量不属于超计划取用水(100020012001500,申报缴纳的税款应为40万元(=200万立方米×0.2/立方米)。6月多缴的40万元(=8040)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用以抵减以后所属期的税款,或者直接申请退税。

短缺和超载范围确定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水利部公布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

纳入优惠名单相关事项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31日前,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案例:某企业2024年度因新上节水设备,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被列入当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先进名单,水行政主管部门2025年对其下达地表水取水计划为1000万立方米/年。如该企业2025110月地表水取用水量为1000万立方米,则该企业2025110月可以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2511月地表水取用水量为200万立方米,那么该企业自11月起,2025年的累计取用水量超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该企业202511月、12月不得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主管部门检查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已有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取水计量档案,进一步扩大取水在线计量覆盖面。在日常取用水计量监管中发现纳税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并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附件2)。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醒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取水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取水计量信息等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送的取水许可、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华政观察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纳税地点、优惠政策及办理方式等税收要素明晰了税务部门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水资源税征管中的职责和作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电量、取用水量等数据进行水资源税计算并《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缴纳水资源税。同时,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违法取水等信息识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了解纳税人取用水情况,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效率。此外,为支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颁布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优惠享受同其他税费优惠享受施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对于新增对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给予减征20%水资源税的优惠采用的是事前核准制,每年331日前一季度水资源税申报前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纳税人名单。对于当年超计划取水采用较高税率,在后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取水量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正常税率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或抵免,增加了纳税人权益,也是督促纳税人在发生或预计发生超计划取水时应及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增量计划

 

 

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

 

所得税司2024-12-13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发挥部门合力,落实研发项目鉴定机制。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发项目鉴定案例的基础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激光颗粒物传感器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通过××××××等实现;二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采用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确保产品一致性,在空气通路结构上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三是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等。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其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预设的直流供电电压、工作电流、待机电流、数据接口电平、工作温度范围、工作湿度范围、储存温度范围、平均无故障时间与最大尺寸等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预设的测量范围、计数效率、颗粒物质量浓度有效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最大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分辨率、颗粒物质量浓度一致性(PM2.5标准值)、称准体积等7项技术指标突破。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研制性能优越、成本低廉的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结构、软件、算法设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产品设计批量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国内食用菌行业新型食用菌品种虫草花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提出了本项目研发目标。一是采用驯化育种、诱变育种以及杂交育种等技术手段,选育新的虫草花品种,获取可稳定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种。二是在中试车间开展为期1年的中试生产验证,以确定所选菌种、工艺的稳定性。三是探寻后续大规模生产所需的生产参数,并研究相关设备设施配套,为建设大规模自动化智慧型工厂生产虫草花提供技术支持。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在于将虫草花产地南移,使虫草花鲜品更贴近市场核心区域。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采用多种传统育种技术以及与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有机结合的方法,选育出优质虫草花新种;二是建立多维度环境因子协同调控的规模化培育技术体系,实现虫草花的优质高效规模化生产;三是引入自动化流水线作业的新的生产模式,显著提升生产效率。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研发目标中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找到了2个可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实现虫草花在南方贴近市场核心区域工厂化的生产技术突破。实施过程中,找到2个可以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其中《××虫草》GH/T××-2022为行业最高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项目计划书,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制种、装瓶、接种、调控、包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两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工艺设计开发小批量中试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在品种权保护、标准制订和生产工艺规程制订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1.选育“××3“××5”2个创新菌种,均已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获得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参与起草《××虫草》行业标准(已经发布实施),完成《低温型××虫草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起草。

3.制定《生产菌种制种工艺操作规程》《发酵罐工艺操作规程》配料工艺操作规程》等标准操作规程6项,形成成套的虫草花生产工艺。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形成植物新品种权、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研发成果。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葡萄干加工时,通常采用人工冲洗和搅拌的方式清洗。企业分析提出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目标,即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以便于后续加工、降低人工投入。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本项目装置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着水流一起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对葡萄干进行喷淋,冲洗去除葡萄干表面附着的顽固杂质,保证葡萄干的充分清洗。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预估通过项目研发申报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对研发装置实现生产,预计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主要是研发一种葡萄干清洗设备,目标是优化葡萄干加工清洗过程,提升批量清洗效率。目前葡萄干清洗存在多种方式,此项目设备从结构上看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安装有喷淋头、高压喷头和高压风机),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

项目设备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介绍立项报告、设备总体设计和构图,无决议文件、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在现有的设备上增加工艺,组合两种方式清洗葡萄干,设备功能并未改变,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四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华政观察

该政策解读重点是围绕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判断进行案例解析,这是自20237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一批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智能**多功能办公桌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三个案例外,新增激光颗粒物传感器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3个典型案例

该政策解读结合20237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中研发活动判断的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三个基本要点3个案例进行判定其中激光颗粒物传感器项目,认为项目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满足明确创新目标要求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项目实现虫草花在南方贴近市场核心区域工厂化的生产技术突破满足明确创新目标要求上述两项目均具备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项目实施组织以及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项目管理系统组织形式,同时上述两个项目均是经过多册测试集测验,研发周期较长,才研发成功,具有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特征,因此满足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三个基本要点研发活动判断,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首先设备从结构上看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不具备创新性的特征其次,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缺失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不具有项目管理系统组织形式。最后该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在现有的设备上增加工艺,组合两种方式清洗葡萄干,设备功能并未改变,不具有研发结果不确定性,进而判断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综上分析,虽然20231月起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加大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力度,但20237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下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进一步明确研发活动具体定义及范围因此建议企业研发活动应严格从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三个方面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范围内,只有三个特征均满足才属于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其中研发活动是否具备明确创新性,主要是判断所开展的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等,如果是则满足创新性特征;研发活动管理系统组织形式,主要是判断有完整的项目立项(例如项目立项书及内部批复文件、项目计划书等)、项目实施有完整的记录(例如研发测试、阶段性验收等实施记录、项目人员及预算调整记录、研发耗材领用及人员设备折旧分摊记录等)、项目结题记录(验收报告、专利软著证书等、研发失败总结材料等),如果有则满足具备系统的组织形式特征;对于研发活动研发结果不确定,主要是判断相关资料及研发过程记录,能够证明只有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才有可能达到希望的目标,如果不满足,即项目计划书中已明确未来的成果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则该活动不属于加计扣除研发活动。

 

税收新闻

增值税法草案12月下旬将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第三次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121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21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监察法修正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关于提请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耕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黄河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民委、宪法法律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华侨委分别提出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分别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赵乐际委员长访问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委员长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外事工作计划,审议了2024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奇就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等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议题作了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增值税发票数据透视11月经济运行呈现四方面亮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受国家实施的一系列存量和增量政策显效的带动,我国经济持续显现回升向好态势。11月份经济运行呈现以下亮点:

——制造业生产稳步提速,高端制造业支撑明显。11月份,制造业销售收入增速较10月份提高0.3个百分点,与统计局公布的11月份PMI变化趋势(较10月份上升0.2个百分点)基本一致。其中,汽车、电气机械器材等装备制造业,电子通信设备、航空航天设备等高技术制造业,数字媒体设备、智能设备等数字产品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5.3%5.1%3.8%,特别是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9.3%7.4%5.6%

——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增速较快。11月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应用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3%6.7%11.3%,均明显高于全国企业总体水平。特别是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4%,其中电子商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7.4%22.9%7.2%

——两新政策带动,设备投资及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加力。11月份,全国企业采购机械设备金额同比增长4.5%。其中,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热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重点领域采购机械设备金额同比分别增长5.1%7.4%15.9%。在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以及双十一企业让利促销等因素带动下,11月份,电视机等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冰箱等日用家电零售同比分别增长28.8%74.4%;与家装相关的家具零售、卫生洁具零售同比分别增长36%18.8%

——省际贸易持续畅通,交通物流加快发展。1—11月份,全国省际间销售额增速快于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总体增速1.1个百分点,反映省际间商品服务贸易较为畅通,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11月份,交通运输物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1%。其中,与外贸相关的远洋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0.6%26.9%;与线上交易相关的邮政快递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9%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税务总局持续运用增值税发票数据,跟踪监测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情况,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上述一个个经济运行亮点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持续增强,积极因素累积增多,彰显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组合政策正在加力生效,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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