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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8个部门 关于印发《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的通告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日
| 综合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
附件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
附件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8月1日
| 税收征管
沪市监注册〔2024〕035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海关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的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以下简称“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将与企业注销登记密切相关的部门纳入“一件事”业务办理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网服务”,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即:企业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注销后,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税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公安、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由各部门按法定办理程序予以分类处置,为企业提供注销流程预检、办理结果反馈、办结凭证下载等服务,以最优的办事流程、最简的办事材料、最小的办事成本,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成“一件事”。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功能
依托“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的注销网办功能优势,将更多与企业注销密切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纳入注销网上办理流程。同时,对企业注销网上办理流程按照“一件事”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对已完成税务清税且公告期满的企业,无需另行取得并提交清税证明,实现营业执照注销与税务注销同步办理。此外,增设注销预检、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提醒、办结凭证下载、企业意见反馈等功能,着力推进涉企注销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全面推动涉企注销政务服务扩面增效。
(二)建立“照税联办”注销机制
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企业注销流程中开通税务注销预检功能,方便纳税人了解尚未办结的涉税事宜并及时办理。同时,通过加强数据共享,经税务部门预检属于未办理涉税事宜且不存在涉税风险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经税务部门预检企业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发起税务注销登记申请,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电子清税信息,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三)完善“照险联办”注销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信息,对不存在欠薪和社会保险费欠缴(包括医疗保险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情形,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并通过线上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企业注销流程中增加预检功能,及时提醒企业清欠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并配合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尚未办结的劳动争议。
(四)完善“照关联办”注销机制
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企业注销流程中增加海关预检功能,自动检测并显示企业是否存在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及时提醒企业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同时,海关部门根据“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信息,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同步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无需企业再次申请。
(五)建立“照金联办”注销机制
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信息,对符合单位公积金账户注销条件的企业,办理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并通过线上反馈办结凭证供企业下载留存。同时,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企业注销流程中增加公积金预检功能,靠前提醒企业及时汇缴或者补缴公积金并办理职工转出手续。
(六)优化银行账户预约销户服务
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系统的对接。企业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并发起银行账户预约撤销的,“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采集有关账户信息并推送给企业所指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向“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反馈账户预约撤销受理结果。预约受理的,开户银行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业务,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销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
(七)实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同步注销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公安部门根据“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结果,同步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实现“一次申请、同步注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牵头部门职责,根据“一件事”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一件事”所涉本领域业务事项加强协同配合,落实本部门业务规则制定、系统对接改造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
多措并举做好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改革举措的知晓度,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同时,不断强化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推动基层单位和各级行政服务窗口充分掌握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新模式,确保改革政策得以精准传导,改革成效得以有效渗透,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三)加强总结提升
从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出发,加强政企沟通,积极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对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总结、及时解决、及时优化,持续推动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优化税费征管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按涉税(费)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任务清单、团队协作的征管方式承接税费管理任务。
二、优化咨询互动服务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中,遇到问题和需要联系税务机关的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和联系:
(一)线上征纳互动。采用“智能+人工”的线上应答方式,智能咨询7×24小时在线,工作时间开通人工座席,可提供咨询辅导、资料推送、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可通过以下方式进入互动界面:
1.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点击“征纳互动”图标;
2.“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市税务微信公众号(如“广州税务”),点击“智能咨询”;
3.广东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智能咨询”;
4.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首页,点击“全部功能”—“公众功能”—“智能咨询”;
5.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智能客服“悦悦”图标。
(二)“12366”热线咨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提出税务意见建议与投诉。
三、优化办税缴费渠道
(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纳税人缴费人可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税费业务,主要包括:
1.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电子税务局APP,可办理全范围税费业务,如税费申报及缴纳、发票使用、退(抵)税申请、综合信息报告、证明开具、涉税信息查询、社保费管理等;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3.“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可办理高频税费业务,如申报缴纳、发票业务、社保业务、涉税事项、涉税查询等;
4.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可办理高频税费业务,如申报缴纳、发票业务、社保业务、证明打印、信息查询等。
(二)线下业务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含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点)为综合税费服务场所,提供业务受理、个性化诉求响应、复杂事项处理、税费争议解决、特殊人员等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如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也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页面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提前预约。
(三)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纳税人缴费人可在“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路径: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路径:全部功能—涉税查询—事项进度查询)或“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路径:微办税—事项进度查询)查询事项办理进度。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