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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43期

加入时间:2025/1/10 录入:admin

 

 

 |综合税收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六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税收新闻

弃籍税:应对资产外流的税制安排

10万亿化债将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近期将出台

|综合税收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1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行程单的需求。

政策要点

【推广范围】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电子发票内容】

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旅客如何获取电子发票】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报销入账】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增值税处理】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信息同步】

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华政观察

继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电子行程单全面推广使用后,旅客通过电子行程单自动化、智能化开具及交付服务,满足不同类型需求,无需再获取纸质行程单。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行程单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单位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行程单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规定勾选抵扣,免去按照总价进行换算的计算程序,减轻工作量。

为方便旅客和单位,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行使用中设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六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降低投资资格门槛】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

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

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简化程序和流程】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提到的商务部事先审批要求,改为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也删去了对交易完成时限与商务部审批挂钩的规定,取消了外汇账户开立与商务部关联的规定,以及备案登记手续的程序性规定。在信息报送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战略投资后,以及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上述修订是为配合现有外商投资制度所进行的必要修订,解决了原有规定中有权机构职能不一致的问题。在具体投资程序上,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流程与境内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程序基本相同。


|税收新闻

弃籍税:应对资产外流的税制安排

(来源:中国税务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通日益频繁。大量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创造的生产收益或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主权,多个国家研究制定弃籍税制度。

弃籍税旨在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

今年6月18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2024》。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移民人数显著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达到约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于1990年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经翻一番。

为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多个国家对于弃籍税设计不同的制度规定。关于弃籍税的性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弃籍税并不是一项单独税种,而是一项税制安排。目前,设置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1972年)、德国(1972年)、瑞典(1983年)、澳大利亚(1985年)、丹麦(1987年)、新西兰(1988年)、美国(1992年)、挪威(1992年)、奥地利(1994年)、荷兰(1997年)、法国(1998年)、英国(1998年)等。

美国弃籍税体现“从富而征”特征

从各国制度设计来看,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美国弃籍税制度的雏形始见于1966年《外国投资者税收法案》。20世纪末期,大量高净值美国人以放弃国籍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为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弃籍税制度。2008年美国对弃籍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目前,美国的弃籍税制度更加体现“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例如,其征税条件包括了近5年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个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此外,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弃籍税也是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净值人群通过放弃美国身份实现避税。

科学构建弃籍税制度的几个要素

基本原则。从各国经验来看,弃籍税制度的构建围绕以下原则展开。一是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国籍。弃籍税的设置应以促使纳税人承担相应社会义务为目的,而不可成为禁止纳税人离开一国的手段。二是合理行使税收主权。充分考量经济关联性,包括财富来源地、财富所在地点、执行地和所有人居住地四要素,以增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运行,避免双重征税。三是充分保障税收公平。既要保障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也要保障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确保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纳税能力一致。

纳税主体。概括来说,弃籍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退籍的本国公民。但仅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还不够充分,居住时间也应该纳入考量。实施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往往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于富人的精准筛查。在确定弃籍税纳税主体时,应综合考量其总资产、净所得等,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标准适时调整。

征税客体。考虑到弃籍税的主要制度意义在于抑制资本外流,对于弃籍者留在国内的资产应在征税额度中予以抵扣或减免。在征税范围方面,各国实践有所不同,是否将基本报酬和转移收入都纳入弃籍税范畴,或是仅将转移收入纳入弃籍税范畴,还需通过总体评估加以确定以实现税收公平。

纳税期限。当弃籍者变更居民纳税人身份时,即产生此项纳税义务。目前征收弃籍税的主要国家,均设置了递延纳税规则,一般期限在10年—15年。弃籍税的纳税期限应结合税制特点加以适当限制,例如设置最低缴税额度、缴税比例、担保条件等,作为申请递延纳税的前置条件。

惩罚机制。各国对于违反弃籍税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总体而言,通常包括补缴税款、予以罚款、缴纳滞纳金、禁止入境、再次入籍限制以及处以刑罚等。例如,2020年,俄罗斯富豪奥列格·廷科夫因在放弃美国国籍时隐瞒了资产并虚报收入,被美国司法部和国内收入局指控涉嫌税务欺诈。

 

10万亿化债将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近期将出台

(来源:财联社)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加上这次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 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达10万亿元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11月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从2024年开始,我国将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再加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

同时也明确,2029年及以后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

蓝佛安表示,政策协同发力后,2028年之前,地方需要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下降至2.3万亿元,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蓝佛安:实施这样一次大规模置换措施 意味着我们化债工作思路作了根本转变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当前一些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大、利息负担重,不仅存在“爆雷”风险,也消耗了地方可用财力。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这样一次大规模置换措施,意味着我们化债工作思路作了根本转变:一是从过去的应急处置向现在的主动化解转变,二是从点状式排雷向整体性除险转变,三是从隐性债、法定债“双轨”管理向全部债务规范透明管理转变,四是从侧重于防风险向防风险、促发展并重转变。从政策效应看,能够发挥“一石二鸟”作用。

蓝佛安:在解决存量债务风险的同时,必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解决存量债务风险的同时,必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监管态势,对新增隐性债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主要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监测口径更全。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机制,全口径监测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情况,动态分析、及时预警、防范风险。关于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按照有关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研究制定了金融支持地方债务化解的政策举措,我们将积极配合抓好现有金融支持政策落实。

二是预算约束更强。将不新增隐性债务作为“铁的纪律”,持续加强预算管理,督促地方依法合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对未纳入预算安排的政府支出事项和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坚决堵住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的途径。

三是监管问责更严。强化收集新增隐性债务线索,及时掌握违规举债新手段、新变种,推动监管从事后“救火补漏”向事前“防患于未然”延伸。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责制。

同时,我们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债务体系。

蓝佛安:加快债券发行进度 支持地方做好发行工作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作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化解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工作。加快债券发行进度。支持地方做好发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加快置换进度,降低债务负担,尽早发挥资金效益。

蓝佛安: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 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目标任务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不及预期,对此,我们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目标任务。从中央看,10月份,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7万亿元,同比增长7.9%,增幅比9月份的2.4%提高5.5个百分点。1—10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万亿元,同比降幅比1—9月收窄,呈现回升趋势。后两个月,一方面,我们在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的同时,安排有关中央单位上缴一部分专项收益,补充中央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重点支出,特别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

蓝佛安:结合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实施更加给力的财政政策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结合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施更加给力的财政政策。一是积极利用可提升的赤字空间。二是扩大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拓宽投向领域,提高用作资本金的比例。三是继续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四是加大力度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品种和规模。五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加强对科技创新、民生等重点领域投入保障力度。

蓝佛安:我国政府还有较大举债空间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一是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政府负债率显著低于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2023年末G20国家平均政府负债率118.2%,其中:日本249.7%、意大利134.6%、美国118.7%、法国109.9%、加拿大107.5%、英国100%、巴西84.7%、印度83%、德国62.7%;G7国家平均政府负债率123.4%。同期我国政府全口径债务总额为85万亿元,其中,国债30万亿元,地方政府法定债务40.7万亿元,隐性债务14.3万亿元,政府负债率为67.5%。 二是从举债用途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有效资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支持建设了一大批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很多资产正在产生持续性收益,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也是偿债资金的重要来源。总的看,我国政府还有较大举债空间。

蓝佛安:这次置换五年累计可节约地方利息支出6000亿元左右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这次置换,近三年密集安排8.4万亿元,显著降低了近几年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规模,让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将大幅节约地方利息支出。我们估算,五年累计可节约6000亿元左右。

蓝佛安:通过实施置换政策可将原本用来化债的资源腾出来 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通过实施置换政策:一是将原本用来化债的资源腾出来,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二是将原本受制于化债压力的政策空间腾出来,可以更大力度支持投资和消费、科技创新等,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三是将原本用于化债化险的时间精力腾出来,更多投入到谋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去。同时,还可以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利好实体经济。

蓝佛安: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已按程序报批 近期即将推出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持续抓好增量政策落地见效。今年的增量政策力度大,对经济的拉动效应正在显现,不少政策效应明年还会持续释放。我们将加力推进相关工作,已经出台的抓好落地实施,尚未出台的尽快推动出台。目前,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已按程序报批,近期即将推出。隐性债务置换工作,马上启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等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专项债券支持回收闲置存量土地、新增土地储备,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方面,财政部正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细则,推动加快落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获悉,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议案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议案提出,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

许宏才表示,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许宏才: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 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在发布会上表示,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决议》提出,同意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审查结果报告围绕精准实施置换债券政策、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许宏才: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法定债务的监督、隐性债务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此外,还要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通过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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