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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5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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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3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 第28号)

| 增值税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发文字号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 四、八、九条

财税〔2003〕86 号

3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3〕87 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 四、五、七条

财税〔2006〕65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7〕1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 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财税〔2016〕36 号

 


|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修改)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等。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口岸

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

五、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25年11月10日-2027年11月9日

六、时间安排

2025年10月24日前,受理申请;

2025年10月31日前,组织评定;

2025年11月7日前,公告名单。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704室

联系人:杨晗露

联系电话:021-54679568转67046,18701874864

传真:021-54906052

邮编:20003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1016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 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14日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并按此执行。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四、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18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六、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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