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个人所得税 PAGEREF_Toc26687\h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PAGEREF_Toc16753\h1|税收征管 PAGEREF_T">

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每周税收动态-2405期

加入时间:2024/3/21 录入:admin

 

目录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综合税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 税收新闻

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在税收大数据中感受经济复苏活力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

国家税务总局2024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政策要点

【执行期限】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优化服务举措

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监管措施

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华政观察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

1、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2、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3、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2、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检查发票数据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1、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表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考虑到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五)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1、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2、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3、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

【执行期限】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华政观察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实施细则》的修改为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细化明确子发票数据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监管、红冲规范等操作同时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用票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


| 综合税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14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我部对截至2022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1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7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57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华政观察

财政部对截至2022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予以公布。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中税收及非税收收入类共115件,关税类1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中税收及非税收收入类共84件,关税类33件。企业可重点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

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政策要点

修改的具体文书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1、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

2、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

3、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

【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25日

华政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并予以公布,企业可重点关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413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执行《目录(2024年本)》,保障国内投资项目顺利享受政策,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目录(2024年本)》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确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时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的《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例如,某国内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第一项第2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性耕作、新开耕地快速培肥、肥沃耕作层培育、耕地保养管理(PA0102)”

【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华政观察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发布了《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执行《目录(2024年本)》,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布将为国内投资项目顺利享受政策保驾护航。企业需注意,2024年2月1日起,有关项目单位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鼓励项目确认时,应按照《目录(2024年本)》填报相应的产业条目。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确认国内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对符合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 税收新闻

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

结构性减税降费为发展助力

对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深化拓展“政策找人”,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22289.9亿元,其中制造业及相关行业受益占比超四成,中小微企业受益占比超六成,有效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分行业看,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占比最高,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495.3亿元,占比42.6%;分企业规模看,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4264.2亿元,占比64%;分经济类型看,民营经济纳税人受益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864.6亿元,占比75.7%;分政策看,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降费6509.8亿元,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新增减税1788.8亿元,支持科技创新的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新增减税1208.5亿元,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新增减税391.8亿元。

戴诗友表示,新的一年,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聚焦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和针对性,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戴诗友表示,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也是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戴诗友说,税务部门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攻坚克难,狠抓各项税制改革举措落地,更好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今年,税务部门将加强税收改革和政策研究完善。“我们所有的税费制度改革都务必锚定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来谋划推进。通过改革来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戴诗友表示。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动健全完善绿色税制体系,全力呵护“绿水青山”;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断加强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等。税务部门将始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献策献力,积极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王世宇:

税费优惠支持科技研发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把科技创新作为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领域,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王世宇表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真金白银的减税降费红利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显而易见。2023年3月,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明确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上述两个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至120%。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引导企业更早更及时地享受政策红利。

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看,企业累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8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其中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1万亿元,占比近六成。税收大数据显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利润率为7.4%,高出全部企业平均水平。

为了让政策落实更加精准,税务部门及时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布两批20个政策即问即答,创新形式加强培训辅导,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同时,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时点、有侧重地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多措并举实现“政策找人”,帮助创新企业及时享受政策。

系列政策精准直达,推动创新动能持续释放。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较2022年提高0.5个百分点且逐年提升,反映出近年来创新产业产出成效显著。同时,2023年,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4%,较制造业平均增速高2.9个百分点,占制造业比重较2022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新三样”产品相关行业销售收入合计同比增长22.4%。

王世宇说,下一步将认真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畅通“政策红利引导—研发投入增加—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效益增加”的链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具体而言,一是要持续加大支持科技研发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坚持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增强科技研发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二是要持续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以税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逐步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和创新全生命周期的税费政策支持体系;三是要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探索丰富针对研发成果收益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提升科研“软实力”,深度对接产业“新赛道”。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黄运:

确保制造业政策红利精准直达

制造业是壮大实体经济的关键力量,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制造业也是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

“近年来,下调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加大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等‘重磅’减负措施接续推出。税收大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企业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9495亿元,占比超四成,位居行业前列。数目庞大的税费‘红包’为实体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黄运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持续为制造业企业纾困解难、增强信心,助力实体经济稳步发展。

黄运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扛牢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主责,持续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加强宣传辅导,并积极帮助制造业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为制造强国建设蓄势赋能。同时,要强化风险防范,狠打骗享行为,“双管齐下”确保面向制造业企业的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快享。

制造业发展离不开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形成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操作标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制造业发展。在各省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础上,推动京津冀、长三角、东北、西南、中南、西北等区域税务机关,联合推出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为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奠定基础。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始终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有力举措。2023年,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810亿元,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539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有力维护了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加入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机制成员单位由六部门拓展至八部门,形成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新格局。多部门联合部署“利剑2023”专项行动,通过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联合研判,精准打掉职业涉税犯罪团伙12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19名。

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着力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积极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高风险重点领域靶向整治,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和以查促治。同时,立足自身职责,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严格抓好税费政策统一规范执行,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贯彻落实好“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税务部门必须继续深化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稳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扩围上线全国统一的新电子税务局,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介绍,自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来,税务部门聚焦智慧税务建设,围绕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先后推出200多项改革创新举措,初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实现征纳成本明显降低、征管效能显著提升。

2023年为例,税务部门深化拓展了31项税收征管改革措施,一体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特别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全国上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持续深化、新电子税务局上线扩围等,税费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迈上新台阶。

2023年四季度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落实《意见》中期评估情况来看,智慧税务和“四精”建设均取得明显进展。比如,随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全国推广,新电子税务局的扩围上线,逐步建成了涵盖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决策人端“三端一体”的智能应用平台,大部分税费数据已实现了智能归集;与24个部门建立“总对总”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有力推进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高风险点防控措施全部嵌入信息系统自动运行,有效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同时,依托“数据+规则”驱动,健全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监管机制,精准锁定高风险纳税人,有力提升了税收监管效能;通过税费大数据常态化跟测分析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等。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由2020年的86.1分提升至2023年的89.24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此外,我国还加强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主办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创建并正式发布“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持续拓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至114个国家和地区,更好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

练奇峰说:“2023年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之年’,税务部门通过‘重点强牵引、整体求突破、评估问效果、拓展促提升、多方见成效’的总体安排,实现了税收治理能力的集成式提升。2024年,将接续‘突破’势头,安排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行动,集成推进技术、业务、组织变革,推动税收征管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跨越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

创新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税收征管效能的提升,离不开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的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表示,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直接关系亿万纳税人缴费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成效。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今年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聚焦办税缴费中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突出的问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拓展内外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

“近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设。2023年,结合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我们聚焦广大经营主体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围绕优惠政策享受、便捷办税缴费、税收执法监管等综合施策,纳税人满意度持续上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沈新国表示。

今年,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深化“政策找人”,加力推进政策直达快享。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类型、人员身份等信息,对税费政策与适用对象进行智能匹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及时收到契合自身需求的政策。既向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推送各有侧重的内容,又紧跟业务流程开展事前温馨告知、事中动态提醒、事后跟踪问效。

同时,还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上下联动高效解决涉税难题。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共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共性热点诉求814项,通过解决一项诉求,实现破解一类难题、优化一类服务的效果。今年,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不畅的困难企业发展诉求,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利用税收大数据,继续主动为企业牵线搭桥。同时,聚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深化拓展“银税互动”,进一步降低中小银行参与门槛。

此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扎实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办税缴费服务更智能,更好发挥电子税务局创新推出的“新办智能开业”等场景的作用,继续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切实便利企业生产经营。同时,推广非居民跨境线上办税,让更多非居民企业通过“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便捷办理信息采集、申报缴税等业务,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境办税体验。

聚焦社保费缴纳、个税汇算等民生领域涉税事项,将有针对性地优化服务措施。继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一网通办”以及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缴费业务“一厅通办”。继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优先保障“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快速获得退税红利。

沈新国表示,2024年,税务部门将继续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意识,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提升税务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畅通办理环节,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践行“四下基层”,主动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回应好纳税人缴费人具体问题和“关键小事”;加力提效“政策找人”精准推送,丰富推送内容、拓展推送渠道、做好兜底服务;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从“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延伸;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全国工商联继续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推出系列服务措施。


关键字: 每周税收动态-24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