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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 关税
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 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提出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为了落实该工作要求,2024年7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内容解析】公告规定了抵免额的限额并沿用了抵免额可结转五年的规定。政策适用期限限于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改造投入。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享受优惠。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内容解析】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在改造前后均应符合规定目录。企业应准确理解《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专用设备范围,确保享受优惠的设备在改造前和改造后均符合上述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这些目录可能会适时调整和更新,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内容解析】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范围。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包括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方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共六类。9号公告规定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为未来增加范围预留了政策空间。
三、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内容解析】关于“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通常的经济价值,也可为会计或者税法上资本化的要求。如果财税部门有进一步口径,建议按明确口径执行。9号公告强调改造投入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与《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内容解析】购置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实施没有截止期限,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内容解析】9号公告强调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实际使用专用设备,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内容解析】融资租赁租入专业设备的承租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9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要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相同。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内容解析】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改造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本条规定与(财税〔2008〕48号)第四条规定一致。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解析】公告明确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设备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内容解析】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应在准确理解新政的基础上,全面做专用设备抵免新政享受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
1、全面梳理现有专用设备,评估是否具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潜力,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
企业应全面且深入地梳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情况。这包括详细评估每一台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以及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进而判断其是否具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潜力。同时,要将这种评估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例如,如果企业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或者提升产品质量,那么对于那些与这些目标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应给予更高的改造优先级。制定一个合理且具有前瞻性的改造计划,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生产需求,还要预测未来市场的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专业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还应实现制定合理清晰的改造方案并做好资料留存。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单独核算和准确归集,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是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这意味着要明确区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与其他一般性支出,对这些投入进行单独、准确的核算和记录。企业需要培训财务人员,使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方法,确保每一笔与改造相关的费用都能被清晰地归集、统计和正确核算。
3、准确掌握相关目录范围并关注其更新,确保改造前后的专用设备符合优惠条件。
专业设备抵免新政明确规定,只有改造后的专用设备符合特定目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企业应准确理解《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范围,确保享受优惠的设备在改造前和改造后均符合上述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这些目录可能会适时调整和更新。实际工作中企业应通过官方渠道或者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提高对目录范围适用理解的准确性,以确保自身的改造项目始终符合政策要求。
4、合理规划设备的使用和处置,减少因转让、出租而导致优惠停止和税款补缴损失。
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要谨慎合理地规划设备的使用和处置方式。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生转让或出租行为,应按照规定在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及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要求企业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到税收因素,权衡短期利益与长期效益。比如,在考虑设备租赁时,不仅要评估租金收入,还要计算因可能失去税收优惠而带来的潜在成本。
综上,企业需要在设备评估、改造计划、目录范围判定、支出财务核算、设备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严谨规划、精细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从专用设备抵免新政优惠中受益,并且推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内容解析】第一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具体来说,8号公告里明确的“持股一年”,应为个人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需要注意的是,退市公司的限售股不适用8号公告,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内容解析】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各挂牌公司应各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持股期限判断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内容解析】公告明确了适用该政策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类型。个人持有上述类型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内容解析】公告明确延续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背景目标】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81号公告对启运日期进行了调整。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内容解析】新的填报要求明确了启运日期的具体规定,即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这使得企业在申报时有了更清晰标准,避免因原要求下对启运口岸的理解差异或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申报问题,准确的申报可以降低海关因启运日期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核实的频率,提高通关效率。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内容解析】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明确了启运日期需要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并且分别规定了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申报时启运日期的确定方式,使这类货物的申报更加简便、清晰。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内容解析】一份报关单包含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时,明确填报最后一个启运日期的规定,便于企业进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
建议有进出境业务的单位自2024年7月9日起,根据2024年81号文件具体规定填报进口货物“启运日期”。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为推动多元化旅游发展,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提高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内容解析】公告明确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提高至1.2万元(含),叠加免税店购买商品免税额达到1.5万元(含)。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内容解析】《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文件规定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现行规定”为财关税[202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内容解析】根据海关总署令第58号规定,15天内进境超过1次的旅客属于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海关仅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无法享受此次免税额度提升的政策优惠。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内容解析】公告明确表示,上述措施将先行在6个口岸施行,包括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和拱北口岸。并且自今年8月1日起,将扩大至除横琴“一线”口岸以外的所有进境口岸。
【操作建议】
此次免税额度调整措施针对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情况;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因为烟酒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类商品,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携带的烟酒不能享受免税额度优惠。建议居民旅客自香港、澳门进境携带物品关注公告关于提高免税额度的时间、地点、物品种类等相关要求。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