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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跨省市互认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30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其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三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明确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中非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25年4月司法部印发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执法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参照该文本,对现行的执法文书进行修订完善,推动税务检查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适配行政检查的新要求。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是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3种文书,用于税务稽查以外情形的事前审批及检查情况记录。税务稽查事项仍适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的《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执法文书。
二是修改7种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新增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及税务检查证号、权利告知等,并将回避审查结果制式化。《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增加告知事项、陈述申辩情况,并将部分内容制式化。《询问(调查)笔录》新增与被检查人关系,并将告知事项内容制式化。
三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入境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含深圳市,下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实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跨省市互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6年5月1日起,境外旅客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或集中退付点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预付金后,可选择在规定期限内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任一离境退税口岸离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4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26社保年度(所属期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属于申报范围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在职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026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路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与职工社保缴费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由职工签名确认,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4日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 号)的规定,经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 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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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认定起始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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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比勒费尔德应用科学大学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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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省聊城商会 |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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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南省投资商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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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南省琼山中学校友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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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南自贸港关务协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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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口景山学校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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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南省潮汕青年文化交流协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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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南省城市更新协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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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南省城市规划协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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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国际商会海南商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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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海南省农垦中学校友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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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海南珊瑚海海洋生态修复公益基金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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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海南省电机工程学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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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学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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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亚市新时代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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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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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海南省大足商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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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海南省咖啡行业协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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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海南省海南大学校友企业联合会 |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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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海南省爱心社工志愿者协会 |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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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海南省石油学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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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海南苏轼文化教育基金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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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海南省宁德商会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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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
2026 |
|
25 |
三亚学院 |
2026 |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