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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6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进一步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研发机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鼓励研究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增加研究机构创新活力。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首次申报退税时,应尽早持相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第三条 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向境内合作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料件价格,以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采购自境内合作区外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建立的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应当满足合作区内企业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公服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
第六条 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
在有关货物出合作区内销前,合作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以下简称确认编号)。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合作区内企业可无需重复申请确认编号;上述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均需按规定申请确认编号。
合作区内企业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如实申报备案信息、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缴纳相关税款。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申报地海关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
进境关别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
关联备案号填报“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数字+5位流水号”组成的确认编号,需填报一个以上确认编号的,自第二个确认编号起均填报在备注栏;
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代码:496)”;
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代码:5)”;
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相关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海关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一条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切实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需注意的是,海关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合作区内企业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如实申报备案信息、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在计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是否达到或超过30%时,需注意价格的确定。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月24-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3年税务工作,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新时代税务工作取得新突破。通过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领悟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比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站在新的起点上,必须进一步将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要位置,切实把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更为坚定地贯穿始终,把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更为充分地发挥出来,把新时代新征程税务工作更为有力地推向前进。
会议强调,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关键的是要心领神会抓好落实,既要深入学习,又要精准落地,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既要紧盯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做到由人及己、由此及彼、由点及面、由表及里;既要治理一域,又要胸怀全局,切实把税务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脚踏实地干、一锤一锤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会议指出,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党的税务事业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扎实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在第一批主题教育取得较好成效基础上,有力有效推进第二批主题教育,并持续深化拓展“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更见成效;一以贯之坚持严的基调,全面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健全;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原则不动摇,守牢不收“过头税费”底线,全年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国家财力根基持续夯实;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深化拓展“政策找人”,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22289.9亿元,其中制造业及相关行业受益占比超四成,中小微企业受益占比超六成,有效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全年新办涉税经营主体达1687.6万户,同比增长28.3%;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升级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逐步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入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得到有力维护;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一体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税费治理效能不断提高;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加力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扩大至11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主办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创新推出“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展现新作为;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持续优化干部选任机制,成立全国税务团工委并完成36个省级局系统团组织全覆盖,切实加强青年干部教育培养,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干部队伍活力进一步激发。
会议强调,要自觉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刻认识当前税务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努力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进一步牢牢把准税务部门职责定位,做党中央权威的忠诚捍卫者、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效执行者、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做经济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聚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这一工作主线,着力强化政治统领,着力强化依法治税,着力强化改革创新,着力强化管理增效,着力强化服务提质,着力强化风险防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完善“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的工作体系,在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再建新功。
会议要求,2024年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税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以建强政治机关为首要责任,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聚财生财并举为首要担当,以优服务强监管为有力抓手,以智慧税务建设为有力支撑,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有力保障,守正创新、接续奋斗,真抓实干、善作善成,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建强政治机关、走好第一方阵。持续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抓好成果转化运用,建立健全完善税务系统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持续深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对党忠诚教育,促进税务系统政治机关建设一贯到底;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质效,进一步优化“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站位全局谋发展,坚定不移发挥和拓展提升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扛牢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主责,严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尽心尽力把国家财力根基夯得更实、筑得更牢;加强税收改革和政策研究完善,精准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深化“政策找人”,加力推进政策直达快享;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稳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扩围上线全国统一的新电子税务局,深化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效能;着力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积极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高风险重点领域靶向整治,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和以查促治。同时,立足自身职责,严肃治理地方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严格抓好税费政策统一规范执行,严禁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参与配合违规招商引资,发现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切实把税务铁军“铁”的风范旗帜鲜明地体现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上来。
——牢记宗旨惠民生,坚定不移践行人民立场增进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聚焦办税缴费中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突出的问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拓展内外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着力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延伸。加强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力推进“税路通”品牌建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强党治队严要求,坚定不移营造税务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持续健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引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局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战略人才、领军人才和国际化税收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工作,扎实开展练兵比武,着力培养青年才俊,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真本领,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正能量。
期间,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俞家栋出席会议并宣读表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授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等148个集体“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肖佑平等77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追授张志刚等3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会议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在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税务实践中踔厉奋发、建功立业。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主持会议。税务总局领导参加会议并与会议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还有税务总局部分老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税务总局干部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副省级城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各省级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京举办四大在华外国商会座谈会,听取关于中国税费政策和服务的意见建议及相关诉求,进一步完善“税路通”服务品牌,切实提升跨境税费服务水平,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韩国商会、日本商会代表参加座谈。本次座谈会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与在华外国商会沟通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
202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截至目前,全国36个省级税务部门已全部创建“税路通”服务子品牌,形成了以税务总局为龙头、以36个省级税务局为支撑的“税路通”“1+36”服务品牌矩阵。在此基础上,构建总局、省局两级服务团队,依托涉税诉求解决机制、跨境纳税人沟通机制、税收政策服务机制三个机制,推出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海外税收案例库、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和“走出去”税收指引四个知识产品。
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唐庆海从深化跨境疑难问题诉求解决持续优化跨境税收营商环境、多元协同助力品牌行稳致远等方面,介绍了“税路通”品牌建设相关情况。他表示,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聚焦跨境纳税人缴费人所思所盼,以更加积极的举措丰富“税路通”服务品牌内涵,持续提升跨境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为跨境投资贸易贡献税务力量。
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韩国商会、日本商会代表肯定了中国税务部门在助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并结合征集的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建议,从提升“税路通”服务品牌质效、加强交流沟通、优化税费服务等方面分享观点,提出建议。
货物和劳务税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政策法规司、所得税司等与会的“税路通”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在认真听取各商会代表的发言后,予以了积极回应。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做好‘税路通’品牌建设工作,深度融合企业服务需求和税务服务举措,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和更加精准的政策指引,更好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提出,将持续在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等方面发力,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发力点推动办税更便捷,以高效统一为出发点推动征管更规范,以精细精准为突破点推动服务更有感,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主持会议。她表示,中国税务部门十分重视外资企业的呼声和诉求,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继续拓展“税路通”服务品牌矩阵效应,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税务力量。
据介绍,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扎实落实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优化优惠办理方式,实现申报数据预填报,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度;持续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陆续发布34个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梳理现行有效的51项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更新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向超过13万户跨境纳税人进行“精准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跨境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