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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429期

加入时间:2024/9/27 录入:admin

 

   

| 增值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4号

| 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2号

| 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4]6号

增值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哈尔滨亚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哈尔滨亚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4日

 

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2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056.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2.83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82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36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8.21元。

三、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76.32元。

四、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057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6日


 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4]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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