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最新政策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31期

加入时间:2024/10/21 录入:admin

 

   

| 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等部门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4〕540号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 关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

| 综合税收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

 

 

| 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等部门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4〕540号

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要求,经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综合审议和公示后,认定芯华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4年8月7日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91日起执行。20249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 关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号)、《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相关商品申请表见附件1、2、3。

四、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申请企业于9月1日—15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于9月18日前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1日—15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还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
    1.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3.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4年8月7日

 

| 综合税收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关键字: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