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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动态-2431期

加入时间:2024/10/21 录入:admin

 

 

 | 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等部门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4540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

| 综合税收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

| 税收新闻

 

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精准发力 上半年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6526亿元

税务总局推出系列举措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等部门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4〕540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于2024年8月7日发布《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沪经信规〔2024〕540号),明确芯华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

政策要点

【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附件1: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一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及体育总局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于2024年8月13日发布《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免税政策继续执行】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征税范围】

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纳税申报】

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数据报送】

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91日起执行。20249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华政观察

我国彩票事业持续较快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彩票品种日益丰富,游戏规则趋于多样,税务总局联合其他三部门制发了《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本《公告》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一次中奖收入”定义。明确了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而非此前相关规则里的按单注中奖收入为一次性收入,这有利于社会公平,也体现政策不鼓励彩票中的投机行为。

 

| 综合税收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

海关总署2024年8月13日发布《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

政策要点

【备案申请】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新旧备案号管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填报内容】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查询路径】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 税收新闻

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精准发力
上半年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6526亿元

(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减税降费及退税16526亿元。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797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减税1916亿元。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约20%。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可有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新产业新动能。”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系列税费优惠的精准发力有助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为科创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涵盖企业创新全流程各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今年3月,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外发布,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该指引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对政策进行分类,并详细列明每项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申请条件、申报方式等内容,方便纳税人对照适用,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据了解,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收等。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等。

在增值税方面,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包括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俗来讲,就是企业研发投入越多,所减免的税款也就越多。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不断加力。”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表示。

据了解,2023年3月,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明确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上述两个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至120%。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引导企业更早更及时地享受政策红利。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结构性减税降费更加强调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要让政策效应充分释放,就必须抓好落实。”汤继强表示,税务部门创新采取了系列举措,如及时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布政策即问即答,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时点、有侧重地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多措并举实现“政策找人”,确保红利及时、精准、充分地直达经营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畅通“政策红利引导—研发投入增加—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效益增加”的链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助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税务总局推出系列举措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该《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助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优化事前提醒”方面,《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办理指引。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提速事中办理”方面,《通知》从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首先,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其次,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再次,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最后,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完善事后服务”方面,《通知》明确要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时,《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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