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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重要法规点评-2404期

加入时间:2024/5/15 录入:admin

 

 

| 增值税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企业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3号

| 个人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2号

 

 

 增值税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背景目标】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六项行动方案,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本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内容解析】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可自行开票。现行规定,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但“反向开票”,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反向开票”在政策适用时间、开票主体、开票对象、开票业务等方面的具体条件要求。

首先,“反向开票”的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未规定终止日期。

其次,“反向开票”的主体,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源回收企业而非所有资源回收企业。

再次,反向开票的对象即出售者,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

1. 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2. 出售者在连续不超过12月内(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最后,“反向开票”业务,仅限于报废产品的销售,而报废产品仅指已经失去全部或部分价值的产品。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内容解析】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且满足上述三项条件之一的资源回收企业,即可“反向开票”。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内容解析】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指“反向开票”销售额,不包括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正向开票”的销售额。同时,累计销售额500万元为“反向开票”的临界值,未超过之前可“反向开票”,在超过500万后的销售额才不能“反向开票”。

【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年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年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等。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内容解析】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为了便于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发票。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票种,需与其后续抵扣进项税的规则匹配。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资源回收企业需根据自己增值税计税方法变更,“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同时,若出售者欲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需与出售者协商开票,相关规定详见第十三条。

【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内容解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在2024年7月31日前可改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给予纳税人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官方举例】

1)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A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2024年7月1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如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内容解析】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

【官方举例】

1)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3)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7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由于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他业务仍可享受免税政策。综上,A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4)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内容解析】出售者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资源回收企业需“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内容解析】“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官方举例】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为收购废钢铁用于生产炼钢炉料,生产工艺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销售炼钢炉料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万元,除购进废钢铁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万元。A公司当月购进3批次废钢铁,其中,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50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已向其反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万元;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20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因自然人乙不符合条件,未向其“反向开票”,也未取得代开的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废钢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为3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万元。A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和向B公司购进废钢铁,均取得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属于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该部分废钢铁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计算即征即退政策的可申请退税额时,则: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1500×[200÷(500+200+300)]=30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2+5+3=20万元

可申请退税额=[(1500-300)×13%-20]×30%=40.8万元。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但由于“反向开票”的政策较为特殊,资源回收企业须格外谨慎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若需从简易计税变更为一般计税,需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计税方法的调整。

2在进行“反向开票”前,资源回收企业应与出售者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出售者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确保出售者同意由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并确定适用税率与发票类型同时资源回收企业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3、对于出售者向多家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且采用“反向开票”方式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在每次“反向开票”前,与出售者确认其连续12个月内已“反向开票”的累计销售额,对于累计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的,应要求出售者代开发票。

4资源回收企业在开具发票次月,需核实是否按规定完成了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5资源回收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

6资源回收企业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企业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3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背景目标】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2023版《发展规划》”),明确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内容解析】财税〔2021〕30号文规定,设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海合作区的范围,为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2010版《发展规划》”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202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2023版《发展规划》,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本通知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到前海深合作区全域,将有利于消除前海合作区域内的政策差异。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操作建议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需位于海深合作区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2.《优惠目录》的业务包括五大类30小项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企业需开展实质性运营,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4、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27

个人所得税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2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现就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背景目标】2023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展规划》,该项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将予以免征。

一、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内容解析】不同于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条政策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没有人才资格方面的要求,仅需香港居民身份即可。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内容解析】政策明确了享受政策优惠收入范围。香港居民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不限于工资收入,也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包括经营所得(比如香港居民注册在前海的个体工体户、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内容解析】政策明确了享受政策优惠的时间范围。相比于之前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政策,本条政策优惠享受时间提前纳税在每年3—6月个税汇算清缴环节即可享受减免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官方举例】香港居民杨先生任职受雇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A跨境电商企业。杨先生2023年度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2023年度初预判为居民个人,A企业已按规定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杨先生2023前海合作区收入合计100万元,若按照内地个人所得税的测算标准(20%)计算,其应缴纳的税额为20万元按照香港薪俸税标准(15%)计算,其应缴总税额为15万元。因此,杨先生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5万元部分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减免税额享受免征。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发展规划》中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内容解析】202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发展规划》,明确规划范围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共120.56平方公里,规划期至2035年。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操作建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2023年在前海合作区取得的上述所得,即可享受相关优惠,申请办理退税;已办理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待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制定的申报指南予以明确,请纳税人留意后续通知。

温馨提示:为方便香港居民计算其香港税负,并测算减免税额,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中将增加相关功能菜单,用于“香港居民个税减免测算”,请留意后续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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