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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46期

加入时间:2025/2/13 录入:admin

 

 

 | 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公布

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

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发布

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发布

| 税收征管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 税收新闻

前三季度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257.8万户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持续提升

| 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公布《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综合税率,税率水平维持现行标准。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进境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境物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进境物品税款的纳税人。境物品通关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

下列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行李物品;

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

免税放行的进境物品

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

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行李物品的免税数额。

对应征税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上述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按照进口货物征税的物品

下列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

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

应税个人自用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国务院规定按照进口货物征税的其他进境物品。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基本平移现行进境物品税收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法作为《关税法》配套文件之一其旨在落实《关税法》有关要求,规范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和缴纳,便利进境物品通关,维护进口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2024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关税专项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

政策要点

【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关税专项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

【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2024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公告明确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政策要点

【主要内容】

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0号),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政策要点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4〕260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编制了2024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政策要点

2021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实施调整铝材等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就政策调整,编制了最新的出口退税文库目录。

文库下载目录

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问题反馈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 税收征管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结合华东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政策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

政策要点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华东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适用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明确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违反税款征收、违反税务检查、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5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具体标准。

【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2022年7月起到2024年11月,东北区域、西南区域、西北区域、中南区域、华北区域及华北区域相继发布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协同区域的进一步扩大,标志着区域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将更加统一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税务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税收新闻

前三季度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257.8万户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持续提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257.8万户,同比增长4%,反映出我国经营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持续提升。

新办涉税经营主体是指已办理注册登记并且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经营主体,该主体数量是衡量经济活力和市场信心的重要指标之一。今年以来,随着税费优惠政策持续落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前三季度新办涉税经营主体结构呈现诸多积极变化。

——新办涉税企业量降质升。今年前三季度,个体工商户新办721.6万户,同比增长17.4%;企业新办522.3万户,同比下降8.3%。企业新办数量下降主要原因是今年新《公司法》实施,注册资金由认缴变为实缴,提高了企业注册门槛,挤出了“空壳企业”水分,企业登记质量明显提升。

——税收活跃度持续提升。经营主体的实际发展状况,不仅要看数量,还要看质量和活跃度。涉税数据就是最能感知纳税人活跃度的“温度计”。前三季度,新办涉税经营主体中新办当年即领用发票、申报有收入的税收活跃户832.1万户,同比增长5.8%,占全部新办户的比重为66.2%,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

——园区引资更规范结构更优化。前三季度,全国高新产业园区新办涉税经营主体100.1万户,同比下降11.8%,主要是灵活用工平台、废旧物资回收、网络货运等前期违规招商引资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下降较快,同比下降21.7%。但与之相比,园区引入的新材料、医药制造等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经营主体同比增长3.8%。

——外商投资热情高涨。前三季度,全国外商投资新办涉税经营主体4.7万户,同比增长4.5%,其中,“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新办户数同比增长26.2%。

另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新设经营主体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全国新设经营主体2069.6万户,其中,新设企业、新设个体工商户和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均呈现稳定增长势头。全国新设经营主体与全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两者增长趋势相同,但数据存在一定差别的原因是什么呢?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介绍,经营主体从注册到开业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尚未发生经营活动和纳税义务,也没有用票需求,因此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这部分经营主体没有计入新办涉税经营主体的统计范围。剔除这部分差异因素后,两者实质上是匹配的,两者数量的增长客观反映了我国经济内生动能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彰显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韧性和活力。

付扬帆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推进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更多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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