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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520期

加入时间:2025/8/29 录入:admin

 

  

|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深财法202519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

|综合税收

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5

|税务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首季征期整体运行平稳成效初步显现

|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深财法202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5%。

二、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2%。

三、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

四、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综合税收

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5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成都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世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执委会按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执委会为举办成都世运会进口的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成都世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成都世运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成都世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可登录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了解。

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优化评价指标,预留容错空间。《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完善修复标准,促进主动遵从。《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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