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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17期

加入时间:2024/7/4 录入:admin

 

 

|  关税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 综合税收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 税收征管

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印发

| 税收新闻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 关税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政策要点

实施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适用范围】

公告所附的清单,包括高岭土、硅藻土、硼酸在内的124项商品将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 综合税收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2024年第4号),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要点

实施时间

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优惠内容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方能申请享受本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应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违规行为不得享受优惠

享受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华政观察

制定本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优质文化供给,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政策要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制定本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充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税收征管

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印发

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于2024年4月18日印发。

政策要点

【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税务机关就企业申请的关于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给予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而开展的纳税服务。

【对象与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

【申请与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在京千户集团提交的申请,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应转交第三税务分局,按照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程序办理。

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三)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四)拟实施事项的具体方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拟实施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等相关佐证资料;(五)其他。

【审核与裁定】

由受理机关向申请人送达《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后续管理】

申请人收到《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机关: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的;

(二)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实施完毕的。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税收事先裁定意见自动失效: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不一致的;

(三)在《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或虽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但未按照裁定意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的;

(四)裁定时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五)申请人对税收事先裁定意见提出异议。

华政观察

制定本规定有利于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


| 税收新闻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关税法的背景与思路是什么?

答: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关税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关税法共七章72条,主要包括:

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明确包含关税税目税率表的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进口环节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环节的出口税率,涵盖进出口环节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

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持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作出规定。

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等。

六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同时,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发布的安排有何考虑?

答:《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关税法注明《税则》由税委会发布,并授权税委会对依法进行的《税则》调整予以发布。按照上述规定,关税法表决通过后,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税委会发布。

这样安排有以下考虑:一是,根据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税则》是关于关税具体税目、税率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明确《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目前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税委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授权税委会在本法通过后,发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则》。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来源:关税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6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发布的规定,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强了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发挥主管部门的专业性和职能作用,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政策调整后,在保持原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支持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合理进口需求,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专业职能作用,强化了政策风险防控,将有助于扩大优质文化供给,促进藏品收藏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支持文化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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