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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公告 粤港澳深四方签署税收合作备忘录 助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173号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中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中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销售方式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Ø 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Ø 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Ø 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一致的,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Ø 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见附件)确定。
上述规定中所述“计征对象”是指财综10号文附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列示各矿种的计征对象,即是对该矿产品的原矿征收还是对选矿征收矿权出让收益。
因此,财综10号文中计征对象为原矿,销售的矿产品也为原矿,或者计征对象为选矿,销售的矿产品也为选矿的,则为一致,否则为不一致。具体计算举例如下:
Ø 计征对象为原矿产品“天然沥青”,同时销售的矿产品也是属于原矿产品的“天然沥青”
天然沥青销售收入=天然沥青销售数量×天然沥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Ø 计征对象为原矿产品“天然沥青”,但销售的矿产品是属于选矿产品的“天然沥青”:
天然沥青销售收入=天然沥青销售数量×天然沥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参考标准》规定,天然沥青由选矿转换为原矿的转换系数为0.2-1)=天然沥青销售数量×天然沥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0.2-1}
销售收入的扣除包括相关运杂费用和外购矿产品的扣除。
Ø 相关运杂费用。计入销售收入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矿业权人可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矿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Ø 外购矿产品。矿业权人外购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与自产部分混合为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销售的,需扣除购进金额。外购产品或销售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需按转换系数统一到计征对象后扣除。当期不足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结转下期扣除。扣除时依据外购矿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矿业权人应准确计算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准确计算的,一并计算销售收入。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分别计算销售不同矿种及不同计征对象的销售收入,具体如下:
Ø 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各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别计算的,均视为原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Ø 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不同矿种销售收入并按相应收益率计算。
Ø 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共生矿种中收益率最高的矿种计算;无法区分主矿种与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计算。
矿业权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年内不得变更。
Ø 采矿阶段:矿业权人以自采原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采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
Ø 选矿阶段:以自产选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选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
Ø 所有权转移阶段:其他视同销售的,在矿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出让收益。具体计算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附件1: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参考标准
|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予以发布。
| 税收新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9月24日下午,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香港亚洲国际博览馆开幕,来自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13个国际组织,40余家中外跨国企业代表共500余人出席论坛。与会代表聚焦“深化税收征管合作 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主题,共商“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美好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上届论坛主办方格鲁吉亚税务局副局长帕塔·基拉泽在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致辞时表示,中国香港很荣幸举办今年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共建“一带一路”经济体,携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香港同时拥有全球优势和中国优势,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自2003年以来,香港已签订50项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其中超过60%是与共建“一带一路”经济体签订的。香港将继续致力于扩大税收协定网络,打造透明和公平的税收政策,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经济体的联系与合作。格鲁吉亚税务局副局长帕塔·基拉泽表示,随着国际社会相互联系日益紧密,通力合作、互惠共赢已经成为各国税务部门应对风险和挑战的时代诉求;“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作为国际税务领域的一个关键平台,能够帮助合作各方增进联系、交流经验、凝聚共识,并通过协作找到应对风险挑战的有效方案。
胡静林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走过五年多的发展历程,各方携手共进,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历届论坛达成的系列共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严格规范税收治理方式,深入推进以数治税,切实提升税收治理效能,深入推进从严治税,有效防范税收治理风险,深入推进协同治税,持续凝聚税收治理合力,积极当好务实高效合作机制的建设者、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维护者和加强全球经济税收治理的贡献者。
胡静林强调,世界经济正经历曲折的复苏过程,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趋势不可逆转。各国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的差异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影响,深化税收征管合作对消除跨境贸易投资壁垒、促进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愿与各方一道,在深化税收征管合作上同向而行、持续加力,不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实现新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他就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出了三点倡议:一是坚持开放包容,持续强化合作机制建设。不断拓展合作机制“朋友圈”,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协调对接,将合作机制打造成国际一流的多边税收合作平台。二是坚持交流互鉴,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加强学习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助力各方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推动全球税收治理更加公正合理。三是坚持合作共赢,携手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围绕提高税收确定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合作,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更多更大税务力量。
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最新工作进展,向《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工作组组长颁发纪念牌。论坛开幕前,王道树主持召开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宣布中国香港税务局局长谭大鹏先生为第五届论坛主席和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塞拉利昂税务局局长詹尼巴·克帕卡·班古拉女士接任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职务,审议通过马尔代夫税务局以理事会成员身份加入合作机制,宣布新设成立“一带一路”税务学院·阿尔及尔。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于2019年4月由中国首倡发起成立。随着马尔代夫税务局的最新加入,目前已有37个成员和30个观察员,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前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分别在中国、哈萨克斯坦(线上)、阿尔及利亚、格鲁吉亚举办。第五届论坛由香港税务局主办,在为期三天的议程中,来自卡塔尔、土耳其、新加坡、荷兰、埃及、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和地区税务局局长或高级别税务官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美洲税收管理中心、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专家,以及部分跨国企业代表将围绕提高税收确定性、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议题开展深入讨论,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领域合作持续走深走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9月2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的共同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在香港签署《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方合作备忘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合作,推动粤港澳深税务领域服务规则衔接、协作机制对接奠定了框架基础。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税收管辖区”的特点,粤深与港、澳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和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三种税收体制如何互融互促,是推进税收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四方锚定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定位,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大湾区发展的具体实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港澳地区与内地深化税收交流合作,为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更加有力的税收支持,更好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合作备忘录,四方将共同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税收服务规则和协作机制对接融通等问题,更好促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着力推进纳税服务协同,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智能的办税体验;加强税收征管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纳税人跨境业务涉税事项办理更加顺畅;加强经验交流,及时分享各方重要税收征管及政策变动信息,持续推动优化税收管理及服务举措;促进人才建设,深入开展常态化交流互鉴,携手培养更多国际化税收专业人才,为粤港澳大湾区现代化建设汇聚更强税务力量。同时,四方将健全合作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人制度,共同研究和落实相关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深化拓展合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