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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616期

加入时间:2026/6/12 录入:admin

 

   

| 城建税及附加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跨省市互认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 综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 城建税及附加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关于《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30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其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三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明确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中非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司明电〔2025〕35号)基本格式文本,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25年第1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42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25年4月司法部印发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执法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参照该文本,对现行的执法文书进行修订完善,推动税务检查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适配行政检查的新要求。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是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3种文书,用于税务稽查以外情形的事前审批及检查情况记录。税务稽查事项仍适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的《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执法文书。

二是修改7种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新增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及税务检查证号、权利告知等,并将回避审查结果制式化。《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增加告知事项、陈述申辩情况,并将部分内容制式化。《询问(调查)笔录》新增与被检查人关系,并将告知事项内容制式化。

三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跨省市互认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入境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含深圳市,下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实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跨省市互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6年5月1日起,境外旅客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或集中退付点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预付金后,可选择在规定期限内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任一离境退税口岸离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

2026430日


| 综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26社保年度(所属期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属于申报范围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在职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026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路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与职工社保缴费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由职工签名确认,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424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6年第1批)
琼财支财〔2026〕256 号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 号)的规定,经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 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认定起始年度

1

海南比勒费尔德应用科学大学

2025

2

海南省聊城商会

2026

3

海南省投资商会

2025

4

海南省琼山中学校友会

2025

5

海南自贸港关务协会

2025

6

海口景山学校

2025

7

海南省潮汕青年文化交流协会

2025

8

海南省城市更新协会

2025

9

海南省城市规划协会

2025

10

中国国际商会海南商会

2025

11

海南省农垦中学校友会

2025

12

海南珊瑚海海洋生态修复公益基金会

2025

13

海南省电机工程学会

2025

14

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学会

2025

15

三亚市新时代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025

16

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

2025

17

海南省大足商会

2025

18

海南省咖啡行业协会

2025

19

海南省海南大学校友企业联合会

2026

20

海南省爱心社工志愿者协会

2026

21

海南省石油学会

2025

22

海南苏轼文化教育基金会

2025

23

海南省宁德商会

2025

24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2026

25

三亚学院

2026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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