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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营业账簿、各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政策,并界定了政策适用范围,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1)原来已缴纳过印花税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组项目免征印花税
Ø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原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不再缴纳印花税。
Ø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2)原来未缴纳过印花税的正常缴纳
Ø 除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外,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Ø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Ø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1)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3)上述公司、企业必须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4)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Ø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Ø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Ø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Ø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Ø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的法规对改制重组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该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对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国家通过出台上述法规,进一步激发了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放弃免税的申请。
适用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范围包括以下两类:
Ø 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Ø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1)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2)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量应符合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3)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的确定程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要求,患者在先行区内使用要求等,并明确对有关单位违规使用、处置以及患者违规销售、带离、寄递上述商品的处理标准、处罚办法和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企业名单认定、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等阶段的职责分工。
(1)关于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认定。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批准文件的核实。
在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3)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信息比对。
在有关单位向先行区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由先行区管理局参照现行特许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模式,对申请免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全流程监管。
(1)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患者销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2)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患者违反规定再次销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管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1)数据信息共享。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定期比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每3个月向本通知发文单位报送实施情况,包括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基本情况,每个单位进口、销售免税药品和医疗器械情况以及税款减免数据等。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患者以及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等信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2)平台系统完善。
海南省有关部门应完善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做好技术系统升级改造,满足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需要。
(1)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患者诊疗负担,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探索发展健康消费,以高质量供给激发和释放消费潜能,有利于增强自贸港特色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有利于支持先行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编写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备货至海外仓出口货物,企业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时,同样涉及出口退(免)税备案、退税申报、备案单证管理、收汇管理等业务事项。
(1)出口退(免)税备案。
Ø 企业可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时,应真实、完整填写并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
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Ø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离线版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
Ø 申报期限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Ø 申报渠道
为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免费申报渠道,供企业自由选择。
Ø 申报资料
①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外贸企业: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4)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
Ø 关于收汇期限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Ø 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
原则上,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Ø 注意事项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满足收汇要求及未留存相关收汇资料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 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5)其他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适用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办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纵深发展,全球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凭借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深度融合,海外仓储新销售模式应运而生。由于海外仓模式下,仅是形式上的报关出口。虽然货物确实离境,但实质上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为了让资金得到快速回笼,国家允许企业在该模式下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以此来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工作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会议总结了2019年以来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成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总体工作思路,对下步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专门作出批示,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出席会议并讲话。
胡静林要求,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正风肃纪反腐,持续建强政治机关、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做到“四个带头”,持续推动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一体深化,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从严治税有机贯通,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高质量推进。各级税务局党建部门要更好履职尽责,守正创新、狠抓落实,推动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在强化垂直管理、打造效能税务、构建严管体系中不断取得新成效。
姚来英充分肯定了过去五年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他指出,各级税务局党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7·9”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深入推进中央巡视整改为契机,以一体推进强化垂直管理、打造效能税务、构建严管体系为目标,以一体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为抓手,正确处理好党建与业务、条线与属地、内容与形式、统一与分类、立制与落地的关系,纵深推进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体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一体化综合监督、巡视巡察工作、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动税务系统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上,黑龙江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四川省、青岛市税务局和驻广州特派办7个单位作了经验交流。税务总局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党建工作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由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承办,“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配合举办的税收合作主题培训现场教学活动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来自老挝、黎巴嫩、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所罗门群岛、坦桑尼亚7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37名财税官员和专家参加现场教学活动。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以及北京市税务局相关同志参与了本次教学活动。
现场教学活动采取“实地参观+实操互动+场景展示”的方式开展,旨在通过实地参观基层税务部门和现场展示智慧税务应用场景,增进学员对纳税服务新举措以及智慧税务建设新成果的了解。活动中,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外语团队的税务干部向学员详细讲解咨询台、网上办税区、自助办税区、业务办理区的功能区分,并在自助办税区现场演示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领增值税发票等业务的办理流程,让学员“零距离”体验我国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新举措。朝阳区税务局外语团队的税务干部向学员讲解数电票以及精准推送、智能退税、个税App、征纳互动等智慧税务应用场景,并现场演示如何开具数电票以及如何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提升了学员对新质生产力运用于智慧税务建设的认识。
此次现场教学活动,得到了各国学员一致称赞。来自尼泊尔的苏拉吉·达卡尔表示:“本次教学活动各个环节都非常精彩,讲解内容非常实用,我们学习到很多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
现场教学活动还组织“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研修班学员前往北京税务博物馆参观考察。博物馆工作人员向学员讲解了中国税收制度发展历程,以实物展示、展板宣介、播放视频等方式展示中国税收悠久历史,以互动问答的方式回答了学员关心的问题,帮助学员全面、深刻了解我国税收历史和文化。
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优化讲解内容和展示方式,全面且有深度地讲解好纳税服务新举措和智慧税务建设新成果,充分共享先进做法和实践经验,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能力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