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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发布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1号)。
上海市2023-2025年度第二批共计87家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1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1号)共计87家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上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以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为基础,整理并编写了《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旨在加强各部门协作,联合对辖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为进一步引导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编写了《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指引》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智能制造”中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要求、加计扣除注意要点、申报、留存备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内容。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快、准、稳、好”落地见效,在采取一般性服务举措的基础之上,围绕方便企业享受政策和强化政府风险监管为切入口,浙江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协同开发“浙里加计扣除”数字化平台。《指引》后附加计扣除系统介绍,对系统开发目的、登录方式及主要功能等予以详细介绍。
《指引》共分为八个部分,首先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本政策展开,其次对“智能制造”企业研发活动范围、费用归集、核算要求、享受优惠注意要点、申报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全方位为企业提供精准优惠政策指引,助力企业充分、准确、便捷享受优惠政策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15日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主要分为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撤销企业及产品四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主要分为节能型汽车、新能源汽车两个部分。其中节能型汽车共计9项车辆型号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新能源汽车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四类,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项、纯电动商用车208项、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14项、燃料电池商用车5项新能源汽车车型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主要分为新车型、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两个部分,购置列入上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对享受减免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购置(并使用)列入上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研究审议《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并作动员部署。
会议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全面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部署要求上来,抓实抓细税务系统党纪学习教育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确保税务系统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紧紧抓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学习重点,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读、入脑入心悟,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相关要求。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化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税务系统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同配合中央巡视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抓好各项税收重点工作任务,以严实的纪律、过硬的作风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税务总局领导,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根据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统一部署,近日,中央第一巡视组巡视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中央第一巡视组组长崔鹏作了动员讲话,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会议并讲话。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中央第一巡视组、中央巡视办有关同志出席会议;国家税务总局部分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崔鹏强调,经济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做好经济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对经济工作部门开展巡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把严的基调一贯到底、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党中央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完成好党中央交给的巡视任务。
崔鹏指出,中央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全面落实巡视工作方针,以“两个维护”为根本任务,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强化巡视整改上集中发力,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发挥政治监督保障作用。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准确把握经济工作部门特点,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履行职能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胡静林表示,党中央对税务总局党委开展常规巡视,是对税务总局党委的“政治体检”,是对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综合会诊”,也是对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税务干部队伍的“全面检视”。税务总局党委和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等部署要求上来。要切实增强政治自觉,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做好接受和配合巡视工作,对巡视期间指出的问题,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确保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把支持配合中央巡视与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结合起来,与扛牢抓实主责主业结合起来,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在推动税收更好服务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上见真章求实效。
中央巡视组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3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10-66020272,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至18:0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A03555信箱。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2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