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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重要法规点评-2406期

加入时间:2024/7/23 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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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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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进一步规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本《公告》。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内容解析】第一条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型汽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内容解析】第二条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包括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内容解析】第四条明确了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已经完成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内容解析】第五条明确了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操作建议】在中国境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能更好的享受到新能源免征及节能减半征收车船税的优惠政策,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以及财税〔2018〕74号文的规定,包括排量标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等,以确认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是否满足车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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