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每周税收动态-2411期

加入时间:2024/5/15 录入:admin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

政策要点

【增加“欺骗、隐瞒手段”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更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政观察

《解释》的制定主要出于以下5个方面原因:

(1)由于现行法律关于部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致使不同人群对某些罪名的认识和判断,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等问题上存在不少分歧;

(2)执法司法机关对新型涉税案件的性质认定,如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等有不同认识;

(3)税制改革中的一些新变化,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留抵退税等制度的落实,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霞,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4)税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需要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予以应对打击;

(5)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有利于司法机关与时俱进进行判定;明确扣缴义务人如承诺代付税款的,在支付税后所得时,则属于“已扣、已收税款”;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

《解释》另重点明确了对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

建议企业及个人及时全面了解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认定的解释口径,清晰掌握规则和红线,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避免触碰红线;对于发生的犯罪情形,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积极争取从宽处罚政策。同时,建议企业及个人通过熟练掌握法律要点,善于用法,合理运用法律程序、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2024319

北京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18日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

政策要点

202341日起北京全面启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电子票据,废止纸质票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2〕2317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本市全面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废止《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纸质票据。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财政纸质票据核销、缴销及电子票据申领手续。

市、区各单位须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系统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时,应当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提供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检查出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华政观察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北京市财政局给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

该政策规范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规范捐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公益组织应贯彻落实该政策,促进捐赠票据的合规使用,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开票方和收票方及时掌握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并规范使用;对于收票方而言,为核实票据的合规性,可以登录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网址:https://pjcy.mof.gov.cn)进行查验确认。

 

税收新闻

用好税收优惠,以更低成本更新设备

(来源:中国税务报)

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3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有设备更新需求的企业,抓住设备更新政策机遇,精准用好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涉税成本,盘活现金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次性扣除费用降低企业当期税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重要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尤其是2018年出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政策力度之大、涉及企业范围之广均前所未有。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政策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即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允许企业将购进设备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质上是允许企业提前扣除费用,这对购进设备、器具成本费用总额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利好。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折旧期间再进行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当年就可以全部抵税,从而最大程度达到减轻当期税负、缩短设备资金回收周期、提高企业设备更新能力的作用。

例如,企业2022年12月购入一辆单位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适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会计折旧12万元(120÷10),税收上加速折旧120万元,当年度纳税调减108万元(120-12),以后年度每年调增12万元,填写至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的“纳税调整金额”栏次中。

注意“单位价值”等具体执行口径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全行业企业,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负面清单。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单位价值”确定等问题把握不准。

37号公告明确,满足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单位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同,即“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需要提醒的是,“单位价值”既可以是一台设备、器具的价值,也可以是一套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但是金额必须小于等于500万元。

实务中,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是“购进”,即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购进即购买,自行建造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购进的,因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允许一次性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一般所有权会最终归属于承租方,但并不属于规定中“购进”的范畴。

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项固定资产而言的。例如,企业当年度新购进并投入使用两台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对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选择在投入使用当年不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第二年不能更改该设备税前扣除政策。对于单位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当年,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换句话说,完全独立的两台(套)设备,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不一样。

审慎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企业来说,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前期税前扣除折旧金额多、纳税相对少,可以实现延迟纳税,但纳税总额不变。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带来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在选择适用政策时,应全面考虑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核算情况,在合规享受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税收优惠带来的实际影响。

首先,企业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税负情况。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当期利润较好的企业效应明显,但对于连续亏损,且短期实现盈利困难的企业而言,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进一步加大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一般为5年、特殊规定为8年或10年),未来可能无法充分得到弥补。如正处于“三免三减半”免税期的企业,若免税期间一次性扣除设备、器具支出,成本费用虽然多扣除了,但免税政策未能发挥减负作用,免税期结束后,企业的会计折旧金额还要调增,反而增加了企业整体生命周期内的税负。

其次,企业需考虑自身的核算能力。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后,企业每个年度都需要根据税前扣除折旧金额与财务核算折旧费用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资产种类复杂、数量众多、核算期长的企业而言,需要分类设置台账,登记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同时需考虑计提与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统筹考虑其他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器具、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发生的折旧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对照优惠政策条件,合规叠加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击鼓催征 聚力提劲 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来源:中国税务报)

全国两会结束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方式,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税收工作的实际成效,不断推动学习贯彻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

迅速组织传达 以学促行

全国两会结束第二天,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团结奋进、开拓进取,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不断向前。

连日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党委的部署要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热潮。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在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上下功夫,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广西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西藏税务局、新疆税务局先后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

广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虎表示,全区税务系统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委要求坚持全面学、深入学,聚焦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税收的具体要求,以更实作风、更大力度、更好举措抓好落实。

“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两会精神上来,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税务工作。”贵州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丁习文在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时表示。

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齐志宏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增速预期目标和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任务均与税收工作息息相关,天津税务部门要以务实举措为经济社会更好发展赋能,确保报告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的各领域、全过程。

在各省(市、区)税务局党委的带动下,山西、辽宁、山东、河南、青海省税务局机关业务处室、市(州、区)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党委迅速跟进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信心决心。

青海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深入学习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进一步加深对生态环保“国之大者”的理解。大家表示,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税收政策,助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做到“小税种、大作为”。

辽宁省各市级税务局“一把手”带头学习全国两会精神,通过党委引领学、支部系统学、青年干部研讨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务实的工作作风,投身于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河南省兰考县税务局组织青年干部开展“‘两会’兰税青年说”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专题研讨活动,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学习研讨,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入脑入心。山东省五莲县税务局把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两会精神与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相结合,组织青年干部走进企业、乡村,推动学用结合,把学习收获转化为实践成效。

代表委员示范 以行践学

全国两会结束后,税务系统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迅速返回工作岗位,第一时间向税务系统党员干部和纳税人缴费人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在学习领会、宣传贯彻上做示范、走在前。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税’字出现10次,‘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我们做好2024年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分享了他的参会感受。他表示,四川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用以指导和推动税收重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委省政府要求,注重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在四川税收领域的分解落实,助力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自参加全国两会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姜涛一直在通过各种形式研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饱含着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坚定信念,充满着深厚的人民情怀和强烈的历史担当,激励着我们奋发向前、担当作为。”姜涛说。返回云南后,姜涛第一时间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姜涛表示,云南税务系统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落实的强大动力,主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实现税费征管服务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税务实践。

回到江西后,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扎根迅速梳理参会期间的感受,归纳会议期间的学习体会,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党委会、局长碰头会,并通过与青年干部谈心交流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最近的首要任务就是走基层、进企业,向更多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缴费人传播两会税收‘好声音’。”范扎根表示,今年将继续到基层、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重点把握“精准”“高效”两个关键词,进一步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让国家政策的效应尽快释放,用实际行动服务新质生产力。

“振奋人心,鼓舞士气。”全国人大代表、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党支部书记马丽,在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的首场宣讲会上用八个字概括了参加全国两会的感受。她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深刻阐释了新质生产力理论,进一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税务部门努力工作指明了方向。政府工作报告回应民生关切,非常贴近老百姓实际,让她从中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各行各业、各族群众的关注关心。

马丽还将在宁夏全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开展宣讲。她表示:“我将努力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吃透,尽力向广大基层的税务干部讲透,积极发挥马丽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实训基地作用,带动身边的党员干部以学践行,厚植服务理念、夯实业务技能,把青年干部培育成既有为人民服务的心、又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的优秀干部。”

聚焦重点任务 实干为先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热潮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要求,围绕政府工作报告“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重点任务,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学习研究,谋划思路办法,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吉林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上,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

江苏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志水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江苏代表团发表重要讲话,赋予了江苏新的使命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落实“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发挥经济大省对区域乃至全国发展的辐射带动力”等重要要求上助力增效,以税收职能作用的高效发挥,助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浙江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军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对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什么样的生产力作出前瞻性思考、战略性谋划和突破性创造,为我们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

吉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张鹏飞认为,税收与新质生产力联系密切,吉林税务部门将用好用活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有效激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努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福建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勇表示,福建税务部门要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基础上,深入思考如何更贴近地方实际地推出配套性税费支持措施,如何更好地落实优惠政策,如何更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到实干为先。

厦门市税务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主题,赴厦门大学嘉庚创新实验室参加现场学习,进一步深刻认识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深远意义。

内蒙古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甘肃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聚焦政府工作报告“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要部署,开展学习研究,谋划落实举措,力求让减税降费政策以最快速度直达经营主体。

甘肃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管振江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健全税费政策标签体系,进一步深化“政策找人”,推进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为甘肃开辟高质量发展新赛道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学习中提出,要梳理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税费“政策礼包”,优化减税降费“政策找人”“自动算税”“直达快享”工作机制,助力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

青岛市税务局经过深入学习研究,明确要求着力创建税费优惠“政策清单、责任清单、风险清单”三单落实机制,细分政策适用范围,明晰政策兑现责任,展现政策落实成效,推动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安徽省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结合省情市情,聚焦政府工作报告“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工作任务,在开展专题学习研究后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加大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税费政策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广东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学东表示,广东税务部门将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要求,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效能,主动解决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涉税问题。

陕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表示,将持续聚焦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建立科技创新“税链机制”,推动税收服务由“点对点”向“链对链”延伸,促进“税链推动、促链聚合、赋能创新”,不断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湖南省税务局重点学习“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部署要求,围绕服务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目标,提出运用大数据对制造企业涉税事项精准“画像”,“一企一策”打好税费优惠政策“组合拳”,大力支持“专精特新”等先进制造业发展,不断增强税收对产业升级、创新发展的导向及扶持作用。

击鼓催征,聚力提劲。乘着全国两会“东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上来,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当好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以更实作风、更大力度、更好举措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以税收职能作用的高效发挥助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字: 每周税收动态-24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