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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26期

加入时间:2024/9/5 录入:admin

 

 

|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重大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政策要点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华政观察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申报行为,海关总署调整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这一调整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的申报行为,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操作指南,便于其更好地管理进出口业务。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一变化,确保在报关时按照新要求准确填报启运日期等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更明确的申报标准:新的填报要求明确了启运日期的具体规定,即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这使得企业在申报时有了更清晰标准,避免因原要求下对启运口岸的理解差异或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申报问题,准确的申报可以降低海关因启运日期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核实的频率,提高通关效率。

(二)简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的申报: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明确了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并且分别规定了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申报时的具体日期确定方式,使这类货物的申报更加简便、清晰。


重大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3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正式发布,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行政裁量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要及时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的《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政策要点

【政策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4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执行。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所称“逾期未申报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原则上一个月为一次(包括当月应申报未申报的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可以在多个月份申报的,计入到最后月份。

2.《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票面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所称“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3.《裁量基准》在首违不罚的起始时间计算上,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将第一批清单中违反税收规章的第9项和第10项设置为2年,其余12个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设置为5年。

4.《裁量基准》所称“两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24个月,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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