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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06期

加入时间:2024/3/29 录入:admin

 

 

 

| 综合税收

机动车辆及车船车购税减免目录更新

| 税收征管

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 税收新闻

推动个税改革更好惠及民生

 

 

 

全面从严 一以贯之 持续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 综合税收

机动车辆及车船车购税减免目录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告。

政策要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9)】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9批)目录公布,主要包括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撤销企业及产品目录。

【减免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更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批),符合目录的新能源车辆可以享受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

华政观察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国家延续新能源汽车减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减免征收车船税的税收优惠,并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根据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持续更新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车辆车型目录。建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及时关注最新目录发布,并核实企业车辆信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 税收征管

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2024年1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规范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海关总署于2024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要点

【免税主体】

是指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免税货物】

是指免税主体自用,且属于免税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业务、实施基建项目或履行职责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机器设备是指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免税货物管理】

海关对免税货物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其中,对自用机器设备以免税进口主体为单元进行管理,对自用基建物资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管理。

【申报免税办理方式】

首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登记免税进口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

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基建物资还应提交合作区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对于备案信息不完整的,海关通过系统告知免税进口主体予以补正;备案的商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海关不予备案并通过系统告知免税进口主体。免税货物台账中已备案的商品信息发生变化的,免税进口主体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公服平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免税货物进口时,免税进口主体使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申报,“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代码:5795);“征免性质”分别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简称“横琴合作区自用设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代码:482,简称“横琴合作区基建物资”);“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免税进口主体名称。

【注意事项】

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备案的商品范围及数量。

免税货物申报进口前,免税进口主体应通过公服平台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并传输至海关信息管理系统。核注清单中免税进口主体和进口商品等相关内容与备案信息相符的,海关予以确认。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其他栏目填报内容,应与经海关确认的对应核注清单相关栏目的内容保持一致。

【监管方式及年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填报核注清单的方式,向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基建物资(不包括可重复使用的物资)的耗用情况,海关依据免税进口主体申报的数据对基建物资台账进行核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提交上一年度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告。

【提前解除监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三年内,免税进口主体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其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核报已耗用的基建物资,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无需补缴税款

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入合作区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补税的完税价格=免税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免税货物已进入合作区时间/(监管年限×12)](免税货物已进入合作区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享受免税货物转让或销售等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在区内转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转让给区内其他免税进口主体的,由转入、转出免税进口主体分别填报核注清单,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无需补缴税款。

转让给区内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由区内转出免税货物的免税进口主体填报核注清单,并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计算参照办法第十一条提前解除监管相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货物销售给个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将免税货物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免税进口主体不得以免税货物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免税货物移作他用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主体、用途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免税进口主体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为切实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管理,确保《通知》有效落实,海关总署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明确了合作区在货物进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税收征管、特定措施货物的处理以及监管责任等内容,旨在促进合作区的经济发展与贸易便利化。符合条件的免税主体,可按办法规定申报办理免税,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 税收新闻

推动个税改革更好惠及民生

(来源:经济日报)

在近日出炉的2023年度减税降费“账单”中,有一项和个人关系密切,那就是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新增减税。统计显示,这项减税的规模达391.8亿元,反映出去年实施的提高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产生颇为丰厚的红利。

专项附加扣除来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诸多纳税人从中受益。令人关注的是,这项改革持续推进,在2022年新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项目之后,2023年1月1日起,又大幅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这一直接惠及“上有老下有小”群体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居民生育、抚养和赡养的负担,充分体现了减税的精准性、有效性。

实际上,去年实施的个税减税政策不仅仅是“一老一小”扣除政策。比如,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关系一系列民生事项,有效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此外,在征管层面,个税汇缴优先保障“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快速获得退税红利,惠及超3300万人。

个人所得税是和广大居民关系最密切的税种。去年个税改革一系列措施传递出明确信号,也就是个税改革逐步推进、深化,持续惠及百姓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如何进一步优化、完善,值得期待。

从方向上看,改革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即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2019年开始实施的个税改革,初步构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这在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合并计征。除此之外,纳税收入还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分类计征。下一步,合理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有利于促进税制更为公平、合理和科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以来,已先后增加过一次项目、提高过一次标准。通过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可以进一步减轻百姓民生支出的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除了制度优化完善,个税改革红利的发挥上也离不开居民的依法规范办税,其中办理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重要一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汇总上一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通过规范、准确地办理汇算清缴,最终完成全年个税缴纳,一部分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也在这个环节实现。新个税法实施至今,已开展过4次汇算,保持平稳有序。同时,也出现少数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目的等情况。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做法,影响个税制度顺利实施,个人也会面临不利后果。

个税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随着个税制度更加完善,改革红利将更多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收入调节功能也会进一步发挥,个税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全面从严 一以贯之 持续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2023年度省级税务局“一把手”述责述廉、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会议并强调,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好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一以贯之加强党对税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坚强引领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李建明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抓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江西省、福建省、重庆市税务局“一把手”通过视频方式依次进行述责述廉,重点汇报了2023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北京市、深圳市、吉林省、陕西省税务局和总局驻西安特派办党委书记通过视频方式依次作抓党建述职,客观总结成绩,深入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逐一进行现场点评,指出问题严肃认真,提出要求具体明确。大家一致认为,此次会议各单位谈问题不遮不掩,找短板实事求是,提举措求准求效,达到了通过述职述责述廉交流经验、传导压力、促进工作的目的。

会议指出,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将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加强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纵深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统筹抓好巡视巡察工作,扎实推动税务系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以高质量党建凝聚人心、激发活力、引领发展,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了坚实保障。

会议强调,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推动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中重实干、做实功、求实效;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贯穿税务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功能和基层治理效能,聚焦税费政策落实、组织税费收入、加强税收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监督,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传导;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把严的基调贯穿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各环节、成长进步各阶段,厚植严的氛围,为青年干部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环境。

其他省级税务局党委书记均进行了书面述责述廉和抓党建述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5年开展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连续3年开展“一把手”述责述廉,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党建主体责任,推进了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引领保障税务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部分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局领导及相关同志,以及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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