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PAGEREF_Toc26466\h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PAGEREF_Toc3304\h1

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
  • 传真:0731-88102278、88102108、88102028转分机845
  • 邮箱: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6-2101房

首页 >> 新闻资讯 >> 最新政策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612期

加入时间:2026/6/12 录入:admin

 

   

|企业所得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

 

 

|企业所得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度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9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的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预缴阶段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6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申请列入清单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本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某啤酒生产企业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20+160+280)/(340+510+850)=3294元/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100+150+240)/(385+580+880)=2656元/吨。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大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6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6年对刚果(布)实施的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年3月21日

|综合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两会部署,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税务总局决定,2026年以“奋进十五五·实干惠民生”为主题,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坚持民生为大,办好为民实事,着力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收治理效能系统性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显著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战略支撑性作用进一步彰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数字赋能,提升办税缴费便捷体验

(一)升级智能申报。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功能,扩大智能预填应用范围,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优化增值税申报表,帮助纳税人更加清晰、便捷完成增值税申报,提高申报质量。拓展个人所得税预填范围,为存在身份信息并档、非居民申报记录的人群,提供年度汇算境内综合所得预填服务。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结合部”管理,优化申报智能自检功能及跨税费种联动校验规则。上线个人所得税APP鸿蒙版,满足鸿蒙操作系统用户使用需要。

(二)创新数字体验。探索搭建税务AI大模型,依托海量税务数据与政策文本,有序在不同领域试点推行智能咨询服务,及时准确解答涉税疑问,以AI大模型赋能税费服务,进一步提升体验感。实现出口税收凭证开具“网上办”,支持纳税人通过新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提升出口退税办理效率。

二、强化合规引导,厚植法治公平营商环境

(三)夯实合规基础。推出社保费申报智能提醒服务,在社保费申报期限截止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用人单位推送提示提醒,减少用人单位逾期申报风险。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强政策适用辅导,针对性开展上市公司纳税申报、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专项辅导,提供“大企业税务合规遵从事项清单”,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持续深化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加强区域间税费管理执行一致性,提升集团企业税法遵从度,积极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结合深化拓展税务师行业“两个覆盖”,加强合规辅导和引导,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推动税务师行业在落实税费政策、提高申报质量等工作中持续发挥正向作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探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统一税务执法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各省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适当方式提示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帮助经营主体及时了解信用修复政策,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五)健全信用管理。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便捷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集中查询本人名下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缴费信用A级经营主体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关联判为D级的,在原D级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缴费信用D级关联。进一步拓展面向纳税缴费信用A级经营主体的守信激励措施,并纳入《全国守信激励措施基础清单》,扩大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营造诚信经营社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落实落细,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分级分类管理,发挥信用监管在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纳税申报质量及税收征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三、优化精细服务,促进经营主体健康成长

(六)跨境服务提质。加力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聚焦在琼外籍人员办税需求,持续优化海南中英双语办税预约服务,重点保障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与退税等业务场景,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个人办税便利度。提高退税商店覆盖范围、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持续提升离境退税服务水平。推动“税路通”深度融入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加大“一国一策”国别主题活动力度,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资源力量,邀请外国税务机关、境外中资企业协会等为“走出去”企业宣讲东道国税收政策,提高合规水平。

(七)发票开具提效。持续优化数电发票赋额管理,进一步提升发票赋额精准性。推广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开票缴税融合场景,优化自然人代开发票流程。优化“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预缴率,进一步减轻自然人出售者预缴阶段负担。

(八)诉求响应提档。探索征纳互动接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优化征纳互动服务功能,提升智能服务能力,及时解决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办理相关涉税问题。进一步优化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拓展诉求收集来源,推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重点难点诉求,提高诉求解决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九)缴费服务提升。聚焦不同群体社保缴费个性化需求,持续加强针对性宣传,巩固拓展多元化缴费渠道,确保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能缴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接入地方政务平台等方式,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提供个人社保费缴费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保障缴费人及时了解个人缴费情况。优化社保费退费线上办理流程,提供社保费退费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缴费人开具“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品目发票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控系统提醒缴费人准确开票,并履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避免事后红冲发票为缴费人带来不便。

四、细化协同联动,营造诚信经营社会生态

(十)推进部门数据共享。落实水资源税征管部门协作机制要求,进一步深化与水利部门在信息共享、常态复核、监管信息互用等领域合作,制定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渠道技术标准并推动各地开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资源税智能预填功能,优化申报纳税体验,更好服务绿色发展。推动与商务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对机制,促进汽车消费和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依托税务、海关数据共享,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

(十一)推动构建共治生态。加快乐企“联用”模式推广,聚焦合规能力强、信息技术优、市场覆盖广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吸纳更多优质主体参与税务信息化生态建设。拓展“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推动“支付即开票”从停车场、商超零售、农产品收购、废品回收、餐饮住宿、文旅娱乐、交通出行等民生高频领域进一步拓展延伸,打通支付与开票,提升经营主体开票和消费者用票体验,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将企业销售二手房申报纳税纳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统一规范业务范围、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税“高效办成一件事”质效。开展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正面案例宣传,展现合规经营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正向作用,推动在全社会厚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持续开展涉税违法典型案件曝光,释放对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的强烈信号,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合规经营的理念。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聚焦税收主责主业,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税务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坚定不移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有序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以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强化宣传引导和跟踪问效,使各项举措服务于维护法治公平、激发市场活力、办好为民实事,为纳税人合规经营筑基、为市场公平竞争护航、为企业创新发展添力,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新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

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规范数据范围。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深化“银税互动”数据应用,依据“业务必要”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银税互动”数据范围。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相关创新举措应同步向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二)优化信贷服务。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完善信贷模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要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定期检视反欺诈、风险评价、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等模型,及时优化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强化运行监测。银行要加强“银税互动”贷款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和联合处置。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税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银税互动”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涉税数据应用指导,跟踪分析效果,推动更好服务企业。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严格企业授权管理。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各自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授权时限提供数据信息。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时,银行应充分告知其“银税互动”的服务内容、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税务部门、银行运用技术手段和智能工具提升授权效率,改进企业办理体验。企业完成授权后,税务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完成数据交换。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和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金融数据管理要求,落实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按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严格限定“银税互动”交互信息的查阅人员范围,定期对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及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源出入库管理和信息归档、备案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税互动”数据安全保密情况纳入银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银行开展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项目,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

(一)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拓展税费服务触角,将税费服务功能投放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共同构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跨部门一站式自助服务。

(二)优化银税数据比对。银行要加强向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贷款类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保向两部门报送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发现银行报送的风险分类数据存在风险时要主动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

(三)加强税务数据在企业划型中的应用。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为企业划型工作的支持,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企业所属行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划型要素。银行要用好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要素信息,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

 


关键字: 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6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