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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收法规汇编-25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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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税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琼府〔2025〕50号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 [2025年925日]

| 综合税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琼府〔2025〕50号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免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支持自贸港产业发展,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应享尽享;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经营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经营者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按经营者央地隶属关系或央地投资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地方收入100%缴入省级国库。

自贸港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免征归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考虑

《通知》严格落实了《自贸港法》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免征范围、起始时间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征范围。

免征的地域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考虑:《自贸港法》规定,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因此该免征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海南岛全岛,不包括三沙市。

免征的收入范围为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考虑:根据《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规定,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因此,该免征政策仅针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部分实施。

(二)免征起始时间及期限。

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免征政策。主要考虑:一是实施时间考量。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分为按月和按季两种,10月1日为第四季度起始日,按季缴纳的缴费人可从第四季度起完整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二是政策适用时间。“自2025年10月1日起”是以费款所属期为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0月及以后的费款。例如,11月份申报10月份费款时,可开始享受免征政策;而2025年10月份申报9月份及以前的费款,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适用全免政策。同时,该政策不设置免征期限,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此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通知》明确规定了财政、宣传、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通知》发布后新老政策适用问题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予以免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在三沙市,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地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5〕106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所属企业缴纳的费用,以及央地联营企业按中央投资比例计算的费用部分,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执行,即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
[2025年925日]

问题1: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问题2: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变更前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店铺变更前、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20日将经营者由A变更为B,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该店铺经营者A、B的身份信息(报送时应注明经营者A的“经营开始时间”和“经营结束时间”,注明经营者B的“经营开始时间”),以及经营者A在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经营者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问题3:平台内店铺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可以同步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答: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问题4:报送身份信息时,如果某个店铺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错了,如何进行“变更”?

答: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国家或地区”数据项,如有任一数据项报错了,需要作废该条身份信息后重新报送。

问题5:平台企业可以先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再报送其身份信息吗?

答: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时,信息系统会校验是否已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先报送其身份信息,再报送收入信息。

问题6: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时,是否需要先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答:需要。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前,需要先通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并在“专业服务机构标识”栏选择“直播人员服务机构”。

问题7: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若小程序经营者本身是《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只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若小程序经营者不属于《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需要报送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问题8: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问题9: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问题10: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答: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服贸发〔2025〕186号

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

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地方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数字服务、高端设计、研发、供应链、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服务等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治理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碳足迹核算管理服务、碳管理综合服务等绿色服务,培育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投资,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修订《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对基金重点投向加强业务指导。

三、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

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相关电子信息平台,在申报服务出口退税时推广以电子信息替代需企业申报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提高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效率。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加大对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在运输、维修维护、互联网广告等支持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承保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服务质效,为服务出口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五、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

深化与相关保险机构的服务贸易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服务出口认定的业务指导。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结合企业收结汇特点和需要提升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服务贸易有关特点,提升承保和理赔服务质效。鼓励银行拓展保单融资增信功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六、完善保税监管制度

出台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业务和培训业态所需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支持措施,对实施白名单管理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简化相关研发、检测用物品(特殊物品除外)进境审批流程,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根据实际耗用核销保税检测业务所需的样品和耗材。在符合国家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业务实行保税监管。

七、便利人员跨境往来和入境消费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科研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来华签证政策。有序扩大来华单方面免签政策适用国家范围,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提升来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康养、参会参展、参赛观赛、留学研学、旅居养老等入境消费便利化水平。

八、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有序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支持服务类企业作为成员企业加入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集团内资金调配。

九、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

持续推进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指导银行优化诚信合规企业的跨境资金收付手续。对于境内外长期合作的企业间发生的小额、高频服务贸易业务,鼓励银行优化审核方式,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

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登记等信息平台,鼓励银行加强与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推广专利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允许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灵活安排,满足不同专利研发和转化需求。提升知识产权保险覆盖,有针对性加强对专利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环节的保险保障。

十一、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制订重要数据目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优化调整和动态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研究探索形成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国公司内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便捷化安排,允许通过评估或认证的跨国公司内部自由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国际贸易和学术研究,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支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适应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等建立国际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面向各类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争端解决、仲裁调解等法律支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订并定期更新《国际服务贸易知名展会名录》。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培育境外自主办展品牌,助力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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