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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背景目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了预征率下限,即“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近年来,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了结构性分化,部分项目的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随着市场变化,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进行调整,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内容解析】《公告》整体将预征率下调0.5%之后,对不同地区的预征率下限进行了差异化调整,这有助于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灵活的税收管理,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通过降低预征率,可以缓解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资金压力,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公告》的出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旨在通过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自2021年12月起,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始试点推行全面数电发票,试点推行工作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进一步推动了《公告》的出台,其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方面的决心。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内容解析】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同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数电发票正式被赋予了与传统纸质发票相同的地位。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内容解析】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内容解析】《公告》实现了发票的全面数字化,包括票面要素的数字化、号码的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的智能授予等,大大提高了发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具体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官方举例-赋额临时调整】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官方举例-赋额定期调整】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官方举例-人工赋额调整】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内容解析】税务机关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中“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指导思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提供免费发票相关服务,并严格要求实人认证方可开具数电发票。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电发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提高了税务监管的透明度,同时结合信用等级,以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提供不同的税务服务,做到精细服务。
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官方举例】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官方举例】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操作建议】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官方举例】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官方举例】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内容解析】《公告》的发布,将数电发票根据以往对纸质红、蓝票的开具要求做了一一对应,根据蓝字数电发票是否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来区分红字数电票的开票方式及开具流程。数电发票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对接,将发票的开具、用途确认、抵扣、转出、红冲等全流程做实时监督,确保每一环节的信息清晰可查,有助于税务部门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从而做到精准监管。
【操作建议】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内容解析】综上所述,《公告》的出台实现了发票的全面数字化,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税收信用体系。传统的纸质发票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如篡改、丢失等,而数电发票的电子化流程减少了以上风险,保证了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税务部门提供的平台对数电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验证,这种公开透明的验证机制增加了发票信息的可信度。以上种种举措标志着中国在税收征管领域的重要进步,对促进税收现代化、提高税务透明度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操作建议】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航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9号)。民航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需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内容解析】该政策是民航旅客运输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明确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方,不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开具,通过代理销售方式销售航空客票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也可以开具。这既方便了旅客,也提高了效率,同时有助于税务管理和数据追踪,是实现发票数字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内容解析】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全面数字化的产物,包含了详尽的基本内容,如发票号码、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等关键信息,以及购买方、旅客身份、行程详情和票价等,通过二维码实现快速验证,提升了发票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内容解析】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发票号码设计科学且详细,20位的号码中,前两位表示公里年度后两位,便于分辨时间;3至4位代表行政区划,有助于地域区分;第5位指示开具渠道,确保来源清晰;而6至20位则作为业务顺序编码,保证了每张发票的唯一性,设计规范且高效。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内容解析】在实现数电发票后,数电发票可以多种方式获取,包括但不限于有资质的企业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体现了航空运输的便捷性和现代化。旅客在所有行程结束后,提供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待企业如实开具后通过多种方式交付给旅客。企业既做到了准确开具,又便利了旅客报销。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内容解析】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此政策留有过渡期,但需要注意的是:过渡期间,纸质报销凭证继续使用,但禁止重复开具,保障了旅客权益,也确保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对于取得电子行程单入账报销的企业,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其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以降低交易成本,尽早实现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及归档管理。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内容解析】此规定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明确电子发票在增值税抵扣中的合法地位,便利了纳税人。同时,对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报销凭证也给出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导,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税务事宜。
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内容解析】该规定针对电子发票换开情况,明确了红字发票的处理流程。根据购买方是否已确认和入账,分别制定了操作流程,并特别指出若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需先转出税额,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体现了税务管理的精细化和电子化趋势。
八、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内容解析】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了电子发票的及时传输和查验。购买方可通过多种途径便捷地管理电子发票,旅客也能通过个税APP轻松查询和下载,整体提升了发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电子行程单与纸质行程单的衔接为保持平稳过渡,9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即2025年9月30日之前,实行“纸电并行”。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仍可使用航空旅客运输行程单(纸质报销凭证)报销。购买方凭纸质报销凭证入账,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即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注意:过渡期内,航空旅客运输行程单(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