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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16期

加入时间:2024/6/27 录入:admin

 

 

 | 增值税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 企业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认定上海亦又能源装备技术研究所等5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个人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土地增值税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 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综合税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

| 税收新闻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推动政策红利

“反向开票”实施办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寻找中国经济新动能|上海:税务服务助力三大先导产业亮点频现

福建:税宣同行 共铸连心桥

| 增值税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4月24日公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开票资格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不得开具情形】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提交开票申请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增加“报废产品”类编码】

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开具发票种类】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变更计税方法】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代办出售者税费】

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资料留存】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华政观察

该公告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税收征管方式,推动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实施“反向开票”,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资源回收企业的税务情况,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同时,也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回收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该政策首次提出“反向开票”的做法,即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开具发票,打破了传统的开票模式,具有创新性。同时,针对资源回收行业的特定问题,即自然人出售者无法提供发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企业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27日联合发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旨在明确和扩展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

政策要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将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这一调整将有利于消除前海区域内的政策差异,为新扩区域的发展注入新活力,为香港发展提供新空间,更充分释放扩区的“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享受范围,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该区域,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有助于推动该区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认定上海亦又能源装备技术研究所等5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认定上海亦又能源装备技术研究所等5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税发〔2024〕44号)。

 政策要点

【上海市2024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经审核确认,上海亦又能源装备技术研究所等50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华政观察

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单位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增加其可支配收入,有助于其更好地开展业务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运营效率,进一步推动其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并没有直接的税收优惠。但对于那些有志于投身公益事业或寻求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鼓励它们更多地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 个人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明确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免征对象、所得来源】

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该政策将直接减轻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增强其生活幸福感。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优惠,无需额外申请或审批程序便利了便利了纳税人,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高效性和人性化。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政策要点

【政策调整与优惠】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华政观察

公告的主要目标是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体而言,通过延长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期限、减轻股权激励受益人的税收负担,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土地增值税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26日正式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行为,将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华政观察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

| 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于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2024年4月27日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予以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

政策要点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关税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执行。《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重点明确了进口环节的相关税率种类及其适用,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以及涵盖进出口环节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为关税征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四)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补征或者退还关税税款,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应纳税额】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关税法》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构成及确认方法。

【税收优惠】

明确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环节中免征、减征、暂不征收关税等情形。

【征收管理与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管理程序,并明确了违反关税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从而强化了关税法的执行力度。

华政观察

为了适应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形态的发展,《关税法》第三条增加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关税税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和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第四十三条将纳税期限起算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并增加汇总缴纳税款规定。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推动贸易的便利化。

关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制定专门的关税法律,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等关键要素,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关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关税法》完善了关税征收监管制度,第四十条对海关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对可以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第四十六条对海关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第六十一条对涉税信息查询等作了规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利益,又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 综合税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202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细节要求及申报方法

政策要点

补贴范围和标准

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具体报废金额: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补贴申报: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信息,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审核及发放: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华政观察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老旧汽车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能耗高、排放大、安全隐患多等。为了推动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家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以鼓励消费者淘汰老旧汽车,购买更加环保、节能的新车。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汽车资源的循环利用率,推动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通过提供经济激励,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活动,从而推动汽车市场的更新换代,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便捷查询了解政策,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25日联合发布了《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政策要点

【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该《指引》包括31项优惠政策,具体分为专项类和普惠性、区域性政策,每项政策分别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确保纳税人能够清晰地了解政策的适用条件和使用方式以下仅列示两项常见政策。

【专项类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该《指引》第6个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内容如下: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普惠性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该《指引》第19个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如下: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①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一是有明确创新目标,二是有系统组织形式,三是研发结果不确定;②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种研发活动;③准确归集研发费用;④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中研发费用的计算方式。

申报时点在当年7月份、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华政观察

《指引》针对制造业的不同领域和环节,汇总了目前已制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以满足新时期制造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现国家要进一步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建议各制造行业去也深入学习并理解指引中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详细研究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企业可以明确自身能够享受的优惠项目,从而合理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发布了《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沪税办发〔2024〕6号)。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涉及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案件;

(三)涉及款额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其他案件;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受理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通知答复、被申请人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理方式时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当事人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依法改变或增加复议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法律适用复杂的;

(三)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或者争议较大等情形,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华政观察

规定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使得一些简单明了的案件能够更快速地得到处理。规定强调行政复议的办理应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当事人能够便捷地参与复议过程,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规定详细列出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复议案件类型,如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小额案件等,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 税收新闻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推动政策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指引》旨在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便捷查询了解政策,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经营主体,赋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指引》包括专项类、普惠性和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力求为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便捷准确适用政策提供指引。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将支持制造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出台一系列减轻制造业税费负担、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绿色转型的税费支持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研发创新,较好满足了新时期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激发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加快形成制造业产业集群,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现行有效的税费支持政策从不同角度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编写形成了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十余个政策指引,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了更多便利。


“反向开票”实施办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税务总局闻令即动,立即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业务制度、细化操作办法、优化信息系统、制发公告文件,迅速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明抵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明优惠。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进、销都需要开具发票,原有的发票开具额度需求有所提高。对此,《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除上述措施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

——增规范。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支持合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增效率。为最快速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一是着力实现政策运行更加顺畅。密切跟进“反向开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和操作流程,让纳税人更有获得感,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

二是着力确保税费服务更加便利。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资源回收行业“反向开票”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点对点”及时推送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专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效能”。

三是着力促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一方面,营造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着力强化协同管理和精准服务,努力以税收政策的运行畅通、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进一步为相关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营造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守法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为扎实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优环境”。


寻找中国经济新动能|上海:税务服务助力三大先导产业亮点频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在徐汇滨江,依托毗邻“模速空间”的税源管理所,人工智能企业的“五分钟”涉税缴费服务圈已然形成;

在静安嘉里中心,近7000名员工的跨国医药企业赛菲诺有了“个税专家问诊团队”的专业服务;

在宝山顾村,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内的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税务服务使“真金白银”实实在在地转为企业研发的“动力燃料”……

自上海市2021年发布《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以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正逐渐所带来的经济效应正不断显现。

上海市长龚正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3年上海市发展新动能稳步壮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3.9%,其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规模达到1.6万亿元。

长期以来,上海税务部门聚焦经营主体和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优化精准政策机制 “实打实”解决企业在政策落实中的疑难问题,助力三大先导产业发展,亮点频现。

税务服务靠前,激发上海“模”力

2023年9月,全国首个、上海唯一的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模速空间”在徐汇滨江成立。

作为全市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布局和创新苗圃,一大批明星企业在这里“落地生根”,现已有超过60家大模型企业以及200余家产业链上下游基础层、应用层公司的资源汇聚于此。截至2024年2月,“模速空间”所在的徐汇区已有15家企业完成了大模型备案,占据上海全市半壁江山。

“模速空间”运营方、上海大模型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海慈介绍,为了帮助入驻企业抢抓大模型发展机遇,“模速空间”联合市、区多个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税务、法治等专属服务。

空间建成不到一年,但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已经非常扎实:开设模速科创大讲堂,特邀技术专家与企业共探产业发展趋势和合作机会;依托毗邻“模速空间”的税源管理所,打造“五分钟”涉税缴费服务圈;设立“甘棠树下”上海模速空间司法服务联络点,促进涉企矛盾调处指导和就地化解;搭建区检察服务平台,加强对大模型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近期,一场由徐汇区科委、区税务局、区人社局联合举办的政策讲座在“模速空间”一楼路演厅举办。

在这场培训讲座中,属地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等大模型企业关切的热点重点政策进行“一揽子”辅导。

徐汇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活动是该局围绕上海税务局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科创税立方”特色税宣项目推出的系列策划之一,旨在帮助科创企业及时规范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现场参加培训的上海无问芯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首批入驻“模速空间”的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预计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50万元。企业政府事务部负责人陈颖介绍:“目前公司在沪员工主要为技术研发人员,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和人才扶持政策让我们的研发团队更加稳定,研发进度持续推进。”不久前,该企业发布了支持多元芯片算力和跨地域算力整合的大模型开发与服务平台——无穹Infini-AI,并于包含国产芯片在内的十余种计算卡上实现大幅加速成果。

营商环境优化,跨国药企坚定扎根申城

上海,长期作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之一,税务部门如何发挥服务“磁力”?

赛诺菲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创新医药健康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进入中国的跨国企业之一,赛诺菲于1982年便在中国建立了办公室,进入中国42年来,已累计将60余种创新药物和疫苗引入中国。

中国作为全球医药市场的关键一环,也是赛诺菲的全球第二大市场,近年来赛诺菲正在不断加速本土布局,加码本土投资,依托全球战略,打造“中国方案”。在持续深耕中国市场的背后,展现出的是这家法国药企对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

外商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信心来源之一。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提升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随着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在中国的员工数量也在快速攀升,目前已近7000人,其中不乏外籍个人及高端人才,在个税相关政策享受方面有着不少诉求。”赛诺菲大中华区交流传播部负责人肖丹表示,针对这一情形,税务部门及时响应、精准施策,组织成立了个税专家问诊团队,以“政策宣讲+上门辅导”的形式,聚焦外籍个人津补贴个税优惠政策、个人股权激励等内容,为企业答疑解惑,让国际人才更安心,企业发展更放心。

2023年,赛诺菲在中国获批了12个创新产品和适应症,并递交了12个创新产品的临床申请,涵盖免疫、肿瘤,罕见病和神经领域,将进一步强化在免疫领域的领导地位。目前,赛诺菲中国参与了90%的全球同步开发项目,更积极参与赛诺菲 12 款潜在“重磅产品”的全球同步开发。

该企业负责人表示,赛诺菲将继续加强本土创新与合作,携手互联网企业、生物科技公司等,展开更紧密的协作式研发,融入本土创新生态系统,促进中国医疗生态系统蓬勃发展。

赋能智能制造,锻造新质生产力重要赛道

作为“制造业皇冠顶端的明珠”,机器人集成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其研发、制造、应用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代表。

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是2012年经上海市经信委批准设立、以上海市“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为政策指导的特色重点工业园区,是上海首家以机器人命名的产业园区,2020年成为上海26个特色产业园之一,2023年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首批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目前,该园区集聚了近300家机器人上下游创新企业,“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共生”的特色产业集群已具有规模,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效应加快释放。为了充分盘活企业的资金,使“真金白银”实实在在地转为企业研发的“动力燃料”,税务部门优化“一户一策、一策两包”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税费“政策包”、定制“个性包”,优化重点企业“服务包”涉税涉费诉求办理,助力企业精准享受政策红利,激发科技创新动力。

2012年,80后复旦大学凝聚态物理博士赵嘉峰走上了创业之路,费勉仪器应运而生。从三人团队到拥有高人才比例、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公司,12个年头里,费勉仪器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不断推动产品升级,提升公司核心创造力,实现高新技术在工业领域的转化,逐渐成长为了行业标杆。

仪器仪表行业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且高端装备普遍存在市场需求有限,导致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不高。费勉仪器负责人提到,为保证企业创新的活力,税务部门多措并举,为企业量体裁衣,提供一对一的优惠清单手册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抵减等各项税收优惠,2022年以来费勉仪器累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5400万元,税惠政策的持续落地,有力促成了“加大创新投入-享受税惠减免-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的良性循环。

上海易卜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先进封装技术的集研发、设计、制造、测试于一体的科技型创新企业。

“我们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生产设备的采购、厂房改造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上海易卜半导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道:“2023年我们企业累计收到留抵退税2900多万元,2024年一季度申请的1400多万元也即将到账,退税申请流程简便,税务部门的服务高效贴心,为我们精准施策纾困解难,为‘中国芯’保驾护航。”

由上海电气集团和日本发那科集团联合投资组建的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致力于向各行业提供专业和高品质的机器人、智能机械和智能制造及数字化解决方案,是国内工业智能制造的头部企业。

 

“2023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累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近4900万元,显著减轻了我们的负担。”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说道。下一步,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拟将该笔税费用于三期工程,进一步扩大研发中心建设,提升工程集成及技术服务能力,从而辐射带动整个机器人产业园和上下游供应链,加速与中国市场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转型升级成为“超级智能工厂”,为宝山北转型和科创中心主阵地注入新内涵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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