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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526期

加入时间:2025/10/11 录入:admin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税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


|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3日至8月2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通过广东省税务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7月2日


|个人所得税税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2024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791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638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79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5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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